㈠ 夫妻一方貸款買房,房產證寫夫妻雙方名字
法律分析:可以的,只要雙方願意就行。房子是在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買房購房合同可以寫上幾個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辦理房地產權證(房產證)時就有區別了,房地產權證是一人一證,第一業主即共同購買人的順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產權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產權共有(用)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兩證的顏色上有分別,一個是藍色,一個是綠色。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只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材料,由夫妻雙方共同到有管轄權的房屋登記部門進行面簽後,即可辦理相關房屋權屬變更手續,免徵契稅,普通住宅僅收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80元和印花稅5元非住宅登記費550元經濟適用房登記費4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㈡ 夫妻貸款買房必須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法律並沒有規定買賣一定要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如果是全款購買的,房產證可以寫雙方的名字,如果貸款購買的,一般只能寫貸款方的名字,但並不影響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如果有特別的約定,是指夫妻雙方私下怎麼分配財產的協議,並做了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㈢ 婚後貸款買房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婚後貸款買房不是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是夫妻共同貸款的,應當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如果是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房產。婚後貸款買房除有特殊情況外,因為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一般都是夫妻共同房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㈣ 要按揭貸款買房,購房合同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嗎
㈤ 夫妻貸款買房房產證寫誰的名字
法律分析:寫誰的名字都可以。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㈥ 商業貸款買房房產證能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不
商業貸款買房能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通常購房者在結婚之後,申請銀行貸款購買的房子,就可以夫妻共同貸款購買,所以房本上也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婚後貸款買房無論寫幾個人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㈦ 買房子寫自己名字還是夫妻兩個
實際上婚後買房寫倆人的名字,相較於寫一人,對當事人來說有不限於如下的優勢:
一、購房獲得貸款更容易,比如銀行審批你倆的貸款,批準的貸款額度更高、審批更快,銀行也更願意把錢借給你們倆而不是一個人。
二、利於婚姻穩定,既然男女平等,婚姻也是平等的,房產證寫了兩個人的名字,這更突出夫妻雙方本著公平、平等的心態過日子,而不是互相算計或者孰輕孰重。
三、寫上兩個人的名字是對你們雙方權利的明確,有利於以後此房產的處理,比如拆遷、買賣、過戶、法律糾紛等,都不需要個人承擔以及不必要的解釋和舉證。
四、買賣房產時需要雙方共同同意,否則不能過戶,不會導致寫名的那方私下處置房產,確保另一方的財產權。
五、其中一方意外死亡,則不會因為更大的家庭矛盾和更大的法律糾紛,寫雙方的名字更加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利於房產作為不動產的抵押、出租、改造等各種手續,並為當事人雙方都提供了社會保證、徵信和社會信譽。
七、有利於公平處理離婚中的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