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子女已成年在網上貸款父母有沒有責任和義務幫其還款
沒有責任和義務。
成年了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要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所欠的債務就要由其自己承擔。父母沒有責任和義務為其還債。
『貳』 成年兒子網上貸款,父母有責任義務還款嗎
:父母沒有法定義務幫子女還錢,信用社也無權起訴其父母,除非他父母是擔保人。 不還錢,信用社只能向法院起訴欠錢的人,只是民事問題,不是刑事案件是不會坐牢的。
『叄』 兒子欠下銀行貸款,父母有責任償還嗎
如果父母沒有給子女的貸款做擔保的話,子女欠下的銀行貸款,父母沒有義務償還。如果父母做了擔保就需要償還。
其實不管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父」或「子」都沒有這樣的償還義務,除非有一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肆』 兒子成年後欠校園貸款父母要還嗎
兒子成年後欠的校園貸父母不需要償還,不承擔償還的責任,對於個人的債務,應當由其個人財產清償,成年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其所借的貸款也應由個人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伍』 子女的貸款父母要還嗎
法律分析:子女借錢父母是不需要還的,子女欠債父母沒有義務進行償還,根據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是獨立的成年人,所做的一切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年滿18周歲,父母是沒有責任進行償還的,應自己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陸』 子女辦房貸父母擔保要負什麼責任
子女辦房貸,父母並不需要負什麼責任,因為子女的房貸都是成年人,有義務對自己的債務進行負責,父母並沒有什麼連帶責任,也沒有什麼負債直腸子,在復查這些道理,誰借的錢就誰還?上面的借貸合同都會寫得很清楚。如果是父母擔保的話,就需要出連帶責任,如果子女還不上的話,可能需要父母來償還。所以父母也不要輕易的給子女做擔保。不然還不上的時候就需要父母給子女還貸款了
『柒』 子女貸款還不起父母要承擔嗎
【法律分析】:子女欠款父母是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因為子女的欠款屬於自己的個人債務,與父母沒有關系的。但是如果其父母繼承了遺產,則在其遺產中清償相關的債務。如果父母繼承了子女的遺產,應該負責償還子女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捌』 子女借網路貸款父母要承擔嗎
法律分析:子女成年了,父母沒有義務幫其還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玖』 成年兒子欠債父母應該償還嗎
【法律分析】
成年子女欠債的情況下,父母是沒有責任償還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對於其個人債務應該自己來進行承擔,是要對自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後果的,當然父母如果是自願代為償還的,法律予以准許,這屬於個人的自願行為。或者是存在連帶擔保的情況下,那麼父母才有責任來進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