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給子女買房子,應該寫誰的名字
一、父母買房寫誰的名字好
父母買房寫自己的姓名也可以,寫子女的姓名也可以,因為現在的買房認定標准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因此寫誰的姓名一樣。為了避免引起糾紛,最好是誰出錢買的房子就寫誰的名字。
二、房產證寫父母名字利弊有哪些
1、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寫父母的名字即使夫妻雙方未來發生婚姻破裂,房子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分割。
2、今後再買房可享受首套房待遇
對於有些城市的要求,只要是名下有房產的,無人是全款購房還是貸款購房、無論貸款是否還清,再夠買房產都屬於二套房,因此房產證上寫父母的名字不會對今後再買房造成影響。
3、規避限購政策
在北京市,本市的單身戶籍人員只允許購買一套住房,結婚後一個家庭也只能夠買兩套房。若房產證上寫父母的名字的話,自然就可以規避限購政策了。
4、貸款年限短
現在銀行對放貸的審核都非常嚴格,因此房產證上寫父母的名字的話,貸款的年限也是以父母的年紀來計算的,因此貸款的年限比較短。
⑵ 婚後父母出首付,我們和父母一起按揭買房,房產證上應怎麼寫
婚後父母出首付,我們和父母一起按揭買房,房產證上應該怎麼寫?如果父母也想和你們說清楚的話,那麼這個房產證上就應該寫你們夫妻兩個和你的父母一共4個人。
⑶ 我想問,婚後買房戶主寫誰的名字都可以嗎
新婚姻法規定,婚後所購的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這個與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無關的。1.婚後購買,無論產權證怎麼記載,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記在父母的名下,並且一起生活的話,而各個成員又都出了相應份額,可看做家庭共有財產,若無共同出了相應份額的證據,則認定為父母房產。3.如果父母仙逝,房產所有權(認定歸父母所有)算作遺產,根據繼承法繼承,若非父母明確表明指由一方繼承,則繼承來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⑷ 父母貸款買房可以寫子女的名字嗎
當然是可以的。一、父母給孩子按揭買房,可以在房產證上面只登記兒女的名字,父母作為還款人。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購房合同中的購買人寫兒女的名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人寫父母的名字。三、這種情況下的按揭貸款購房,貸款的期限和額度,都是依據父母的年齡和還款能力來確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⑸ 父母出錢買房寫夫妻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屬於。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的,屬於該房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除此以外,房子是共同財產。離婚房產涉及以下類型:婚前一方全款買的房,婚後沒有特別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婚前一方貸款,婚後雙方還貸的,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進行分割。結婚前,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屬於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總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外,離婚時還存在三種財產性的請求權。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請求對方給與適當幫助。第二,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第三,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一方平時照料老人、孩子較多的,也就是家庭主婦,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給與適當補償。
⑹ 婚後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的有區別嗎
婚後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如果是共同出資購買沒有什麼區別。
房產是在結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不影響房產的權屬份額,原則上按照購房時雙方父母各自的出資比例確定所佔份額(須有出資的具體證據),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前)男方以個人名義賣房辦過戶手續時需要未婚證明或女方也要到場面簽。
所以不存在私下處理的問題;若在離婚後,處分房產須提供離婚判決書或有民證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一般也會要求另一方到場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在未分割房產前繼續居住。
(6)婚後父母貸款買房寫誰的名字都一樣嗎擴展閱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再次強調一下,不是新婚姻法而是新的司法解釋)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⑺ 婚後購房寫一個人兩個人有區別嗎
1、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寫一個人和寫兩個人,那麼沒有本質區別,都屬於共同財產;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名字要分具體情況而定:
1、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那麼沒有本質區別,都屬於共同財產;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相關延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⑻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
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買房的先後順序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婚後購房,哪怕對方沒有出過一分錢,也算是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第一,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第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婚後買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第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二,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