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共同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分割
夫妻共同貸款買的房子離婚分割雙方各佔一半。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兩人的各類證件。如果是在非戶籍所在地購房,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還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無論房產證上是否有雙方的名字,通常在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中,只會把一方作為貸款人,確定主貸人時,應該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的一方,另一方也要把貸款人年齡限制納入考慮范圍,以免影響貸款期限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㈡ 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時怎麼分割
離婚時貸款房屋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房產與房貸一並分割;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給一方,獲得房子的一方要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㈢ 貸款房子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夫妻貸款買房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處理,房屋歸一方所有,但要對另一方共同還貸款的部分和房屋增值的部分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㈣ 離婚房子是貸款買的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離婚時貸款購買的房屋可以按照以下辦法進行分割:1.變價分割,將共有的房屋進行買賣,賣房所得的財產雙方可以均分。2、折價賠償,即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其要對另一方要按照市場價格支付金錢。3、實物分割,可以約定幾層屬於男方所有,幾層屬於女方所有,如果是套房的話可以約定,男女共同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㈤ 婚後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房子怎麼分割
婚後貸款購買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方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並且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㈥ 貸款買房子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貸款買房子離婚後財產分割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對於婚後貸款買的房,則房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而離婚時未償還的房貸部分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對於婚前一方貸款買的房,則房產應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歸一方所有。同時對另一方償還的貸款部分給予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㈦ 婚後貸款買的房子離婚要怎樣分
法律分析: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需要說明的是: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