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集團公司下屬幾個分公司,但分公司規模不大,想用集團公司的名義貸款。有沒有經營的集團公司都能貸款嗎
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與集團公司是否經營沒有必然的聯系,關鍵是集團公司有沒有抵押物,土地,設備以及無形資產等等。
⑵ 統借統還貸款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26
⑶ 集團公司和下屬子公司資金往來是否繳納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7號 2000-02-0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願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徵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二月一日
⑷ 集團公司流動資金貸款資金是否可以用於子公司經營
這主要看集團的管理模式而定。如果集團只負責集中統一調度安排子公司的資金,而沒有具體的主營業務,還款來源也主要來自子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如果採取集團授信的方式,是可用於子公司經營的。
⑸ 集團公司將貸款借給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如何交稅
根據財稅〔2019〕20號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注意這里是無償借貸,如果是收取利息的有償貸款,還是要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的。
具體內容可參見該文件。
⑹ 集團母公司可不可以貸款給子公司
可以
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的在稅前扣除
我國《公司法》對於母、子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對其相互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也沒有作出特別管制。僅僅一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幾十字的條文,過於籠統、不利於操作及保護外部債權人和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隨著我國加入WTO,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的行為也日益頻繁,僅僅憑現行的公司立法已經無法解決類似於上述所提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等關於母子公司間責任關系的糾紛。因此,筆者主張應立即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細化。
⑺ 保險公司借款給子公司
子公司將從銀行取得的貸款借給母公司使用,母公司按照銀行利息單規定的利率將利息支付給子公司,由子公司統一將利息及借款本金歸還銀行。請問此項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銀行利息單由哪個公司作為原始憑證?
答:子公司發生應付銀行利息款項時,以銀行利息單作為原始憑證,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應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如果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的,借記「營業稅金與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繳營業稅」,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
母公司發生的應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由母公司代為向銀行借款,然後再給子公司使用
對於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作出了特別規定。按照其規定,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但需要強調的是: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統借統還業務不用繳納營業稅必須具有三個條件:其一是資金來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其二是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執行利率水平基礎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問題;其三是僅對企業集團等存在特殊關系的企業適用。這三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的。
2002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印發了《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進行了補充。按照補充,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其中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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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集團公司和另外一家子公司 以本公司的名義貸款 然後貸下來的款 給集團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用,財務
不合理,這是在逃避稅費。正確的做法是將銀行借款帶下來以後,已撥付所屬資金的形式下撥給下屬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在交付利息時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⑼ 母公司無償借款給子公司,稅務處理如何做
一、正面回答
集團母子公司之間的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母子公司之間若稅負相同,無償借貸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子公司收到母公司無償借款時,借方,銀行存款,貸方,母公司其他應付款,要注意區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無償劃轉資金的會計處理,借方,銀行存款,貸方,資本公積。
二、分析詳情
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無償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三、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區別是什麼
1、稅種不一樣,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2、分類不一樣,增值稅是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企業所得稅,分為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3、征稅對象不一樣。增值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4、計稅依據不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流轉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所得額;
5、受成本影響不同,增值稅只與商品銷售收入有關,不受成本高低影響,企業所得稅直接受成本規模影響。
⑽ 總機構借錢給分支機構借錢需不需要交增值稅
分機構向總機構借款需要簽訂借款合同,其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不過,如果是在疫情期間有政策,企業集團內單位 (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法律分析
分兩種情況:1、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需要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2、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所列行為(註: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