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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拖欠乙公司貸款被

發布時間:2022-09-04 01:05:52

㈠ 甲公司欠乙公司五萬元貸款,按照合同約定,償付日期為2010年4月1日,但直到2013年5月1日該公

訴訟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了

㈡ 甲公司欠乙公司貸款5萬元,而乙公司欠甲公司2萬元,欠甲公司的貸款到期,乙公司貸款也到期。

這個屬於「債務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
既然雙方互負債務同為金錢債務,甲當然可以將其債務與乙的債務抵消,償還乙公司3萬元即可。

㈢ 甲公司欠乙公司貸款10萬,丙公司為保證人,甲公司被強制執行但不能履行債務並逃逸,

這個要看當時的保證合同里有沒有約定是一般保證了。
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㈣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34萬元,無力償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商品抵債,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40萬元

甲公司發生債務重組利得=2340000-1800000-1800000*17%=234000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34萬元,無力償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商品抵債,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40萬元,售價為180萬元,增值稅率為17%,乙公司對該筆債權已計提壞賬准備20萬元,據此計算,甲公司發生債務重組利得為(A.23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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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煙草考試,我信息填錯了能重新填么

審核過了就不能充填
附:備考資料
甲公司因拖欠乙公司貸款被乙公司訴至法院,乙公司勝訴後甲公司拒不執行,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公司知曉後將公司財產陸續轉移。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 甲公司的行為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B. 乙公司可向司法機關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C. 因被執行人為甲公司,所以只能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責任
D. 人民法院可通過納入失信名單、媒體公布等手段追究甲公司責任
參考答案 C

㈥ 甲公司因乙公司欠錢不還將其起訴,但乙公司早已注銷,如法院判決甲勝訴該如去哪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若干規定》,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一、執行中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人程序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81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收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承擔公司債務作為被執行人實體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1、第十條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2、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㈦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000,因甲公司宣告破產而無力償還分錄

乙公司的分錄 借:壞賬准備20000
貸:應收賬款20000

㈧ 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短期內無法償還所欠乙公司貸款100萬元。

乙公司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100+3-10-70=23萬元,債務重組損失的計算就是用應收賬款、貸款等債權金額減掉收到的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提取的壞賬准備、進項稅額等,加上支付的現金、資產等。

用分錄表示也可以,乙公司在債務重組日的分錄如下(不考慮稅費):
借:庫存商品 70
壞賬准備 1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3
貸:貸款 100
銀行存款 3

㈨ 大學經濟法!甲公司由於長期拖欠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貨款一直沒有償還,現在丙公司已經到甲公司所在

甲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滿足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就此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甲公司破產或重整,債務人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和重整。如果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後、宣告破產之前,債務人、債務人出資10%以上的出資人、申請破產清算之外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㈩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後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購。甲乙公司之間的債務將歸於消滅的原因是

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後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購。甲乙公司之間的債務將歸於消滅的原因是混同。
混同,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廣義的混同,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2.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狹義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況。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並,合並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並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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