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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發放貸款公司名稱

發布時間:2022-09-27 04:18:45

❶ 違法放貸罪最新規定2022

2022年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准

根據司法實踐,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系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為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較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所指的是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主體包括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對於自身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結果未能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在一定條件下,故意也可能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即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其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結果,但對此持放任或積極追求的態度。

小額貸款風險數據排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蘇省金融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經營行為,防範行業風險,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根據全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和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部署,結合前期全省小貸公司真實性抽查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小貸公司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風險排查處置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小貸公司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結合有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文件關工作部署深入開展違規違法經營專項風險排查整治,構建日常監管檢查與專項風險排查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小貸公司實施分類處置,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一)重點檢查排查內容 1. 審批管理。排查轄區內小貸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准(備案)擅自開展業務、設立分支機構,未經批准(備案)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等;已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是否按要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2. 股東資質。排查小貸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核查股東是否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合法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股權;穿透審查股東及其關聯方是否未經許可開展金融業務。 3. 外部融資。排查小貸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直接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股東借款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合法資金;是否未經批准(備案)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4. 實際利率。排查小貸公司實際貸款年化利率(實際利率= 小貸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與貸款相關的息費/所發放的貸款本金)是否超過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息費、保證金或者設置高額逾期利息、罰息等行為。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5. 貸款管理。排查小貸公司是否建立較為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是否誘導借款人超自身償付能力過度借貸;是否超出批准經營業務范圍或者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是否存在關聯貸款、拆分貸款、冒名貸款、現金收支、賬外收取息費、賬外經營、(變相)抽逃資本金等行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貸的個人或者單位發放貸款;是否涉及「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6. 不良資產清收。排查小貸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是否符合《關於規範金融業不良資產清收行為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9〕4號)有關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7. 業務合作。排查小貸公司開展第三方合作情況,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是否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是否將核心業務(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回收貸款、貸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無融資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或者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8. 涉案涉訴。排查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情況,是否因「掃黑除惡」、「互金整治」、非法集資等被調查或立案審查。排查小貸公司法律訴訟情況,重點關注小貸公司作為被告案件情況,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訴訟;了解小貸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業務糾紛、處置不良資產等情況。 (二)分類處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處罰細則(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2〕58 號)、《關於建立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4〕36 號)等文件要求,對存在違規違法經營的小貸公司開展分類處置。具體分類處置措施為: (1)整改類。存在違規經營行為,但未達到市場退出條件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已不具備經營基本條件,但股東願意充實資本金、改善經營狀況的。由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驗收合格的,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後,保留經營資格,允許繼續經營;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退出類。 (2)退出類。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股東不願或者無能力改善的;違規違法經營達到市場退出情形的;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終止經營資格,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置。各地要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完成市場退出。對已被終止經營資格後,仍以原小貸公司名義經營相關業務的,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秩序。 二、引導合法合規經營 (一)堅持發展定位。小貸公司要圍繞服務「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定位,堅持「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和「靈活、便捷」的業務特色,嚴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監管要求,進一步做優做精主營業務,更好地為「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提供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服務。 (二)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小貸公司可與借款人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利率水平,鼓勵小貸公司按照目標客戶差異實行差別化利率,優先向優質客戶發放低利率貸款。 (三)規范設立分支機構。農村小貸公司原則上僅限在注冊地設區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監管評級 AA級及以上、注冊資本金達到原注冊地和分支機構設立地綜合要求,分支機構設立地應具備新設小貸公司條件),經原注冊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報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批准,可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其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原注冊地監管部門協助監管。 (四)規范經營行為。小貸公司要嚴格按照各項監管要求開展業務,全面、真實填報經營數據信息,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各類風險情況以及對公司經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不得違反《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扶優限劣工作意見(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103 號)相關規定進行融資、開展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嚴格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客戶分類,不得通過虛假 客戶分類方式提升相關業務佔比;規范開展各項創新業務,不得虛假、誇大宣傳誘導客戶;不得接受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個人或者單位委託發放貸款(股東自有合法資金委託貸款、政府部門以委託貸款方式託管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等政府性資金、企業集團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開展的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除外);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要充分了解貸款客戶償付能力,有效防範借款人過度借貸行為;嚴禁賬外向貸款客戶收取息費、保證金等;嚴禁涉及「高利貸」「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不良資產清收要依法合規,嚴禁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明確監管職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具體負責轄區內小貸公司的監管工作,審核股東和高管人員資格,審核轉報上級監管部門負責審批(備案)的申請事項,審核(備案)除銀行貸款外的融入資金,審批涉及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等變更事項,建立並落實舉報制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各地要將真實性、合規性檢查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突出防範行業外溢性風險,加強對有外部負債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管。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的監管職責分工由各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確定監管人員。各地要根據《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員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74 號)要求,結合轄區內小貸公司發展情況合理配置監管力量,明確本單位小貸公司監管工作負責人和具體監管人員,每家小貸公司要明確一名主監管員和一名輔助監管員,監管人員(包括監管工作負責人、具體監管人員、主監管員、輔助監管員等)應簽訂監管責任書。小貸公司監管人員要勤勉盡責,按照監管員工作規則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定期通過業務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監測分析轄區內小貸公司經營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檢查。監管人員對所監管小貸公司監督檢查不力,對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或者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所監管小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及時處置風險。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防範化解風險隱患,對日常監管和專項風險排查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及風險隱患,要及時處置化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監管部門。各地要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等單位溝通對接,了解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涉訴情況,綜合研判分析小貸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經營;加大與當地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轄區內小貸公司的運營狀況,協同處置違法違規機構。 (四)提升監管水平。各地要積極開展監管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監管人員業務能力。通過業務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徵信公司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作用,不斷提升行業監管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積極輔助監管工作。不斷完善監管技術,積極藉助業務監管系統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功能輔助進行監管,提升行業監管效能。

❸ 投訴貸款公司要找哪個部門投訴

投訴貸款公司要找銀監會投訴。
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投訴:
1、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非法吸收或變相吸取公眾存款的;
2、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
3、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過司法解釋。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投資人加強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有權根據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要求投資人追加補充資本,確保貸款公司穩健運行。貸款公司違反相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採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範資產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准:
1、變更名稱;
2、變更注冊資本;
3、變更住所;
4、修改章程;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法律依據
《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三條 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貸款公司的投資人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❹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❺ 12378可以投訴捷信公司嗎

12378可以投訴捷信公司。
捷信公司屬於網路貸款公司,所以歸銀監會管理。
12378是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的統一維權服務專線,主要職責是接受銀行保險消費者維權投訴以及對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銀行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對消費者的各類投訴舉報快速聯系、快速轉辦、快速處理,並將辦理結果反饋來電人,妥善解決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

(5)非法發放貸款公司名稱擴展閱讀:
一、投訴捷信公司可撥打315電話熱線,也可以去銀保監會投訴,投訴的方式是通過郵件。需要說明投訴的事件、提供相關的證據,因為類似的金融機構平台是會受到銀保監會監管的。

二、投訴流程
1、首先收集證據,音頻、視頻、電子郵件和相關協議合同文本;

2、打官司的話,找一個律師或者一個律師朋友,畢竟我們對法律條款知之甚少;

3、准備投訴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訴;

4、申訴後,要及時催辦,防止被別人束之高閣。

最後,經過你堅持不懈的努力,走上成功的巔峰。

三、捷信是一家提供金融服務的公司,提供消費貸款服務。在中國是一個小額貸款公司,一般對手機等家用電器、摩托車等交通工具提供貸款。

四、如果遇到小額貸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當地金融辦或者當地銀監局進行投訴。

滿足一下以下條件的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投訴:

1、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

2、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3、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

4、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或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下限的;

5、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冊資本金或以貸款形式變相抽逃注冊資本金行為的;

6、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賬外經營行為的;

7、小額貸款公司向其股東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禁止的行業發放貸款的;

8、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從事對外擔保業務、跨區域經營、開展經營范圍以外業務、發放超比例大額貸款等違規經營行為的;

9、其他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為。

❻ 關於海爾集團財務公司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 被罰20萬情況如何

剛剛履新銀監會的郭樹清要求,分類實施房地產金融調控,就有公司撞槍口上。3月6日,銀監會官方網站顯示,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因「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案」,被罰20萬。

公開披露信息顯示,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由海爾集團公司及其下屬3家成員企業出資設立」,工商信息顯示,上市公司青島海爾的兩家子公司持有財務公司股權比例合計42.00%,而海爾集團則持有財務公司5%股權。

根據公開宣傳資料,海爾財務公司是成立於2002年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等。

截至目前,從公開信息中無法找到財務公司「違規發放貸款」的具體信息。上市公司青島海爾2015年年報中顯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財務公司資產總額610.94億元,凈資產85.83億元,2015年全年財務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7.2億元。

❼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發放貸款的向哪些單位舉報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發放貸款,你可以向銀監會舉報這種情況的,最好拿著你的證據,這樣會比較有效果。

❽ 超越經營范圍發放貸款,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對於融資困難的公司來說,如果能有其他公司可以提供資金支持,也許就能渡過難關,邁上新的台階,實現夢想與抱負。有買家就有賣家,有需求就有供應,對於資金方而言,出借資金的法律風險務必重點關注。

非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發放貸款,若只是偶爾出借資金,則只需關注資信審查、合同條款、擔保責任等民事問題,一般不涉及刑事風險,但如果主營業務是以提供資金賺取利息、管理費等收益,就需要排除「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

此時問題就來了: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發放貸款,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2019年10月21日,為了配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最高院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針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第(四)項的適用作出明確解釋,將火力對准了 「非法放貸」 。

根據《意見》第一條, 「非法放貸」的定義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條定義有三個重點:經常性、不特定對象、情節嚴重。

1.經常性。 所謂「經常性」,在《意見》第一條第二款中明確給出解釋,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2.不特定對象。 《意見》第一條雖然沒有對「不特定對象」的概念作出解釋,但結合《意見》第四條,若只是向親友、單位內部成員提供借款,不屬於「不特定對象」;同時,向「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特徵之一是「向社會公開宣傳」,即公開或半公開發出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前來借入資金。

3.情節嚴重。 同樣地,《意見》第一條也沒有直接對「情節嚴重」的認定給出解釋,但在第二條用整整一條的篇幅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對於公司來說,放貸數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累計400萬元以上、放貸對象累計150人以上,滿足任何一個條件就屬於「情節嚴重」從而涉嫌非法經營罪。

但這有個前提:出借資金的實際年利率超過36%。 從《意見》第二條的文義來看,「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和「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經常性、不特定對象、情節嚴重)是並列關系,只有在實際年利率超過36%時才有必要進入「非法經營罪」的打擊范圍;而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不能作為「非法經營罪」論處。

為了印證這個結論的正確性,筆者查閱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於《人民司法(應用)》2019年第34期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下稱《理解與適用》)。《理解與適用》指出:

此時我們可以邏輯地得出結論:出借資金的實際年利率不超過36%的,不屬於「情節嚴重」,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這就為公司和個人出借資金的刑事責任劃定了明確的邊界。

但似乎不能高興得太早,我們尚不能得出「以低於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就安全的結論。 同樣根據這篇《理解與適用》,劃定36%這根紅線的目的之一是「為行政執法留出必要空間」,換句話說,非法放貸年利率低於36%的,刑法不追究,但會交給銀監會實施行政處罰。這里的 「行政執法」 令人悚然一驚!

根據我國法律和政策,理論上,沒有人可以在缺乏金融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金融業務,不要說年利率36%,哪怕年利率3.85%,主管部門仍然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本身還不是最重要的,無非就是沒收違法所得、最高五倍罰款。 但根據《意見》第三條,「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放貸對象人數只需要達到《意見》第二條規定的80%,就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直接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照理說,既然《意見》劍指「高利貸」,此處「受過行政處罰2次」的情形,也應當限制在「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范圍,但法條本身沒有聲明。且《理解與適用》一文對此作出的解釋更令人不安:

上文說要給行政執法留出(年利率36%以下的)空間,下文又說受過行政處罰拒不悔改再次實施,這就給曖昧難明的法條平添了幾分傾向性,讓人不得不懷疑法條的意思是:即便放貸年利率低於36%,只要受過兩次行政處罰,依然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當然,這僅僅是一種合理推測。律師的推測喜歡有理有據,以理服人,但實踐中少數公安幹警可能沒工夫這么講究,這就讓法條的文義之爭變成了實實在在的風險,並且是牢獄之災的風險,實在是不得不防。

❾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有哪些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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