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名下有公司貸款買房有什麼影響
名下有公司貸款,這時候再貸款買房,可能會由於負債率過高而無法通過房貸審核。公司貸款的特點是貸款額度較高,如果個人徵信中存在大額負債,這時候銀行再借錢給用戶會擔心用戶不具備償還本息的能力。因此,名下有公司貸款,用戶想要貸款買房,通常需要准備充分的財力證明材料。
拓展資料:
貸款買房是指申請人以購房為目的,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房款,然後再將貸款按一定年限分期還給銀行,同時銀行收取利息的一種信貸行為。如:住房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什麼條件才可以貸款買房?
商業貸款因各地區政策不一樣,有些許差異,一般情況所需條件為: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籌資金(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自籌資金比例為20%),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事先要清楚還款方式。目前而言,還款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等額本金還款方式,一種是等額還款方式。這兩種還款方式各有各的優點。對於等額還款方式來說,借款人可以掌握每月還款額度,對家庭收支予以計劃。
對於等額本金還款方式來說,適合那種還款能力非常強,並希望能夠通過迅速還款而減少利息的人群。大家可以綜合考慮自身情況來選擇合適的還款方式。
按照最新的房貸規定,首套房通常是需要准備三成首付,二套房則至少需要准備40%。另外,考慮利率問題,貸款買房的人要多准備點資金,最好能保證月收入達到月供的兩倍以上,這樣能幫助提高房貸通過率。
假如借款人在貸款前就提取公積金儲存余額,會使得其公積金賬戶上的公積金余額變為零,這樣公積金貸款額度也就變為零了。也就是說,你此時無法成功申請到公積金貸款。
2. 公司貸款影響法人個人買房嗎
法律分析:如果的個人徵信名下顯示有這筆信用貸款,那麼就是有影響。如果沒有,那就無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3. 公司貸款影響法人個人買房嗎
如果是以法人代表的名義申請的自然人貸款,就影響個人徵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4. 我是公司法人,公司目前有一筆信用貸款,對我個人買房按揭貸款有影響嗎
這么說,如果你的個人徵信名下顯示有這筆信用貸款,那麼就是有影響。如果沒有,那就無影響
5. 企業法人貸款影響個人貸款嗎
法律分析:企業貸款會影響個人住房貸款,前提是房貸申請者為企業法人,且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混同,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企業貸款會上法人的徵信,那麼企業貸款未還,法人徵信上會顯示,這會嚴重影響法人的還款能力,負債率變高,申請房貸難度加大。如果企業貸款跟法人的個人財產分開,申請企業貸款時也沒用法人的身份證或其他資料,那麼企業貸款未還,也不影響個人住房貸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6. 公司買車做車貸,是否會影響法人房貸我是公司法人,公司先貸款買車,然後我貸款買房有影響嗎
7. 用公司貸款與法人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貸款對公賬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