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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貸款資金挪用起訴狀

發布時間:2022-10-15 20:22:19

A. 公司員工挪用資金罪應如何處罰

一、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現金、銀行存款、信用卡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或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部門負責人、一般職員,即全體職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外派公務員、國企及國企外派的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員工),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四、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兩種: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挪用行為符合上述犯罪構成四個要件,就屬於犯罪;達不到上述要件、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按一般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財物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和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准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而是企圖歸己不還。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後又退還資金是否定罪
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特徵符合上述要件,即構成犯罪,應依法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多數挪用人在案發後、檢察院起訴前陸續退還挪用的資金,或全退或退半,退還多少僅作為酌情從輕量刑的情節,並不免罪;不退還的部分若歸自己使用的,會被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因此,同一人被以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兩罪同時處罰的,大有人在。
五、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較大指5000到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指50000到10萬元以上。

B. 員工挪用公司的錢可以民事起訴嗎

1、公司員工挪用單位資金在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情況下,應當向警方報警,通過司法機關對資金進行追繳。
2、如果構不成犯罪,可以按民事案件起訴。
3、各省市對此罪立案量刑標准不同,請再查詢犯罪所在地標准為准。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公司員工私自挪用了公司貨款怎麼處理

公司員工私自挪用公司貨款的行為涉嫌非法侵佔罪以及挪用資金罪,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同時還可以開除該名員工,終止雙方勞動關系,並要求該名員工根據其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法律分析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的行為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若是公司員工侵佔公司財物金額超過五千元的,只要在法定追訴期內,都可追究其刑事責任。即如果該員工構成非法侵佔罪名的,作案所得財物金額比較大的,其刑罰除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外,還可以對其處以相應罰金;若是金額特別的巨大,其刑罰則是十年有期徒刑起步。但如果是以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法律責任則是根據其挪用的金額以及歸還時間、用途等因素來決定,即員工挪用公司的資金在三萬以上、超過了三個月沒有歸還或者將該筆資金用到了非法活動中的,其刑罰應當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而若是挪用的資金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視作數額特別的巨大,若挪用資金的員工不能退還的,則判處的刑罰應該為三年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D. 朋友向銀行貸款和人合夥開了家公司,但是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挪用了貸款,後因挪用貸款無力償還被銀行起訴

如果他挪使用公司款項用於個人購買土地,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你可以試著到公安報案。

但鑒於對方在公司的特殊身份,如果公安不認定為刑事犯罪,你可以考慮以公司管理者侵犯公司和股東利益為由到法院起訴。

E. 貸款資金被信貸員挪用,怎麼處理,信用社

這是犯法行為,你可以去法院起訴,他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是會判刑的。

F. 我的貸款被銀行挪用給第三人,第三人一直在還利息,現在還不起了,銀行又把我告上法院,我如何維權

你需要證明你的貸款被銀行挪用給第三人了 如果沒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合同上簽的是你的字 也沒有什麼貸款他人使用協議等 那就很難維權了
第三人既然沒有你們單位的授權,為什麼可以去取錢呢 他偷了公司的印鑒和密碼
先確定一下是第三人的問題還是銀行的問題
我還是很奇怪 沒有單位的預留印鑒 個人如何去銀行提取公司的錢 哪怕有銀行主任的幫助 流程上就不可能 根據你的情況 該銀行主任屬於 挪用資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資金罪)

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資金罪)

G.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怎樣才能起訴他

公司員工挪用單位資金在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情況下,應當向警方報警,通過司法機關對資金進行追繳。

如果構不成犯罪,可以按民事案件起訴。

各省市對此罪立案量刑標准不同,請再查詢犯罪所在地標准為准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

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公司貸款資金挪用起訴狀擴展閱讀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准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過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也包括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

所謂「進行非法活動」,既指進行犯罪活動,也包括進行違法活動。

從法律規定的字面意義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制定立案標準的時候,考慮到,如果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還是應當體現刑法的謙抑性,不應當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應當是危害行為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行為。基於這種認識,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准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達到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檢察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類型的挪用公款立案,不受挪用時間的限制。對於為達到這個數額標準的,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刑法將挪用公款罪區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規定,每一種情況反映出不同的社會危害性。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相對於進行非法活動來講,其社會危害性顯然要小的多,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制定立案標準的時候,將進行營利活動類型的挪用公款立案條件規定為1萬元至3萬元以上。

所謂「進行營利活動」,是指將挪用的公款用於投資、經營等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至於該投資、經營活動是否真的營利則不是法律所要考慮的問題,即使是虧損,該種行為的性質仍然是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這種情形的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將挪用的公款用於個人生活、消費或者享樂。對這種類型的挪用公款行為立案偵查需要掌握兩點:一是挪用數額達到1萬元至3萬元以上;二是挪用時間超過3個月未還,兩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能立案。

所謂「超過3個月未還」是指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發現前已超過3個月未還。如果行為人在3個月內全部歸還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可由主管部門按照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如果在案發前,行為人已經將挪用的公款本息歸還,但歸還的時間超過了3個月,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挪用公款犯罪立案標准規定一定的數額幅度是一個特例,這主要是考慮該種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相對於貪污等犯罪來講其危害性要小一些。

同時也考慮到各地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不同,對挪用公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程度、社會感受程度不同。在以往的實踐中各地已有一些標准,事實上存在著差別。因此,立案標准,既對不同類型的挪用公款行為規定了不同的立案數額。

時間標准,又規定各省級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立案標准幅度內,自行規定本省范圍內掌握的立案數額標准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尊重各地的實際情況,給各地一個選擇的餘地。

H. 借款給公司被財務挪用,公安立案財務個人非法集資,去公安報案公司非法集資不立案,去法院起訴公司不受理

借款給公司被財務挪用,公安機關不能立財務個人非法集資案件,如果數額較大,公安機關應當以涉嫌挪用資金罪立案偵查。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個人。

這就需要先有公安部門把相關情況確認好了後才可以到法院呢!

I. 挪用公司資金1.6萬元,起訴的話會判多久

挪用資金是指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他的金額很小(目前未還的只有1萬)
第二,寫了借條之後,性質已經改變了,變成了借款了(民事借貸關系)
所以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不會判刑,甚至,根本不會立案
無論是否去自首,這些錢都是要償還的,
所以你還是勸他積極面對,他的老闆也是比較講道理的,沒必要自覺難堪。
犯了錯必須彌補的,現在這種方法應該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了
何必給自己增加一個犯罪前科呢?

J. 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怎麼處理

可以按照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如單位無此類規定,且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的可以法院起訴該員工」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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