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誰有企業委託貸款或委託理財方面的國外文獻綜述或現狀介紹啊急求 最好是委託貸款方面的 謝謝啦!!
委託貸款的法律分析
一
在我國,中小企業要通過銀行獲得貸款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通過自我積累或者向「關系」企業借款,成了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求生存圖發展的主要方式。
關於後者,即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問題,我國現行法規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國務院在《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指出:「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作基本建設。」1984年3月21日中國工商銀行頒發的《關於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8條規定:「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違反上述規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銀行要實行信貸制裁。」
199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配合《商業銀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試行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五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 1996年8月1日《貸款通則》修改後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第二條對貸款人的准入條件的規定則一字都沒有發生變化。
雖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規制的三個層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只有在部門規章,即《貸款通則》中,企業間借貸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企業間借貸一直是作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理解並判無效的。
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我國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國家注意到了這種「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因此中央銀行允許採取一些變通方式,比如說以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了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二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96《貸款通則》)。按照在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時合同中出現的合同當事方人數進行分類,可分為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
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是由兩個合同構成的:一個是提供資金的企業(委託人,簡稱「貸款」企業,為書寫方便以下省略引號)與銀行(受託人)的委託合同,另一個是銀行(貸款人)與借款企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兩個合同是一個「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貸款企業(委託人)、銀行(受託人)和借款企業(借款人)。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實體上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貸款企業與銀行的委託關系,另一個是銀行與借款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企業不依借款合同歸還銀行的貸款,從而(銀行)不能返還資金給貸款企業時,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程序上貸款企業是不能直接起訴借款企業的,因為貸款企業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銀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貸款企業只能依委託合同起訴銀行,而銀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訴借款企業,貸款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的利益要藉助銀行的(訴訟)努力才能實現,二者具有牽連關系;但是銀行在委託貸款中並不存在風險,完全可能置貸款企業的利益而不顧,這樣讓貸款企業陷入兩難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指出:「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中如果銀行履行了委託合同的義務,銀行不承擔委託貸款中借款企業不歸還貸款的風險,銀行當然也沒有必要「堅持不起訴」,但是正因為不承擔風險,訴訟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銀行就是起訴也完全可能不會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訴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企業處於尷尬的不利處境:銀行真要是「堅持不起訴」還好,貸款企業可依上述司法解釋將借款企業「一網打盡」;要是銀行「學雷鋒」學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麼貸款企業才是「打落門牙落肚裡有苦說不出」。
不過根據新的《合同法》,貸款企業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緩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規定,現在貸款企業應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訴借款企業。
可能的爭議之點是第一、委託貸款是否能適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的規定,第二、如果能,那麼接下的問題是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的「特別法」還是適用《合同法》這個「新法」?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見本文的第三部分。對第二個問題,我的理解是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釋並不是對委託貸款的實體規定,解決的僅僅是程序問題,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從實體上回答了這個問題,因此出於「權益之計」的司法解釋應讓位於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規定更好地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從實體上也從程序上滿足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要求,因為在委託貸款中具有重大經濟利益的真實的貸款人是企業而不是銀行;第三、《合同法》的規定反映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規定是對我國當前經濟現實的客觀反映,並不違背或規避我國《貸款通則》等金融監管制度,因為我們過去強調對企業間借貸加強管理,主要是由於當時國有企業的負債率普遍很高,當時國有企業總體負債率超過90%,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現在由於資本來源的多元化,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率已經很低,其資金主要為自有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再繼續嚴格禁止企業間借貸,實際是侵犯了企業應有的合法權益。」這是中央銀行部分人士的觀點。
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更應該有理由直接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去處理其中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在包括四大國有銀行的委託貸款實務中,普遍採用標准制式的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合同,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其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解決,丙方予以協助。協商不成,乙方有權直接提起訴訟。」在這個標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業,乙方是委託貸款企業,而丙方則是受託貸款銀行。如果我們否定貸款企業對借款企業的訴權,則既同目前的商業實踐背道而馳又與《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時與《貸款通則》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實踐應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順應環境、與時俱進。
三
無論是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還是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法律上講分解成兩個法律關系,即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選擇。因為在《貸款通則》的規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即「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這兩個法律關系是不能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將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委託法律關系,從而實際上委託貸款企業直接取代了銀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貸款通則》的蕃蘺,有偷梁換柱的嫌疑。我認為並未如此。在這里這僅僅意味著,第二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條款並入了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中,如果後一個法律關系中不存在相應的約束條款,則前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也不能增加相應的約束條款;因此是(部分)權利義務的合並,而不是整個主體身份的置入或替換。當銀行已經(著重號為筆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貸款通則》賦予貸款人的權力後,其它的權利義務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由貸款企業承接時,銀行就只剩下純粹代理人的驅殼,作為委託人的貸款企業是權利義務的「本人」,當然能直接對第三人借款企業提起訴訟,而不必須要通過銀行這個代理人。在這里貸款企業並沒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銀行,而銀行履行了貸款人的權力後,就是一個純粹的代理人,必須聽命於委託人,這個意義上就是將上述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又未常不可以。
四
雖然如此,但不能根據「真實貸款說」由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對第二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越趄代皰。這在建立有效的擔保法律關系時是特別要注意的。
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擔保合同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之間簽訂而不是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之間簽訂,這是沒有多少爭議的。在訴訟過程中,擔保合同條款和借款合同條款可以並入委託合同條款進行處理。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如果擔保人在協議中承擔擔保或者擔保人與受託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是毫無疑義的。可能產生爭議的是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或者是三方約定擔保合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效力問題,因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受託銀行而不是委託貸款企業才是擔保合同的主體。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對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處理:在三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該無效,當然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是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可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三方約定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並且擔保人知道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應該肯定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為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擔保合同的條款並入三方協議,事實上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一條商定的其他事項約定:「1、涉及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由甲方與乙方另行約定,與本合同一並有效執行,可以抄送丙方,但與丙方代理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可見合同的當事各方都是明確其法律含義的。考慮到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現代民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我認為司法實踐不能過於機械地嚴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從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應該得到肯定的。
五
在許多國家,企業間借貸屬於私法范疇,法律未禁止,即應為合法;但是,我國把它作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監管當局作出規定,並由金融監管當局予以取締。但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殊為不易,而改革開放後一些企業又積累了部分自由資金,這樣一方是有資金需求飢渴的企業,另一方是渴望獲得高於銀行利率水準的資金充足的企業,企業間借貸的沖動就產生了,這種正常的沖動在我國金融法規如《貸款通則》的「壓抑」下,演變成委託貸款等法律形式。但由於委託貸款中名義貸款人是銀行,真正貸款人是企業,真正貸款人的權利「借給」名義貸款人行使,而名義貸款人幾乎不承擔任何風險,由於法律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只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護,這是委託貸款人必須要特別重視的,也是我們寫作這篇文章的目的,錯漏之處還請大家鑒諒。
『貳』 什麼叫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按委託人指定要求所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資金來源是特約信託存款,貸款的對象、數量和用途均由委託人決定,信託機構只負責辦理貸款的審查發放、監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計收利息等事項,不負盈虧責任。信託機構只按契約規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目前企業將委託貸款廣泛運用於現金池和第三方委託貸款之中。在現金池業務中,由於是在集團內部進行資金的借貸,因此在此業務中可能產生的風險系數幾乎為零。
委託貸款的借款對象范圍不斷擴大,以前多是規模較大、資質較好的地方融資平台,現在一些縣級、區級融資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潤委託興業銀行向諸暨市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放一筆1.5億元的貸款,用於城市維護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鹿港科技委託興業銀行張家港支行向張家港金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發放2億元委託貸款,張家港金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由張家港市國資委投資。
(2)境外基金公司委託貸款擴展閱讀:
委託貸款申請條件
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叄』 私募基金能委託貸款嗎
不可以委託貸款。貸款必須自己辦理,貸款的條件是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或有固定的經營地點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無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購房、賭博等行為;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銀行小額貸款條件。
6.不能用於違法犯罪行為
『肆』 私募基金公司在銀行做委託貸款和第三方監管有什麼區
在證券類、股權類私募基金監管加快跟進後,北京商報記者最新注意到,一直存在空白的債權類私募,也正在受到關注。11月4日,市場上傳出,監管層在擬修訂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中,正在考慮暫停私募基金的非標債權投資業務,而這也被市場解讀為,監管
『伍』 私募基金為什麼選擇委託貸款模式
在證券類、股權類私募基金監管加快跟進後,北京商報記者最新注意到,一直存在空白的債權類私募,也正在受到關注。11月4日,市場上傳出,監管層在擬修訂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中,正在考慮暫停私募基金的非標債權投資業務,而這也被市場解讀為,監管有意將非標債權、借貸等業務從債權私募中剝離開來,而大批債權類私募機構也亟待轉型。
11月4日,市場傳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非標准化債權、發放委託貸款或提供擔保、從事無限責任投資等活動,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監管框架內,被監管層考慮設置為禁止項。
「這一傳聞影響較大的主要是債權類的私募機構,因為大批債權類私募機構主要從事非標准化債權融資、委託貸款等業務。不過,不管傳聞真實與否,近年來,監管的大方向確實如此,因為這類業務可以算得上是影子銀行的一種,存在運作不規范、監管套利、資本約束不足等問題,容易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滬上一家私募機構市場部負責人坦言。
事實上,所謂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資產,包括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收(受)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而非標准化債權融資業務主要有委託貸款模式、銀信銀證銀保合作模式和資產收益權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月,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四款中,也嚴禁私募基金作為委託貸款委託人,如果《徵求意見稿》正式生效,債權型私募基金發放委託貸款的路將被堵死。可見,監管層早已有暫停私募基金委託貸款類非標債權業務的決心。
在招銀萬達總經理顧小明看來,監管叫停私募非標債權業務的目的,並非是一棒子打死債權類私募機構,其實是希望將這類不合理高風險的業務剝離開,讓大部分私募機構業務方向和精力專注於風險投資。眼下,大批私募從事的是非標債權融資,這類業務存在投資標的不明晰、易形成資金池等問題。此外,從部分債權私募機構投資標的來看,大部分都是給一些中小企業做貸款融資,相較銀行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的考核來說,私募門檻較低,因此也放大了潛在風險,叫停私募借貸業務也是希望倒逼企業通過提高自身技術實力和創新能力去做融資業務。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債權類私募機構也一直是問題私募的「重災區」,在基金業協會公布的異常私募和失聯私募機構中,超過七成均屬於債權類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且多從事類借貸類業務。
格上理財研究員雷蕾表示,若監管層開始明確限制私募管理人投資非標債權,則主營業務為投資非標准債權、發放委託貸款的私募管理人將面臨生存或轉型問題。對投資者來說,雖然非標債權與普通債權相比收益偏高,但同時也意味著更大的風險,且目前這部分產品大多為結構化產品,作為劣後級的投資者一旦項目出現兌付危機,則投資者將面臨巨大虧損,若此次該投資方式被禁,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投資者利益,減少風險事件的發生。
顧小明也表示,一旦叫停非標債權私募業務,短時間內,大批債權私募機構也將面臨轉型壓力。對於轉型的方向,顧小明認為,目前市場較熱的PPP債權融資項目或是未來轉型的一大去向,倒逼私募機構更多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企業發展。
『陸』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最新
1、明確委託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明確商業銀行不得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
2、規范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託貸款;
3、規范委託貸款的資金用途。資金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4、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託貸款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將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
5、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的監管。《辦法》明確,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拓展資料:
1、貸款: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2、貸款原則:「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柒』 公司客戶委託貸款辦理條件
1、業務申辦: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捌』 私募基金委託貸款可以是10方協議嗎
只要項目得以認可,私募基金大部分是以股權形式抵押進行融資,各投資人間相互認可,利益風險共擔,是可以多方協議用股權和土地抵押雙控方式的借債。募集基金賬戶是獨立於管理公司的合夥企業,十家基金公司委託一家管理公司管理,十個資金進入同一基金管理賬戶。
1)可一次抵押(包括股權或土地等);
2)可十方協議;
『玖』 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有沒有具體的限制~!比如不可以是投資基金之類~! 謝謝
國家對委託貸款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但各家銀行分別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制度,對資金來源的限制有:
1.直接或間接為信貸資金;
2.不接受無法證明資金合理來源的委託資金;
3.委託人一般不能是金融機構,因此基金公司的投資基金應該是受限制的。
『拾』 委託貸款風險概述
你知道委託貸款風險概述主要是怎樣的嗎?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委託貸款風險概述_委託貸款風險知識介紹,希望對你有用!
▼▼ 目錄 ▼▼
委 托貸 款風險概述
委 托貸 款的定 義
委 托貸 款的風險分 類
委 托貸 款風險防範
委託貸款風險概述
雖然上市公司將大規模資金用於理財和放貸是近兩年出現的新現象,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研究所近日發布的《滬市上市公司20__年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情況分析》,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的現象越發明顯,而且相關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
據統計,20__年度委託理財的年初余額為239.04億元,借方發生額為1180.60億元,貸方發生額為1248.43億元,年末余額為171.19億元。相比2010年度委託理財的余額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間發生額相比2010年度(借方發生額790.17億元,貸方發生額559.16億元)都出現了大幅度的上升。
而在委託貸款方面,20__年委託貸款的年初余額為643.83億元,借方發生額為860.14億元,貸方發生額為416.43億元,年末余額為1087.54億元。
報告 指出,盡管近兩年尚未出現上市公司因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而導致的巨額損失事件,但該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在發放委託貸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年末共計6家上市公司出現了逾期款項;此外,上市公司貸出款項被迫頻繁展期甚至涉訟同樣揭示出委託貸款的高風險性。據統計,報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訟的委託貸款余額分別為81.92億元、22.08億元和0.57億元。
上交所分析認為,部分上市公司熱衷於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在收緊貨幣政策、樓市調控背景下,中小製造類企業、房地產、礦業等行業資金需求量大,給高利貸款提供了迅速生長的沃土,其超高回報迅速吸引各路資金進入。
而部分公司在主業低迷的情況下更具進行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的動機,利息收入正成為部分主業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例如某公司20__年的凈利潤為1.88億元,但20__年期間發生的委託貸款多達20筆,余額達3.67億元,貸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見高利貸款利息收入對其業績影響之巨。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現象導致產生大量的資金閑置,自有資金充沛,部分公司在上市超額募集不久後即宣布利用自有閑置資金進行委託理財。
同時,上市公司可以將暫時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將其轉化為自有資金後再將其用於委託理財或委託貸款。此外,不排除在高利貸市場的誘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過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補充流動資金等方式用於高利放貸的動機。
最後,部分公司存在藉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資平台,利用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獲取廉價資金並「倒賣」賺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於20__年5月發行了95億元公司債券,以1:1的比例分別用於償還商業銀行貸款與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但6月份即決定以40億元的自有資金投資期限為1-2年的理財產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原本無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驅動下,很容易演變成了一種變相發放高利貸的行為。相關的宏觀管理部門採取有效 措施 ,合理配置社會資金,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場的資金成本;
上市公司也應強化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方面的風險控制和決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風險於不顧。同時,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計劃制定方面加強監管。此外,根據目前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的信息披露情況,有必要細化該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提高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披露的信息含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託貸款的定義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託銀行一般委存賬戶,委託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許可權】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託貸款的風險分類
根據《貸款通則》及《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委託貸款業務中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貸款風險、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委託貸款被認為是銀行的低風險業務,但對銀行而言,委託貸款並非完全無風險。實際上,受託銀行在辦理業務中,客觀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風險。
1、政策風險。在業務准入上,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是否報經銀監會批准或備案,取得了經營委託貸款的主體資格?如有的銀行分支機構在開辦業務時,未按規定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備;在 政策法規 方面,是否對委託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進行合規審查,是否嚴格執行有關委託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受託銀行認為只要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可隨意確定利率水平,往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2、操作風險。指商業銀行在委託貸款的盡職調查、審查審批、法律文本的簽訂、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的收付償還、手續費的收取等具體事項操作中,不按規定和規程辦理造成的風險。若銀行作為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委託協議的義務,或在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資金用途監控、逾期貸款催收等方面未規范操作,一旦貸款損失,委託人可能以銀行未能盡職為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引起糾紛。
3、銀行聲譽風險。當委託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時償付給委託人,會影響受託銀行的聲譽,因此,銀行承擔了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4、合規風險。資金來源方面,一些銀行違規接受社保資金、企業年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 保險 資金、基金會基金、住房公共維修費等單位委託人辦理的委託貸款,導致資金來源不合規;資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託貸款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項目投入資金。還有一些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監控不嚴,如借款人向受託銀行申請流動資金,但卻用於投資房地產或購置設備,導致資金用途不合規。一旦出現問題,商業銀行難辭其咎。
5、法律風險。銀行作為受託方,與委託方簽署的 委託合同 須是法人與委託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簽約主體條件卻行一級法人之實,存在法律風險。有的銀行對外推介委託貸款時,未准確界定委託貸款產品與信託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性質,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將面臨訴訟威脅,並可能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此外,一些經辦人員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做出一些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越權行使職能,這也容易造成法律風險,使銀行捲入糾紛。
委託貸款風險防範
1、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這是銀行防範委託貸款風險的基礎和前提。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代表的銀行高層管理人員應首先提高對委託貸款風險的認識程度,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開展培訓,將風險管理落實到基層員工的職責、行為中。
2、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在貸前調查環節,應按有關規定調查、核實委託人提供的材料、貸款用途的合法性,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借款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及其他內容。在審查審批環節,應按照規定流程盡職審查、審批,按各行內部授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許可權審批。
3、在貸款下櫃環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委託貸款基金戶,並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在 借款合同 、擔保合同生效及委託人的委託存款已進入基金戶後方可辦理貸款下櫃手續。委託人應將委託資金先存於受託銀行的專門賬戶,在任何情況下,受託銀行都不能先於委託資金的到位而對借款人提前放貸。
4、在貸款資金監控環節,經辦機構應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在委託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借款的用途,專款專用,受託銀行不能擅自改變。並按貸款管理的要求進行貸後檢查,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委託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即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發生利益沖突時,受託銀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託人的資金或借款人對委託人的還款。
5、在逾期貸款催收環節,經辦銀行應及時將貸款逾期欠息情況通知委託人,並採取相應催收措施。貸款逾期後,經辦銀行應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確保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借款人發送書面催收 通知書 並取得催收書面證據。
6、加強合規風險管理商業銀行要深入調查、審核委託貸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類專項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接受其作為委託貸款資金來源。銀行不得墊付資金發放委託貸款,銀行自身信貸資金不得作為委託貸款資金來源。
7、商業銀行應審核委託貸款資金發放的合規性。審核借款人是否具備合法主體資格,確保項目各項手續齊備,不得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發放委託貸款,不得介入手續不完備、國家政策禁止、限制、不達標的項目。貸款手續須完備,注意有無存在法律漏洞;各類法律文書條款是否嚴密,注意有無潛在法律風險。
8、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經辦機構在辦理委託貸款過程中,簽訂法律性文本應按有關法律性文本審查制度辦理審查手續,確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規,不得以補充協議等形式向委託人承諾銀行對委託貸款承擔風險。
9、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銀行應按《貸款通則》及《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同時制訂風險內控管理制度,使各級人員有章可循,從制度上構築防範委託貸款風險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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