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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

發布時間:2022-11-18 08:12:22

1. 老闆以個人名義借款給公司怎麼做賬

老闆以個人名義借款給公司,會導致單位資金(庫存現金或者銀行存款)增加,同時導致單位欠老闆的款項(其他應付款科目)增加,賬務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老闆。

2. 勞動法 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議為公司貸款是否違法

行為人要自己確定,最終的法律意義可不是公司要求。你自己一定要明白,你一旦做了,就是你自己的行為了,而非企業行為。

3. 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公司法人一般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並未禁止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借款,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4. 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是有效的,但公司法人同時具有董事或高管資格的,以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是無效的。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5. 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用,銀行直接付給供應商,還貸款的利息怎麼做賬

借:財務費用,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企業法人或股東等人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然後把這筆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雖然資金是為企業經營活動使用的,但並不是企業向銀行借款,且銀行貸款利息是向該借款個人收取,貸款本息由企業支付給個人,再由個人歸還銀行,實質上是個人向銀行借款再轉借給企業。
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該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對於利息,應視借款用途確定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還是資本化,一般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利息入賬須提供發票,發票可由出借人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個人取得利息應該對取得的利息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6. 關於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以您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公司經營,就叫做個人經營性貸款,是以您個人名義申請,公司經營性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這筆貸款的要求就是您是公司法人或股東,也可以是實際控制人(需公司提供證明並且全體股東和法人簽字)該公司正常經營即可。

銀監會有規定30萬以上要受託支付,就是錢不會直接打到您的賬戶上,而是打到跟您公司有合作的上下游公司,這是唯一的監管。

銀行跟司法部門是沒有直接關聯的,只要您正常還款,銀行就不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所以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拓展資料

1、「經營」在「管理」的外延之中。通常按照企業管理工作的性質,將營銷生產稱作「經營」,之外的管理內容稱為「管理」。

企業培訓師王軍恆對經營和管理可以這樣理解,企業運營都會包括經營和管理這兩個主要環節,經營是指企業進行市場活動的行為,而管理之企業理順工作流程、發現問題的行為。

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把經營和管理嚴格區分開來是誤區,也是務虛的表現。

2、經營是對外的,追求從企業外部獲取資源和建立影響;管理是對內的,強調對內部資源的整合和建立秩序。經營追求的是效益,要開源,要賺錢;管理追求的是效率,要節流,要控製成本。經營是擴張性的,要積極進取,抓住機會,膽子要大;管理是收斂性的,要謹慎穩妥,要評估和控制風險。

經營與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經營與管理,好比企業中的陽與陰,「他」與「她」,必須共生共存,在相互矛盾中尋求相互統一:光明中必須有陰影,而陰影中必須有光明;經營與管理也相互依賴,密不可分。忽視管理的經營是不能長久,不能持續的,掙回來多少錢,又浪費掉多少錢,「竹籃打水一場空」,白辛苦。

3、經營是龍頭,管理是基礎,管理必須為經營服務。企業要做大作強,必須首先關注經營,研究市場和客戶,並為目標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和服務;然後基礎管理必須跟上。只有管理跟上了,經營才可能繼續往前進,經營前進後,又會對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企業發展的規律就是:經營-管理-經營-管理交替前進,就象人的左腳與右腳。如果撇開管理光抓經營是行不通的,管理扯後腿,經營就前進不了。相反的,撇開經營,光抓管理,就會原地踏步甚至倒退。

7. 關於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個人名義貸款是你個人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貸款由你自己還的。
其貸款用於公司經營。是你和公司之間的關系。
這些沒有關聯的。除非公司是你自己的。法人和負責人是你。才會有關聯。

8. 以個人名義替公司貸款,公司不還怎麼辦

法律分析: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9. 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合法嗎

貸款合同的借款人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員工可以拒絕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10. 股東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還要就利息收入繳稅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急需資金,融資無望又無法順利向銀行取得貸款時,很多企業的老闆或者股東通過個人形式向金融機構貸款,然後再用於企業經營,貸款利息企業來承擔。

雖然說這樣操作解了企業燃眉之急,股東看似也沒有並沒有損失也沒有通過利息謀利。實際上,股東個人貸款用於企業經營,企業承擔的利息支出能不能稅前扣除?股東個人真的不需要交稅嗎?

我以一個案例給大家分別說明:

【案例】

A公司是某市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由於疫情導致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急需大量流動資金緩解公司經營難題,A公司又無法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

2020年4月,公司股東李先生通過抵押方式,以個人名義按年利率6.5%,向銀行取得貸款500萬元,期限一年,取得貸款後,李先生全部交給A公司使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6.5%。

問題1

李先生支付給銀行的利息支出,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不能!

理由:李先生是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其利息支出不能作為公司的費用扣除。

問題2

A公司支付利息時,沒有發票能入賬嗎?如果不能,需要股東代開發票嗎?


沒有發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需要股東去稅局代開發票或者提供收款收據。

具體規定如下:

企業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

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備註: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並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3

假設股東按銀行貸款利率向A公司收取利息,一年利息應繳納哪些稅?

股東李先生應就收取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收取的一年不含稅利息收入=500 6.5% (1 1%)=32.18(萬元)

(1)增值稅 500 6.5% (1 1%) 1% 0.32(萬元)

【提醒】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期間個人3%徵收率可減按1%計征增值稅。


(2)城建及附加 0.32 (7% 3% 2%)/10000 384(元)


(3)在個人所得稅方面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取得貸款,將款項用於企業經營,又由企業負擔貸款利息,對企業代個人負擔的貸款利息,應對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照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500 6.5% (1 1%)] 20% 6.44(萬元)。

問題4

如果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使用,相關涉稅問題

(1)增值稅

關於無償提供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第十四條規定:(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 社會 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這里僅僅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服務需要視同銷售,不包含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因此,個人無償借款給企業不涉及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所以,如果個人股東無償借款給其關聯企業使用,稅務機關一般是不認可的,會存在被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同期金融機構代開利息納稅調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相關政策


1、企業向股東或者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非投資關系也無關聯關系)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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