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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銀行貸款給公司用

發布時間:2022-12-15 21:50:19

Ⅰ 股東借款給公司算不算出資

法律分析】:股東貸款給公司不一定算出資。需要出具出資證明,如已成立可到工商局查詢是否已登記為股東,亦可依法向公司行使查閱賬薄等股東知情權。不屬於虛假出資。國家相關法律並沒有限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出資,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無論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貸款或是其餘合法來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貨款資金並非虛假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Ⅱ 股東借款給公司的規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法並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股東借款狹義上是指股東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領取資金,用於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種行為;廣義的股東借款指股東運用借款、往來款、領取備用金、預領材料款等多種形式向公司領取資金。

Ⅲ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規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法並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法並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Ⅳ 股東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還要就利息收入繳稅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急需資金,融資無望又無法順利向銀行取得貸款時,很多企業的老闆或者股東通過個人形式向金融機構貸款,然後再用於企業經營,貸款利息企業來承擔。

雖然說這樣操作解了企業燃眉之急,股東看似也沒有並沒有損失也沒有通過利息謀利。實際上,股東個人貸款用於企業經營,企業承擔的利息支出能不能稅前扣除?股東個人真的不需要交稅嗎?

我以一個案例給大家分別說明:

【案例】

A公司是某市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由於疫情導致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急需大量流動資金緩解公司經營難題,A公司又無法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

2020年4月,公司股東李先生通過抵押方式,以個人名義按年利率6.5%,向銀行取得貸款500萬元,期限一年,取得貸款後,李先生全部交給A公司使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6.5%。

問題1

李先生支付給銀行的利息支出,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不能!

理由:李先生是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其利息支出不能作為公司的費用扣除。

問題2

A公司支付利息時,沒有發票能入賬嗎?如果不能,需要股東代開發票嗎?


沒有發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需要股東去稅局代開發票或者提供收款收據。

具體規定如下:

企業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

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備註: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並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3

假設股東按銀行貸款利率向A公司收取利息,一年利息應繳納哪些稅?

股東李先生應就收取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收取的一年不含稅利息收入=500 6.5% (1 1%)=32.18(萬元)

(1)增值稅 500 6.5% (1 1%) 1% 0.32(萬元)

【提醒】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期間個人3%徵收率可減按1%計征增值稅。


(2)城建及附加 0.32 (7% 3% 2%)/10000 384(元)


(3)在個人所得稅方面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取得貸款,將款項用於企業經營,又由企業負擔貸款利息,對企業代個人負擔的貸款利息,應對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照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500 6.5% (1 1%)] 20% 6.44(萬元)。

問題4

如果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使用,相關涉稅問題

(1)增值稅

關於無償提供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第十四條規定:(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 社會 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這里僅僅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服務需要視同銷售,不包含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因此,個人無償借款給企業不涉及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所以,如果個人股東無償借款給其關聯企業使用,稅務機關一般是不認可的,會存在被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同期金融機構代開利息納稅調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相關政策


1、企業向股東或者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非投資關系也無關聯關系)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Ⅳ 股東利用公司貸款股東不知情

法律分析:你好,股東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擅自以公司名義貸款,如果該股東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無權以公司名義貸款。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股東無權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貸款仍然貸款,則銀行不構成善意,該貸款合同無效,公司無需承擔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該股東在貸款時,銀行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股東無權代表公司貸款,則銀行屬於善意第三人,貸款合同有效,公司需要向銀行承擔還款義務,公司還款後,可以向該股東追償。股東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向銀行貸款時沒有提供股東會決議即擅自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銀行對此負有合理審查義務,現在銀行沒有審查,把錢貸給了你們公司,具有一定過失,你們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貸款合同無效,公司不負有還款義務,只能向該股東主張還款。當然,你們公司也可以在事後選擇追認,承認該貸款合同有效。公司的法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生產經營,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和能力。所以說,如果公司法人與他人簽訂借貸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也由公司承擔,股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下公司產生的債務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Ⅵ 股東借款給公司的規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
__《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6)股東銀行貸款給公司用擴展閱讀:
一、股東從公司借錢
(一)個人所得稅風險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並非不必繳稅,而是另有繳稅規定)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也有理解為「超過一年」,原理相同)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破解方法:年度終了(或者「超過一年」)前歸還公司,次年年初(另一年)再重新借出。
(二)抽逃出資風險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如果股東從公司借錢,又並非經營活動需要,可能被視為抽逃出資。
破解方法:公司日常費用報銷,由股東所借款項沖抵。賬上不能顯示股東借款長期掛賬未動。
(三)增值稅風險
「財稅〔2016〕36號」文件所列視同銷售服務是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股東從公司借錢,相當於公司無償為股東提供了「貸款服務」,可能會被認為上述「視同銷售」,而被計算繳納增值稅。
賬務上通過「其他應收款——備用金」核算,費用報銷通過此科目,以證明並非提供「貸款服務」,而只是經營活動所需。

Ⅶ 股東向銀行借款,再給公司用,做什麼分錄

股東向銀行借款,
再給公司用,
分別是股東與公司的兩套財務業務。
股東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借: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公司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其他應付款)

Ⅷ 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用,銀行直接付給供應商,還貸款的利息怎麼做賬

借:財務費用,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企業法人或股東等人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然後把這筆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雖然資金是為企業經營活動使用的,但並不是企業向銀行借款,且銀行貸款利息是向該借款個人收取,貸款本息由企業支付給個人,再由個人歸還銀行,實質上是個人向銀行借款再轉借給企業。
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該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對於利息,應視借款用途確定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還是資本化,一般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利息入賬須提供發票,發票可由出借人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個人取得利息應該對取得的利息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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