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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開展p2p網上貸款

發布時間:2022-12-17 03:14:26

⑴ p2p網貸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大不大

不大,P2P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個分支,同樣也被賦予厚望,網貸將對銀行的小微貸業務產生正面的沖擊,甚至有可能顛覆目前傳統的融資模式,將資金直接分流到實業領域,從而造成銀行資金的失血,其本身並不能給銀行的資金流帶來任何影響,還在銀行體系內運轉。
互聯網金融從誕生之日起,就被大家廣泛關注,因為它的優點讓大家大開眼界,如余額寶的興起是很多人賺足了口袋,大家對互聯網金融信心滿滿,希望能從中賺取更多利潤,經營者也不斷創新模式,來獲得更多關注度。

⑵ 網商貸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開通

網商貸需要的條件有:
1.申請人年齡18到65周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支付寶上可以完成實名認證。
3.申請人需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4.所在企業工商注冊地在中國大陸,且工商注冊時間在1年以上。
5.所經營實體或店鋪符合系統整體經營情況綜合評估要求。
拓展資料:
1、貸款原則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2、貸款渠道:一、傳統貸款(也叫線下貸款,指通過銀行等,在實際生活中提交貸款申請)二、網上貸款(也叫在線貸款,指在網上進行貸款提交申請)即P2P金融貸款。P2P的建立就是為籌資者和投資者之間而生。與傳統的貸款相比,互聯網金融可以避免非法集資、壞賬、跑路等風險,且互聯網金融沒有固定的投資群體,可以有效的解決平台運營安全性,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三、手機移動貸款(指通過手機貸APP提交貸款申請,隨時隨地、靈活便捷)
3、貸款基本規定
貸款對象: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貸款額度:借款人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或具有一定信用資格後,銀行核定借款人相應的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或信用額度。質押額度不超過借款人提供的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信用額度和保證額度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確定。
擔保方式:以建設銀行認可的抵押、質押、第三方保證或信用的方式。
操作環境:手機vivoS6,支付寶:10.2.33

⑶ 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有哪些

主要影響有三方面:
1、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影響。
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形成挑戰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有以余額寶為代表的新基金銷售模式和P2P信貸服務,尤其是余額寶模式不僅具有傳統存款的特點,並且具有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動性,獲得了廣大用戶的青睞,直接降低了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競爭力,獲得了較好的發展。對於商業銀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開展其他業務活動的基礎,余額寶和P2P信貸服務的出現,不僅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產生了影響,並且因為存款受到影響,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和其他業務活動的開展也產生了負面影響。
2、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產生的影響主要來自P2P貸款和眾籌模式。P2P貸款和眾籌模式的出現,為潛在的貸款需求企業和個人在融資的過程中有了更多的選擇,而與商業銀行復雜的貸款手續不同的是,使用P2P貸款和眾籌的方式進行貸款不僅手續簡單,而且貸款的流程也大為簡化,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3、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影響。
支付業務是商業銀行提供的傳統服務,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我國政策允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發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業務不僅使用方便而且費用較低,而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業務,手續復雜,不同的商業銀行間辦理支付業務時還面臨較多的困難,而互聯網金融服務有效的克服了商業銀行支付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⑷ P2P網貸業務對申請貸款的人有風險嗎

P2P網路借貸(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轉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稱點對點信貸,是指社會主體利用中介機構的網路平台將自己的資金出借給資金短缺者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它是民間借貸由「線下」發展到
「線上」的結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財產權利的體現。網路技術日益發展,正規融資渠道受限,熟人社會的解構,通貨膨脹率日益高企,投資方式限縮,個人徵信體系
的不斷完善,皆助推了P2P網路借貸的產生與發展。
網貸投資具有一下特點:
1. 投資門檻低。
除陸金所最低投資需要1萬元以外,大部分的網貸平台投資門檻低至50元。相比信託和銀行理財產品的高門檻,網貸投資是低門檻的大眾理財產品,適合所有階層的投資者。
2. 投資收益穩定。
作為約定利率的借貸產品,網貸投資的收益是比較穩定的,參照中國網貸五年來的借貸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體的收益率水平大約在20%左右。當然近期隨著營銷活動較多的新平台的不斷涌現,整體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趨勢。而主流的網貸平台的利率水平則是穩中有降。
3. 投資期限可自由規劃。

網貸投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以及未來的實際情況,選擇投資的期限,而許多平台也允許讓投資者用未到期的投資做擔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滿足不可預測的資金
需求。這讓網貸投資的流動性得以釋放。投資者既可以參照未來的資金需求情況來選擇投資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錢來暫時迅速提現。滿足現實生活中的各種資金
需求。
4. 系統風險是網貸投資的主要風險。
網貸投資作為民間借貸的網路化形式,信用風險是主要的風險,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還錢,那麼投資者就有損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國,許多作為資金中介的網貸平台充當了擔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款,那麼網貸平台會先行
墊付本金或者本息,這讓投資者規避了借款人逾期不還款的信用風險,而所有的風險只在於網貸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夠承受逾期的壓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資者就沒有損失本金的風險。
在通脹依舊,經濟形勢復雜而投資者可賺錢的投資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網貸投資的優勢就顯現了出來。
首先,相比於低迷的中國股市,隨之消沉的開放式基金和各種私募產品,以及與CPI拉不開距離的低收益的儲蓄和銀行產品,網貸投資的收益率穩定而且保持較高水平。
其次,網貸投資的流動性可以通過合理的規劃而增強,變現能力比有許多相似之處的信託產品要強的多。在一些可以凈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現申請,中午或者下午資金就可以到達投資者的銀行卡里,實際的流動性比貨幣型基金都要強。
第三,最低的投資門檻,讓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資的收益,這是其他大部分投資工具尤其是高門檻的信託以及銀行理財產品所無法實現的。
第四,相比期貨等保證金交易產品,網貸投資的風險適中,而通過分散投資,風險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圍之內。
最後,對投資者的要求較低。網貸投資無需太多的投資技術和經驗,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況下,只需要選擇安全的投資平台,就可以實現穩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動投標功能,設置後無需在線就能自動投標,適合沒有時間上網的投資者。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一、P2P網路借貸的現狀

P2P
網路借貸自2005年在中國產生以來,發展迅猛,呈現出經營主體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斷拓展,資金規模不斷擴大,參與人數驟增的發展趨勢。根據現有的P2P
網路借貸運營模式,可將其大致歸為三類:第一類,單純中介型。P2P網路借貸運營主體僅充當借款人與貸款人的中介,負責對借貸者的信息進行審核,但不分擔
借款者還款不能的風險。第二類,復合中介型。借款人與運營商共擔風險,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運營商通過加強對借款人的資信審核以保證其及時還款,降低自身
壞賬率。第三類,復合中介兼公益性。這類運營商在借款主體上具有特殊之處,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帶有扶貧幫困的色彩。

二、P2P網路借貸中經濟犯罪發生的五種類型

P2P網路借貸有先天性的「硬傷」(如性質不明、監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備的獨有特徵(隱蔽性強、涉及面廣),以傳統民間借貸領域的經濟犯罪活動為鑒,不免使人擔憂P2P網路借貸是否會成為經濟犯罪活動的又一「重災區」。

(一)
主體定位不明確,遊走在灰色地帶。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吸收公
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活動。刑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P2P網路借貸並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網路借貸雖然不具有
商業銀行性質,但運營主體大都由自身負責管理出借者的資金,對貸款人的條件進行審查之後將資金借出,該行為類似於商業銀行的儲蓄借貸業務,難免有淪為經濟
犯罪行為之虞,可能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資金來源無法核實,為洗錢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該罪要求行為
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網路借貸的現金流循環於銀行資金監管體制之外,成為
不法分子隱秘、安全、快捷的洗錢通道。但P2P網路借貸運營者僅注重借款者資金用途的審查,對於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無法核查,難以認定其洗錢罪的主觀故意,
故無法以洗錢罪對運營主體及貸款人的行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徵信核實體系不健全,詐騙犯罪時有發生。網路借貸運營者履行了出借人對
借款人資信審查的職能,現有的審查內容多局限於個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證明、銀行流水、資金用途、聯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網路中極易被偽造,而信息審核者
並不具備完全的辨識能力,很可能導致借款者憑借偽造信息,騙取借款後捲款而逃。同時,網路借貸運營者亦會出現侵吞出借人資金,出現「人去樓空」的結果,投
資人利益也無法保障。

(四)容易引發涉眾型犯罪。網路借貸涉及人員多,地域范圍廣、隱蔽性強、監管真空、資信審查不完善等特徵為非法吸
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提供了保護屏障,同時加大了公安機關查處、打擊犯罪的難度,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不特定
對象以超過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較大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將非法募集資金揮霍、逃跑、用於違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構成集資
詐騙罪。

(五)高額的投資回報率誘發高利轉貸行為。刑法第175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罪。網路借貸雙方通過協商,最終確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過了同期、同檔次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高額的投資回報不免會誘使資金短缺但又想投機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通過網路借貸平台將資金轉貸以謀取利
益,從而構成高利轉貸罪。

三、P2P網路借貸中經濟犯罪防控對策

(一)改變管理思路,重視市場經濟的自循環體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並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因此,通過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預來調節民間借貸行為,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盡量
減少公權對私權運行的過度干預,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制定「放債人條例」、
「網路借貸管理辦法」等,對網路借貸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監管主體、運營規范、進入與退出機制等加以具體規定,引導該行業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同時還可以為執法機關提供判斷依據,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權的濫用。同時應修改現行法律,指明民間融資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打擊重點。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戶識別機制。准確核實用戶的個人信息是網路借貸做大做強的必要前提。網路借貸運營商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力所能及范圍內承擔防範違法
犯罪活動的義務。對用戶的身份信息,資金來源,借款用途,社會關系,信用記錄,利率水平,還款情況進行准確核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
做到防患於未然。

(四)加強網路安全建設。網路借貸過程中會涉及到用戶個人隱私,且多關涉個人的財產權益,為此,有必要提升網路借貸中
客戶資料的保密技術,對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個人信息安全做到專人負責,及時銷毀,制定客戶信息泄露的應急預案,一旦出現信息泄露,及時處理,力爭將損失降
到最小。

(五)重視電子證據的收集。網路借貸活動大多通過虛擬的網路平台完成,因此電子證據成為支持訴訟證明活動的關鍵證據類型。又因為電子證據所具有的易銷毀、易變更、難提取的特點,所以要提高電子證據的提取、保護意識,網路借貸運營商應對相關交易記錄做好備份工作。

(六)公安機關網路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公安機關利用其既有的網路監管優勢,設定科學合理的監管指標,構建非法金融活動打防並舉的長效機制,對網路借貸運營網站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會同其他部門核實,將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扼殺在萌芽狀態。

(七)
加大社會宣傳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倆。社會大眾基於牟利心理可能會忽略相關行為的違法屬性,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就犯罪的常見類型、慣
用手法和動態特徵開展多層面、多角度宣傳,提升人民群眾和有關單位的辨別、防範能力,促使他們自覺抵制犯罪活動。

(八)開拓更為廣泛、
多元的投資渠道。房地產市場的高壓調控政策令眾多欲投資者望而卻步,股市低迷使得大眾投資群體心灰意冷,通貨膨脹率上漲,實業投資利潤回報率低,其他投資
產品亦遠離大眾視野,使一些投資者進入網路借貸領域。因此,開創新的投資渠道,營造良好的投資氛圍亦是分散民間借貸領域的風險、改善投融資環境的可行舉
措。

⑸ 銀行介入P2P業務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銀行介入P2P信貸平台業務,為借貸雙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話,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風險防範:

  1. 銀行可通過修改自身章程報經銀監會批准,或通過以投資平台設立子公司的方式來從事P2P信貸平台業務,以突破現有銀行的經營范圍限制。

  2. 銀行應加強對客戶資料真實性的審核力度,通過線下審核或線上線下結合的審核方式,明確客戶的資質情況,以避免因借款人的虛假信息而產生經濟損失的風險。

  3. 銀行應通過要求客戶簽署承諾書的方式,將借貸人的行為納入反洗錢的監控范圍中。通過加強系統建設和操作管理,

  4. 銀行應嚴格保守客戶的信息安全,並提升客戶自身的信息保護意識。從了解借款人和放貸人情況出發,

  5. 銀行應為其建立風險等級模型或引入擔保機制,謹慎向風險較高的客戶推介借貸項目,以防止因客戶的不誠信行為而引發銀行的聲譽風險。


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個創新,P2P網貸平台加速了金融脫媒的步伐。近年來,得益於國內個人經營消費貸款以及個人投資理財的龐大市場需求,隨著客戶互聯網使用的普及和P2P平台自身實力的加強,該行業呈「爆炸式增長」,平台貸款年均增長率高達300%,截至2012年末,其線上融資余額已將近100億元。
一方面,P2P網貸平台激活了民間資本,將社會大量沉澱資金利用起來,直接對接有資金需求的個人和企業,即為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也為客戶提供了增值保值服務,而公共網路平台的應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非法集資」和「非法經營」的民間借貸魔咒。但需注意的是,
P2P信貸平台的極速擴張也導致了其操作流程的不規范、監管缺失、擔保杠桿過高等一系列風險的凸顯。因此,放貸人血本無歸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為此,人民銀行日前下發了《網路金融發展狀況調查問卷》,從P2P網貸平台的經營情況、業務模式、操作流程等方面著手進行調查,目的是全面摸底P2P信貸平台的運作情況,使該行業逐漸「陽光化」。
事實上,因回報低、維護成本高等原因,銀行對小微企業的服務積極性一直不高。而P2P信貸模式的介入就有效地將小微企業客戶和個人資金客戶聯系起來,使銀行一方面可以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還通過收集客戶的信用信息來賺取中間服務費。由於自身業務的優勢,銀行提供P2P網貸平台業務無論是從對客戶資料的審核上還是風險把控能力的監測上,都更優於普通的P2P信貸平台。
P2P信貸平台尚未被納入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應報銀監會批准。而P2P信貸平台的經營范圍為金融中介,一般未納入商業銀行的公司章程。銀行對借款人資質真實性的審核難度大,銀行只提供居間服務,在業務開展中就應對借貸雙方如實報告借款的相關情況,並對借貸雙方的身份、資金進行核實。
如果銀行未能對借貸雙方資質審核清楚,一旦雙方產生資金損失糾紛,客戶就有可能轉而追究銀行的責任。實踐中,結合網路平台資金來源廣泛的特點,銀行對貸款人的資金來源查詢難度較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不法分子利用網路平台洗錢的風險。網路平台的開放性也使客戶信息被泄露的風險增大,一旦銀行未能查明客戶信息泄露的原因,客戶很有可能要求銀行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借款人不歸還借款或放貸人不按合同約定提供借款,銀行可能因提供中介服務而承擔一定的聲譽風險。此外,銀行提供信用評級服務的,還需就信用評級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放貸人因信賴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而放貸產生損失,可能以此來追究銀行的信用評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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