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財產混同的認定
公司財產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確以及財務的混同三個方面。由於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和辦公生產設備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財務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財務資料。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資料,證明公司財務混同:1、收集債務公司的交易的發票、單證。由於公司與股東財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那麼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存在矛盾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比較分析得出公司財務混同的結論2、通過法院對工商稅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財產資料進行調查取證,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關財產資料。3、通過網路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路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資料。
㈡ 財務混同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一、股東與企業間的財務混同:1、 股東個人賬戶與企業賬戶混同使用;2、 企業款項用於個人或家庭購買財產;3、 通過未實際發生的顧問費等非分紅形式向外轉款;4、家族成員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惡意避債。
二、 關聯企業間的財務混同:1、使用共同賬戶或相互使用賬戶,用款混同;2、債權債務關系、業績混同,收益和債務隨意轉化;3、某一企業承擔多家企業的經營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㈢ 監事作為公司繼承人收取公司貨款算財務混同嗎
混同,是無正常財務手續,如公司的流動資金應該有正常來源,公司貨款應由公司賬號支付,這些由財務人員來進行規范,這是正常的。應按這一規范對公司財產進行界定。
「公司繼承人」這一說法本身就是錯誤的,人死了,才有繼承人。
股東去世,其繼承人,是股東的繼承人。
平時股東代公司支付貨款,存在財務混同的嫌疑,但不是只一筆貨款業務就可認定。
個人獨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本身在公司法有規定,應該詳細研究公司法規定的具體條件。
㈣ 公司財產混同怎麼舉證
法律分析: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是如何的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資料,證明公司財務混同:收集債務公司的交易的發票、單證。. 由於公司與股東財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㈤ 公司財產混同的認定
法律分析: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資料,證明公司財務混同:1、收集債務公司的交易的發票、單證。2、通過法院對工商稅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財產資料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關財產資料。3、通過網路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路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