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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貸款利息由集團付

發布時間:2022-12-27 10:27:36

❶ 請問集團公司可以直接替子公司代付貨款嗎若能,需要什麼手續子公司需要為此向集團公司支付利息嗎

是可以直接代替子公司代付貸款的。
但,要形成三方協議,也就是總公司,子公司和債權人三方的協議。
總公司的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子公司
貸:銀行存款

子公司的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
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❷ 全資子公司借總公司的錢,支付給總公司的利息,應該開具發票么

你的問題應該是子公司借母公司的錢。母子公司屬於兩個獨立法人,法人之間的借貸要開具利息發票。如果是總分公司,由於是同一個法人,不需要開具發票 。

❸ 我公司為一集團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因貸款難,由上級母公司對銀行進行貸款,在轉貸給子公司。

對,母公司應出具銀行貸款利息支付憑證的復印件

❹ 集團公司將貸款借給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如何交稅

根據財稅〔2019〕20號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注意這里是無償借貸,如果是收取利息的有償貸款,還是要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的。
具體內容可參見該文件。

❺ 子公司貸款給集團公司使用,利息由集團公司付,是否屬於轉貸行為

從銀行方面講是轉貸行為,但在公司中不屬於,子公司款項歸集母公司使用,這在公司里很正常,手續上走一下,如,寫個內部借款協議之類的,只要有正當手續,在集團內資金統調這很正常 。

❻ 集團公司和另外一家子公司 以本公司的名義貸款 然後貸下來的款 給集團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用,財務

不合理,這是在逃避稅費。正確的做法是將銀行借款帶下來以後,已撥付所屬資金的形式下撥給下屬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在交付利息時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❼ 子公司在銀行貸款給總公司用 總公司付的利息 子公司如何做賬報稅

子公司貸款正常做,發生應付銀行利息款項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發生應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❽ 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融資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可以計入自己的財務費用嗎

不可以。
按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貸款,產生的利息,需要轉移給子公司支付和入賬。

❾ 集團統一貸款分攤給子公司的利息怎麼做賬

一般視同銀行貸款利息做賬

❿ 保險公司給子公司借款

子公司將從銀行取得的貸款借給母公司使用,母公司按照銀行利息單規定的利率將利息支付給子公司,由子公司統一將利息及借款本金歸還銀行。請問此項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銀行利息單由哪個公司作為原始憑證?
答:子公司發生應付銀行利息款項時,以銀行利息單作為原始憑證,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應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如果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的,借記「營業稅金與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繳營業稅」,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
母公司發生的應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由母公司代為向銀行借款,然後再給子公司使用

對於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作出了特別規定。按照其規定,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但需要強調的是: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統借統還業務不用繳納營業稅必須具有三個條件:其一是資金來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其二是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執行利率水平基礎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問題;其三是僅對企業集團等存在特殊關系的企業適用。這三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的。
2002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印發了《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進行了補充。按照補充,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其中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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