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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農戶的貸款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2-12-30 17:17:25

『壹』 農民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貸款需要的條件:

(1) 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65(含65);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2) 根據《中國銀行「三農」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一般級及以上。

(3) 應具有穩定的收入及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 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5) 品行良好,申請貸款時無逾期未還貸款。

(6)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1)公司加農戶的貸款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貸款機構因素:

一是健全了內控機制,收貸收息力度加大,對貸款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只懲不獎,使信貸人員普遍產生「懼貸」的心理,多以不貸為上策。

加上目前信用社正逐步推行「工效掛鉤」的人事工資制度改革,使信貸人員感到收貸收息與工效掛鉤的壓力和責任不斷加大,受個人利益驅動,造成信貸人員畏首畏尾,以規避風險、明哲保身為主。

二是信用社放款的額度、許可權也制約了農戶貸款的發放,按規定5000元以上的所有貸款都必須報縣聯社集體審批。基層信用社只能發放少量的5000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農戶的正常貸款。而且貸款手續繁瑣,環節多,時間長,即使發放一筆小額貸款,從申請到發放,少則一個月,多則2—3個月。

三是在執行貸款政策上存在偏差,如有的信用社在對農戶的等級評定中,要求申請貸款的農戶必須在信用社入股,有股金和其它條件的,可評為一、二等,沒有股金的則評為三、四等,而三、四等是不能獲得貸款的,使那些沒有人股但又需要貸款的農戶得不到信用社的支持。

『貳』 郵政儲蓄小額貸款條件 農戶和商戶小額貸款申辦要求

不論選擇那種貸款方式,只要是滿足郵政貸款條件,郵政小額貸款條件,郵政個人商務貸款條件,就能申請貸款,如貸款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費用。 那麼郵政儲蓄小額貸款條件個人和商戶申辦要求是什麼呢?
郵政儲蓄小額貸款包括哪些種類?
郵政銀行貸款包括
農戶小額貸款以及商戶小額貸款
。有別於其他郵政貸款條件,郵政小額貸款條件也有具體的要求。
1、農戶聯保貸款:指三到五名農戶組成一個聯保小組,不再需要其他擔保,就可以申請郵政銀行貸款。每個農戶的最高貸款額暫為8萬元。
2、農戶保證貸款:指農戶,只需有一位或兩位(人數依據其貸款金額而定)有固定職業和穩定收入的人做其貸款擔保人,就可以申請郵政銀行貸款,每個農戶的最高貸款額暫為8萬元。
3、商戶聯保貸款:指三名持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主組成一個聯保小組,不再需要其他擔保,就可以申請郵政銀行貸款。只要是滿足該項郵政小額貸款條件,每個商戶的最高貸款額暫為10萬元(部分地區為20萬元)。
4、商戶保證貸款:指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主,只需有一位或兩位(人數依據其貸款金額而定)有固定職業和穩定收入的人做其貸款擔保人,就可以申請郵政銀行貸款,每個商戶的最高貸款額暫為10萬元(部分地區為20萬元)。
郵政儲蓄小額貸款條件
一、農戶聯保貸款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單獨立戶,經濟獨立,在貸款人服務區域內有固定住所;
3、具有貸款資金需求;
4、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
5、在貸款人處開立存款賬戶。
二、農戶保證貸款條件
1、申請貸款人年齡必須在18-60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身體健康,具備勞動生產經營能力,能恪守信用的農戶或農村個體經營戶;
3、從事農業相關經營活動,擁有穩定經營場所的城鎮個人;
4、申請人必須要已婚,申請貸款時需要提供配額身份證及結婚證書。
三、商戶聯保貸款條件
1、要求借款人要有營業執照,且正常經營在半年以上;
2、年齡在18周歲到60周歲之間,具有當地戶口或者在當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3、貸款人需要提供1到2名自然人進行擔保,擔保人要求是國家公務員、教師、醫生等有穩定收入的人群,或組成3戶聯保小組,若各項條件都符合,最高可貸10萬元以內的金額;
4、需要提交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5、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從事特許經營的,還應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5、借款人為非當地常住戶口的,應提供在當地經營或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材料,如滿一年的經營相關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各類繳費單據等;
6、申請保證貸款的,應提供保證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保證人證明材料(若保證人為由固定職業的自然人,應提供載明保證人姓名、工作單位、月均收入、單位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工作 單位證明,若保證人單位規定不得開立單位證明,可以由工作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工資條等證明代替。
四、商戶保證貸款條件
1、申請商戶貸款的客戶,須提供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從事許可證經營的,應提供相關行政主任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須提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3、涉及自然人保證的,應當提交保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作單位或收入證明、保證人出具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當前產品無須出具,只須簽訂聯保協議、保證合同);涉及抵押或質押擔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質押權利的權屬證明文件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書面證明;
4、營業執照辦理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是已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且經營情況良好的,需提交相關進貨、銷售等證明;
5、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貸款條件。

『叄』 企業加農戶成立合作社的條件和政策

一、條件:

1、名稱預先審核

注冊合作社之前,先要為合作社起一個好名字。一般合作社名稱由四部分構成,「管轄區域+字型大小+行業性質+專業合作社」,比如「阜平縣+宏達+種植+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審要到合作社注冊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辦理,直白點說,就是縣工商局、市工商局、省工商局。

2、注冊辦理營業執照

如果名稱審核通過,即沒有與同地區其他合作社重名,並且符合合作社法的規定,就可以開始下一步的注冊。

3、營業執照審核

工商部門在收到相關文件以後,會在一定的工作日內辦理營業執照,具體根據各地工商局的具體情況而定。

4、辦理組織機構代碼

合作社在辦理營業執照之後,要到同級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

5、辦理稅務登記

除了以上內容,還要到同級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6、辦理公章

到公安局辦理合作社公章

7、銀行開戶

到任何一家商業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開設合作社對公賬戶

二、政策如下:

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金融支持政策

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戶多、規范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和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

財政扶持政策

國家給予農村合作社的補貼政策有土地流轉補貼、貸款補貼、購農機補貼、種糧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農業保險補貼、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退耕還林補貼、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等。項目申報根據各省市的具體規定有些不同。

另外,用水用電方面也有優惠:規模化生豬、蔬菜等生產的用水、用電與農業同價;電力部門對糧食烘乾機械用電按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從低執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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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合作社一般要准備以下材料:

1)合作社章程

章程規定了合作社的基本信息,以及管理制度、盈餘分配等核心內容,是合作社運營的核心文件。

2)合作社出資清單

合作社成員出資遵循自願原則,一般由合作社自己設定出資標准,法律上沒有規定下限與上限。合作社成員出資差距最好不要太大,以維持成員之間的平等關系。

3)合作社成立大會紀要

大會紀要主要記錄合作社成立大會的內容,包括審議章程、選舉理事會與監事會成員,以及法人代表等。

4)合作社辦公場所使用證明

需要提供辦場所的所有權證或者租賃合同證明。

5)合作社法人、理事的任職文件

6)合作社成員名冊

7)指定或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如果合作社指定某個人辦理注冊,需要提交指定或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肆』 法律對於農戶小額貸款是怎麼規定的

農村信用小額貸款是指具有農村戶籍的農戶用種、養殖及其他銷費的貸款,當然買房也可以。 二、在當地信用社建有農戶經濟檔案。所謂農戶經濟檔案就是對當地農戶建位一個經濟上、家庭上、收入上情況的基本情況。進行評份授信後,採取信用的方式發放信用貸款,不需要抵押。 三、發放的貸款中要求提供擔保人的話,是 農村信用社 信貸員為了更好的防控風險,了解客戶,為了更好的方便收貸等原因。 如擔保人在外地或不在本地區,哪便不可以,當然不符合擔保的條件,從找一個人來擔保就行了。 四。貸款發放條件很多,最好去當地信用社去問問, 如借款人要單獨自戶,要身份證,結婚證(未婚證明等)證明婚姻情況。貸款人要求自款人提供的其他資料。其實不用擔保也可以發放的。

『伍』 農村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貸款需要的條件:

(1) 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65(含65);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2) 根據《中國銀行「三農」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一般級及以上。

(3) 應具有穩定的收入及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 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5) 品行良好,申請貸款時無逾期未還貸款。

(6)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5)公司加農戶的貸款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信用社貸款的特點信用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一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但是,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國家專業銀行不同,因而在貸款的具體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貸款對象的廣泛性信用社的貸款對象涉及農村各種所有制、各個領域,它包括:

1.從事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

2.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獨立核算的鄉(鎮)辦、村辦、組辦、戶辦和各種形式的聯辦企業或新的經濟聯合體。

3.有經營收入和還款有保證的農村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

4.繹有關部門批准從事手工業、商業,運輸、建築、服務業等農村個體經濟戶和經濟聯合體。除此以外,資金實力雄厚的信用社還可以對國家專業銀行的信貸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與之交叉發放貸款。當然,由於信用社的性質決定其貸款支持的重點是農業生產,其它只能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有餘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貸款經營的靈活性信用社貸款經營的靈活性,是指信用社在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和計劃指導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則獨立自主地經營信貸業務,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作用,誘導農村資金合理流動。

1.貸款范圍和用途上的靈活性。

信用社發放貸款的用途和范圍是在保證農業生產所需資金的前提下,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根據自己的資金力量確定「資金使用序例」。

即:先種養業,其他農業,後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業、社員生活和其他工商業。在自身資金實力可能的情況下,只要國家政策、法令允許生產和經營的項目,確能實現預期經濟效益歸還貸款者。

2.自有資金比例和貸款期限,可以適當靈活。

『陸』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條件

農業銀行農戶小額貸款辦理需要條件:
(1)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戶口簿、金穗惠農卡的原件和復印件。
(2)抵(質)押物或保證人相關資料,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除外。一般情況下,保證人也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簿信息。
(3)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這里主要是指你的貸款用途,准備干什麼,需要投資多少,大概幾年能還貸,如果有村裡再開個證明就更好,證明此項目已經有場地,村裡也支持,人員也有管理經驗就行。
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貸款公司,其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規模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柒』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農戶貸款管理辦法》是由中國銀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對農戶貸款問題進行規定,要求農村金融機構遵照執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法律依據:《農戶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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