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若甲公司請求乙公司提供擔保時,乙公司提供了相應的擔保甲應該履行什麼義務
義務就是還款,或者合同約定。一般來說乙公司是冤大頭,甲公司還款概率比較小,八成要乙公司還了。
望採納,謝謝
❷ 乙公司為法人獨資企業,甲公司為股東。乙公司貸款甲公司可以作保證擔保嗎
甲公司是誰的股東?具有法人資格嗎?如不具有法人資格,是不可以擔保的。乙公司既然是獨資公司,還有什麼股東啊?
❸ 信貸互保什麼意思
銀行在個人貸款業務實務中從「自然人保證擔保」延伸出來的一個概念,其實質是自然人保證擔保。所謂互保是指自然人之間相互提供的保證擔保,是兩個人之間的保證擔保。
兩人可能為同一家銀行的借款人與保證人。兩人互保的基礎為「身家相當」,即兩人個人資產總額相近、業務經營規模相當。
信貸業務申請書;借款人基本情況、資格證明文件、貸款證(卡)、授權書等;經有權機構審計或核準的近三年和最近的財務報表和報告;
董事會決議、借款人上級單位的相關批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權部門的批准文件;用款計劃及還款來源說明;與借款用途有關的業務合同;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❹ 甲給乙擔保在銀行貸款給丙使用,丙使用後拒不還款,追債時請問擔保人甲負什麼責任
銀行貸款都是基於真實的交易背景,例如銀行給某人發放車貸,是基於期購車的真實交易背景進行的,如果不是購車而虛構的購車交易,將其貸款用於其他方面的,則構成騙貸;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貸款資金必須打入與借款人交易的一方(例如購房,貸款資金打入開發公司,購車貸款資金打入賣車方等)。
基於以上兩點,銀行存在違規放貸行為,借款人(或丙)存在騙貸行為,如果銀行沒有違規放貸則甲承擔連帶責任。
❺ 公司法人和唯一股東擔保了另一家公司的貸款,現另外一家公司無力償還被起訴,法人和股東應付什麼責任
1.承擔擔保責任
2.若能證明受騙擔保,則擔保無效
3.擔保為你婚前行為,為你個人債務
4.若判決已生效,存在第二點情況下,應該申請再審,以免除擔保責任
❻ 甲公司幫乙公司擔保銀行貸款500萬元。乙公司破產清算了,甲公司要不要還銭
甲公司需要還錢,甲公司作為擔保人,在乙公司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是要替乙公司償還貸款的,償還後甲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追討償還的貸款
❼ 公司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❽ 甲公司是乙(上市)公司的股東,甲公司向銀行借款,並讓乙做擔保,甲不能還款,乙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
除非出現下面幾種情況:
一、無效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擔保人主體資格、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方面的欠缺;二是擔保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三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的《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後,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在擔保中有無過錯,有過錯則承擔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過錯大承擔較大的責任,過錯小承擔較小的責任。但此時的責任是因其過錯擔保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而不是擔保責任。
二、可撤銷的擔保合同
可撤銷的擔保合同相對比較簡單,主要表現為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或者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債權人知道的。這種擔保由於社會危害性沒有無效合同那麼大,它損害的往往只是擔保人的利益,無效的特徵也不像無效合同那樣明顯,需要受欺騙、脅迫的擔保人主張和舉證,這種合同屬於相對無效的可撤銷的合同。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在什麼情況下,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要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擔保人的過錯,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一般地說,根據造成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原因不同,擔保人大體承擔以下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的擔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的擔保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因行為人根本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為是受限制的,擔保合同不發生效力,擔保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的職能部門提供的擔保無效後,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其提供擔保的是企業的職能部門、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外,債權人不知道為其擔保的是企業的職能部門,債權人無過錯的,由擔保人所屬的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債權人也有過錯的,由債權人和擔保人所屬的企業法人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債權人是否有過錯,由擔保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由其與債權人分擔所造成的損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提供擔保的,但書面授權范圍不明,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對擔保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需要承擔責任時,可先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
4.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為他人提供的擔保無效後,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公司的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的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的擔保無效後,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以法律規定不得設立擔保的財產設立擔保的,以及以公益設施為他人提供的擔保無效後,擔保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7.因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如果無過錯,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因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主合同無效有時都有過錯,所以,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8,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被依法撤銷的,因無效的結果是由債權人、債務人的行為造成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0.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或者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而仍接受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當擔保合同有效時,為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此, 《擔保法》第57條、第 72條都有明確規定。而在擔保合同無效時,因擔保人對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擔保人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後能否向債務人追償,曾經有過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擔保人對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屬於過錯賠償責任,屬侵權責任的范疇,與擔保責任是不同的,不能向債務人追償。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擔保人因其過錯向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由債務人的債務而生,應當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擔保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這是因為,設立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沒有設立擔保,債權人也可能不與債務人進行經濟往來,正是有了擔保,債權人才與債務人進行經濟活動。當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根據其過錯向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因其過錯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但因擔保多數是基於債務人的委託,因債務人的債務而生,債務本來就是應當由債務人來清償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實際上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代替債務人對債權人所受的損失的一種補償,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當然有權向債務人迫償,如果還有反擔保,反擔保人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反擔保人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擔保人向債務人和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是基於另外一個法律關系,與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不是基於同一法律關系,只能另行提起訴訟。
❾ 某全民所有制企業因資不抵債,擬向法院申請破產,聘請律師代理破產中的法律事務
你這樣問,說明你是律師吧?我也是律師,我簡單根據我的理解答復一下:
1、是否可以申請破產的問題不難判斷,企業資不抵債指的是企業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喪失清償的可能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程序。
2、如果法院受理了破產申請,甲公司的訴訟會暫時中止,待法院指定破產財產管理人後訴訟繼續進行。
3、銀行的抵押貸款在破產程序清算時仍然享受優先權。
4、建設銀行的擔保要視擔保和借款單位償付能力情況而定,如果是連帶擔保且存在借款單位到期不還的情況是可以作為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如果是一般保證,則必須在窮盡借款單位責任後才有資格成為破產企業債權人。
❿ 甲公司系乙公司股東,現甲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乙公司為其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