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2. 年輕人別再被「套路」了,常見「校園貸」的話術與陷阱有哪些
校園貸大多是因為學生有大量的用錢需要跟一些不合格的貸款公司或者個人進行的詐騙形式,大多數會引誘學生辦理校園貸!跟學生說這個很快就會還上,不會打電話給家長,來降低學生們的警惕心,所以有很多人會落入校園貸的陷阱當中,雖然借的錢並不多,但是確需要還十倍以上,這樣的行為是惡劣的不被我們中國的法律所允許!
其實在很多社交軟體平台或者一些不良的小廣告上,都會發現校園得詐騙的聯系方式,他們的照片方式有很多種,有的詐騙人員會掌握當事人的詳細信息,來進行敲詐勒索,還會有的人在學校學生集中的區域來發布,一些,沒有門檻,沒有利息,不用擔保的借貸廣告,這些人通過設置合同陷阱,並開具挈帶金額的借條等方式,讓已經借款的同學沒有辦法進行償還,這些惡劣的行為現在依然存在於我們的身邊!
3. 有哪些針對大學生的詐騙套路
針對大學生,出現了以下幾種不良校園貸的詐騙套路:
1、培訓貸:
(1)求職時遇到薪酬優厚的公司,簽訂就業協議時,還需交一筆高額的培訓費用;
(2)學生無力繳納,公司人員表示可先在公司或第三方貸款;
(3)學生辦理貸款後,公司承諾的高薪沒拿到,還因辦理「培訓貸」欠下貸款。
2、回租貸:
(1)學生把手機租賃給貸款平台,綁定指定的蘋果ID;
(2)平台評估手機價款,期間平台要求學生填寫身份證、銀行卡、緊急聯系人等信息;
(3)發放「砍頭款」,學生獲得的貸款中已扣除相應「服務費」、評估費;
(4)因手機仍由本人使用,平台以手機「回租」方式,與學生約定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和到期回購價格(還款金額),如沒按時還款,就通過 讀取手機通訊錄、手機定位等威脅借款人。
3、裸條貸:
(1)借款人(多為女大學生)通過網路借款平台並設定高額利息;
(2)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證的裸體照作為擔保;
(3)當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貸款人以公開其裸照和與其父母聯系的手段逼迫還款。
4、美容貸:
(1)主要瞄準愛美卻缺錢的學生群體;
(2)當學生無力支付手術費時,咨詢師推薦信用貸款以及分期付款的方式,以「不收任何手續費和利息」慫恿學生貸款;
(3)由於美容機構和金融平台存在合作關系,且貸款發放過程比較隨意,其間暗藏金融風險。
5、刷單貸:
(1)不法分子稱網貸平台職工「刷單沖業績」,支付小額傭金作為報酬;
(2)誘導學生用身份信息申請網路貸款,將放款轉賬至指定賬號;
(3)騙子償還前幾期月供取得信任後,繼續誘導學生貸款;
(4)最後,騙子拿放款的錢跑路,未還款項需學生自己償還。
6、傳銷貸:
不法分子藉助校園貸款平台招募大學生作為校園代理,要求學生上交會費、發展下線以及進行逐級提成,具備傳銷的特點。
來源:人民日報、教育部官網等。
4. 大學生被詐騙的例子
高校內詐騙案例的常見類型及例子
1、電話、簡訊詐騙。詐騙分子通過發簡訊說你的銀行卡有欠費,或者中獎,生病等信息,如有疑問請咨詢什麼什麼的電話。當你撥打對方留下的電話,你將一步一步被對方誘導或威脅進入圈套,直至你將自己各個銀行卡上的資金轉到他指定的所謂安全賬戶上為止。
2、傳銷。傳銷組織經常打著工作的名義,誘騙求職人員參加的各類傳銷組織。大學生作為互聯網的活躍群體。被傳銷組織利用互聯網平台信息審核不嚴等漏洞精準「設鉤」,在求職、交友、徵婚等平台發布虛假信息,大學生很容易落入陷阱。
3、校園貸和網路刷單被騙。「校園貸」實際就是翻版的「高利貸」,通過簡單的手續誘騙學生上當。不法分子經常向學生推銷「校園貸」業務。與官方政策允許的幫助貧困學生助學貸款完全是兩回事。
4、以「遇困」老鄉的身份詐騙。詐騙分子通過某種途徑獲知被害人籍貫在何處,以家鄉話套近乎,吹噓自己的社會關系,以後幫忙等為誘餌,騙取被害人信任,借出錢物,之後逃之夭夭。
5、以遇困的名校大學生的名義詐騙。詐騙分子往往謊稱自己是某名校的大學生,並出示假的學生證、身份證、介紹信等,在外搞社會調查被盜錢包或錢用光要求借用電話卡使用一下進行試探,步步深入,一旦覺得行騙對象可能上鉤即提出要求幫助、借錢返校。
6、以談戀愛的名義進行詐騙。詐騙分子所選擇的對象多為女學生,他們稱自己是某學校的學生,同女學生接近,吹噓自己來自某沿海發達城市,家境優越,取得女生好感後,即提出以其交朋友、幫助購物,進而稱急用不斷提出借錢,有的詐騙分子不僅騙財而且騙色,嚴重傷害到女生的身心健康。
7、以代購低價物品為借口詐騙。詐騙分子尋找機會與人接近,謊稱「有關系」,「有路子」可以買到價格較低的手機、電腦等物,使受害人將錢交給他代購,騙取他人財物。
8、利用介紹勤工助學詐騙。這是這年來針對較多學生的、常見的詐騙方式。詐騙分子往往在鄰近學校周邊地區。設立職業中介場所(有的是個體職介所與所謂的用人單位聯合詐騙學生中介費、押金等),將求職的學生介紹到騙子自行設立的所謂「用人單位」勤工助學,「用人單位」假意錄用,要求學生交納一定的「建檔費」、「工作卡工本費」、「保證金」、「押金」等,「就業單位」多分配給較多繁重的推銷市場、調查任務,之後以工作不達要求為由拒付工資或以「保證金」抵消處罰等,「用人單位」臨時租用幾間房為「公司」,一旦敗露,即作鳥獸散。
9、借口幫助落實工作單位詐騙。詐騙分子利用學生畢業分配落實工作單位難,吹噓自己有關系,可以幫助落實工作單位,騙取學生及家屬的介紹費、幫忙費。
5. 校園貸可能存在的詐騙手段
法律分析:一種是通過互聯網平台向在校大學生推送貸款廣告,以免抵押、低利息為誘餌誘導學生貸款,並要求繳納貸款「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費用,收到學生支付款項後即將其「拉黑」不再聯系。一種是串通「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職業指導講座,誇大培訓效果,與學生簽訂聲稱能提高綜合技能的培訓合同,並與貸款公司勾結,誘導學生貸款支付學費,從中詐騙學生。還有一種更為極端的,要求學生提供照片、視頻、身份證和家屬電話號碼等作為貸款抵押和擔保,一旦學生無法如期還款,便以此威脅,勒索錢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