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委託貸款如何繳稅
我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按貸款金額和期限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標准如下:
(一)貸款金額1億元人民幣以下:年手續費率不低於1.5‰,月手續費率=年手續費率/12;
(二)貸款金額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年手續費率不低於1‰,月手續費率=年手續費率/12。
(三)公司委託貸款的單筆手續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個人委託貸款的單筆手續費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四)外幣委託貸款業務手續費收取標准比照人民幣委託貸款業務手續費收取標准執行。
(1)集團公司委託貸款營業稅擴展閱讀:
1、借款理由:借款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貸款理由應該坦誠並且清晰,詳細的寫出貸款的用途以及個人還貸方面的優勢。例如: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
2、借款金額:借款人在銀行申請貸款的金額不宜太高,因為金額越大,失敗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這並不是貸款人所希望的,他們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貸款資金在半個月內還看不到放款的動靜。
3、借款說明:詳細的填寫申請資料,借款的用途、個人信用記錄、收入來源、還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況等等。以保證你的借款不管何時何地何情況,都能夠准時的償還貸款。
4、貸款償還:借款人成功申請貸款之後,就必須要按照規定的時間還款,切勿出現僥幸心理,耽誤還款時間,從而造成不良的個人信用記錄。另外,對於拖欠的貸款,相關部門也會盡全力追回。
2. 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否要交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所有收入都要交營業稅稅率多少
委託貸款利息收入要交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不僅要交營業稅、還有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等,收入並不一定都叫營業稅,例如:果你承包工程在分包個別人,可以減去分包的部分。稅率:3%和5%
3. 委貸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怎麼繳納營業稅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般地,委託貸款是指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託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託貸款」核算委託貸款。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企業不設該科目時則使用其他業務收入代替),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委託貸款明細科目的設置: 委託貸款--本金 --利息調整 --已減值 (「委託貸款」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二、委託貸款稅務處理方面:
1、由委託貸款銀行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6號)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又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託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4. 企業委託貸款利息計提的營業稅是計入營業稅金附加還是沖減投資收益
我認為委託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公司的投資收益。
利息收入應繳納5%的營業稅,計入應交稅金—營業稅,同時沖減投資收益。
由於營業稅同時需要提的教育費附加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5. 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否交營業稅
委託貸款利息收入,需要交納營業稅,稅率5%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取消了「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2009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2009]29號)明確規定:「一、全文廢止的規范性文件(34件)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國稅函[1997]74號)。」
也就是說,新營業稅條例下,委託貸款業務中,委託貸款方取得了資金使用費收入,發生了營業稅應稅行為,就成為法定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貴公司通過金融機構「委託貸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從2009年1月1日開始,金融機構不可以再代扣代繳營業稅了,而應該由公司去公司機構所在地申報並繳納這一部分營業稅。
6. 通過銀行委託貸款對非關聯單位提供資金的方式應如何征稅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拆借資金將涉及到營業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種,但只要不涉及偷逃稅款,稅法上是允許的,對於貸款對象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託方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託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對於非金融企業不適用上述規定,還應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得沖減到期末收回的利息。
7. 關聯公司間相互借款是否免徵營業稅
只有一種情況可以。 根據國稅發[2002]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8. 委託貸款營業稅繳納問題: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5號),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這里的「有關金融法規」,就是指《貸款通則》。
詳細見http://tieba..com/f?kz=804009214
如果你們企業發生轉貸業務,不管合法不合法營業稅肯定是要交的
9. 請問營業稅減免政策哪些
以下免徵營業稅
(1)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債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5)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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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業營業稅怎麼算
營業稅的計算方法:應交納的營業稅=營業收入額×適用稅率。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應交納的營業稅=20000萬元×5%=1000萬元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應交納的城建稅=1000萬元×7%=70萬元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應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稅=1000萬元×3%=30萬元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應交納的地方教育費附加=1000萬元×2%=20萬元
2015年5月,營改增的最後三個行業建安房地產、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的營改增方案將推出,不排除分行業實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產的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1%,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為6%。這意味著,進入2015年下半年後,中國或將全面告別營業稅。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具體情況難以確定納稅人,因此稅法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 也應納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應用文稅扣繳義務人:
1、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