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公司替分公司付款(直接用銀行轉賬)分公司的憑證怎麼做
總公司要收到分公司的委託付款函,內容為委託將貨款支付給第三方。然後總公司憑該付款函和付款憑據支付貨款後,借:其他應收款 分公司 貸:銀行存款
2. 集團母公司可不可以貸款給子公司
可以
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的在稅前扣除
我國《公司法》對於母、子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對其相互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也沒有作出特別管制。僅僅一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幾十字的條文,過於籠統、不利於操作及保護外部債權人和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隨著我國加入WTO,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的行為也日益頻繁,僅僅憑現行的公司立法已經無法解決類似於上述所提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等關於母子公司間責任關系的糾紛。因此,筆者主張應立即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細化。
3. 總公司統一向銀行貸款分給下屬公司使用,總公司支付給銀行利息後再向下屬公司收回,
總公司統一向銀行貸款,那貸款利息肯定是由總公司來繳納的,同時他放貸給下屬公司的款回收的利息肯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因為他不是金融機構,相關的利息收入要開具營業稅發票。同時借款的下屬公司,由於不是問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能用於稅前抵扣,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其實既然是自己人的公司,完全可以借款一筆後,不收取利息么,要不會2頭都交稅的,灰常不劃算
4. 母公司貸款給子公司用,如何受託支付
貸款資金的使用有明確的提款用途,不會直接發放到企業賬戶由企業自己支配使用。通常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直接把貸款資金付掉,在企業賬戶上停留時間短且受到監管,不存在集團母公司把資金給子公司使用的情況。如果銀行批復中同意子公司使用集團授信,那可以由子公司作為提款主體直接提款
5. 母公司貸款可以給子公司使用嗎
法律分析: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 集團公司和另外一家子公司 以本公司的名義貸款 然後貸下來的款 給集團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用,財務
不合理,這是在逃避稅費。正確的做法是將銀行借款帶下來以後,已撥付所屬資金的形式下撥給下屬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在交付利息時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7. 總公司代付分公司貨款,憑證怎麼做
總公司代付分公司貨款,會計憑證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其他應收款
為了反映和監督其他應收賬款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其他應收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增加,貸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
(7)集團貸款款項直接付給分公司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為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8. 請問集團公司可以直接替子公司代付貨款嗎若能,需要什麼手續子公司需要為此向集團公司支付利息嗎
是可以直接代替子公司代付貸款的。
但,要形成三方協議,也就是總公司,子公司和債權人三方的協議。
總公司的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子公司
貸:銀行存款
子公司的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
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