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法人借款給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一、 公司法 法人借款給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需要區分對象,如果是公司法人借款給公司,是屬於 民間借貸 的活動,受到法律的規制。如果是公司法人向其他企業或者是銀行機構借款,由於公司法人的行為對外是代表公司的,因此此時借款行為則是屬於公司借款行為,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二、其他法律規定 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 商業銀行法 》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 借貸合同 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民間當中的自然人發生借款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的行為,但是公司法人如果想要將自己的錢財借款給公司的話,需要考慮到已定的情況,比如說公司未來的發展狀況,不能夠違反法律規定來進行借款,還需要注意的,就是簽訂相關的協議,避免發生一些法律問題。
② 公司貸款股東有責任嗎
一、公司貸款股東有責任嗎
1、對於公司的貸款,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來承擔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不需要額外承擔責任。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的,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但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必須補充金額,補充到位之後也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倒閉欠錢股東有責任嗎
要看實際情況,如果股東有如下情況則需要承擔責任:
1、借款人股東出資不實,但實際出資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借款人股東應在出資不足范圍內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借款人股東抽逃公司資本,但借款人實際出資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借款人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本范圍內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借款人股東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導致借款人實有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先由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由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③ 對公司借款合法的規定都有哪些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公司法》沒有對借款直接規定,但可以根據第一百四十九條等法條間接作出法律解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④ 公司貸款,股東簽字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公司欠下的借款,股東只需要以原先出資額承擔有限的責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嚴格意義上,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參與民事交易過程中,涉及權利義務糾紛,不會直接牽涉至股東。這主要是因為公司設立,就是為了創設一個獨立的法人地位。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享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財產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股東只是在出資的時候,履行有限的責任。因此,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以出資份額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這也是,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由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樣規定了例外的條款: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以及股東有限責任權利的,造成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這時候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貸款,股東簽名只是表達一種知情權及同意權,股東以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權比例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債務。如果股東是為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擔保協議,那就需要以個人財產對公司貸款承擔責任。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法院司法程序確認的公司債權人,由於債務人公司僅僅是處於吊銷未注銷的企業狀態,主體資格並未消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不組織清算的股東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⑤ 公司向股東借款的法律規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指的是公司設立後在其經營活動中,因資金需求或經營需要,向其內部股東個人借款的行為。
公司向股東個人借款,首先需要召開股東會議對借款事宜進行表決,借款涉及到對公司產生債務的行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公司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並形成同意向股東個人借款的決議後,方可向股東個人進行借款,如該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公司不得向股東個人借款,則借款行為因違反公司章程而無效。
所以,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⑥ 企業貸款股東需要承擔責任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向銀行貸款的,由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如果股東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如果是連帶責任的,股東對債務有清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⑦ 公司法關於借款給股東的規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向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但對股東個人借貸行為沒有規定。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貸的行為應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⑧ 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您好,一、公司向個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二、公司借款給個人
1、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2、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人與人之間是可以借貸的,公司與人之間也是可以借貸的,公司法借款在公司向個人借款方面規定非法集資是無效借貸行為,在公司借款給個人方面規定這種行為是民間借貸行為。如果雙方的借貸關系是合法的,那麼雙方將受到法律的認定和保護。借貸如果處理不好極易發生糾紛,所以在借款之前雙方要簽署一份借款協議較為妥當。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