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額信貸的成本有哪些
國培機構的小額信貸的基礎課程中提到:
(1)資金成本
主要是指小額信貸機構為自有資本金,所吸收的銀行存款,央行的再貸款以及銀行間拆借資金的佔有而付出的代價,也就是其對外的融資成本。
(2)管理成本
主要包括小額信貸各級機構的辦公機具的折舊費用,貸前調查,貸時調查,貸後檢查的人工成本。
(3)風險成本
主要是指小額信貸因客戶履約能力,履約意願,自然災害影響,市場變化等因素形成的潛在或事實上的貸款本息不能按期回收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反應為呆賬准備金的計提和呆賬核銷,前者是潛在損失的反映,後者是實際損失的反映。
(4)稅負成本
是指小額信貸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應該繳納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等,改部分構成小額信貸機構經營現金的流出,是重要的成本支出項目。
B. 小額貸款公司主營業務成本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管理費用:員工薪金、報銷、出差、辦公費用、。
財務費用:與銀行融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存款利息收入。
營業稅、所得稅、各項附加費。
C. 典當與小額貸款的區別有哪些
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別比較多,首先,我們來看兩者的定義。
典當行是指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借貸融資性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它的業務非常廣泛,而且操作流程也非常便捷,比如:房產典當融資、汽車典當融資、股票典當融資、民品(珠寶、玉石、黃金、鑽石、首飾、手錶、奢侈品等)典當融資、藝術品典當融資和其它財產權利的典當融資等都可進行。
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從事民間貸款的機構,有信用貸款,也有抵押貸款,它與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託公司這種可以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公司在定義和經營范圍都有所不同。
它們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兩者的經營模式不同。
典當行:資料要求簡單、放款時間快。一般只要質押物手續齊全,三兩天就可以拿到錢,但典當行融資成本普遍較高,比小額貸款公司利率高;
小貸公司:一般發放小額貸款,有抵押貸款,也有信用貸款。小貸公司不吸收存款,且門檻較低,可以沒有抵押物。
2.兩者的注冊要求不同。
典當行注冊資本的規定比較詳細,要求比較嚴格,要求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小額公司的注冊資本一般要求不得低於1500萬元。
D. 銀保監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嚴禁用於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9月16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九)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並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十)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一)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二)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三)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除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外,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地級、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嚴格標准、規范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關,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寓監管於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監管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採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加大監管力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暫停新增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對依照《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19〕83號)轉型的機構,要嚴格審查資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建設監管隊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一)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三)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四)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二十五)依法市場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並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六)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地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七)銀行合作支持。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八)加強行業自律。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E. 上海小貸公司擬立規:融資杠桿上限5倍,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
上海將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公開徵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實際上,這一杠桿比率與銀保監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杠桿倍數作出非標融資和標准化債券類融資的區分,將小貸公司融資杠桿上限統一為5倍,各地可根據需要降低杠桿倍數。
另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這一數值也與《通知》相同。
不僅如此,在利率、發放貸款等方面,《意見》也同樣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分類監管上,在《通知》的基礎上,上海市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細則。
《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意見》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針對《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意見》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 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 社會 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以上統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實行部門聯動、市區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聯系。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管協調,形成監管合力。各區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金融工作部門,並由其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監管工作。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區政府的要求,對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初步審查、信息統計等職責,組織開展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等有關工作,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除設立、退出試點等重大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區金融工作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和「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七條鼓勵各區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退出
第八條 試點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型大小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結構;(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發起人;(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架構,以及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撐業務經營必要的信息系統;(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八)有符合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80%。單個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應當具有良好的 社會 聲譽和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主要發起人向擬設立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事項;(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市場需求、同業狀況、公司市場定位、經營模式、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未來3年資產負債和盈利水平預測等;(三)章程草案;(四)組織架構圖;(五)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七)發起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出資意向和出資能力證明;(八)法律意見書;(九)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十)發起人承諾書;(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在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減少注冊資本;(二)變更股權;(三)跨區變更住所;(四)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五)合並、分立、退出試點。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變更名稱;(二)增加註冊資本;(三)區內變更住所;(四)變更章程;(五)除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願退出小額貸款業務試點的,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意見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退出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同意之日起3個月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督。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第二十一條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業務;經向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股東借款、同業拆借方式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三)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按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治理結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據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和分類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營銷宣傳、投訴處理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強對催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還款義務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催收,不得採取以下方式催收債務:(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五)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六)違規散布他人隱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借款人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在合同中載明並由借款人確認。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設立審批文件、營業執照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如實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或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監督檢查,並將相應費用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分為年度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年度現場檢查,檢查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檢查期間為上一個年度,原則上在每年二季度進行。專項現場檢查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有關小額貸款公司不定期開展。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7(三)檢查相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等;(四)調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證據材料,以及相關經營活動場所、設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文件資料,不得妨害、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提出明確的整改和監管意見。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在依法收集並處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分析和評估經營活動及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採集相關信息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或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詢問、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約談等方式予以確認和證實。
第三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行業自律組織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督促、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實施自律管理;(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工作;(三)督促會員開展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教育,開展糾紛調解,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四)調查處理針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五)組織開展會員培訓與交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一)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受委託參與監督檢查活動的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中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風險處置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在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流動性困難的;(二)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的;(五)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並同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風險,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風險隱患的,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一)無法取得聯系;(二)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三)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四)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一)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二)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三)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取消試點資格。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經營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風險事件的,或者在發生風險事件時未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毀滅、轉移相關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對:劉威
F. 如何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想要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關鍵是想方設法降低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的綜合成本,包括運營成本和資金成本,可以從4個方面著手:
一、降低小微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建立多層次的小微金融服務體系。只有為小微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多了,市場競爭加強了,才能提高小微金融機構的運營效益,降低運營成本。
二、為小貸公司減免稅收,降低其運營成本。目前,小貸公司仍適用一般工商企業的稅收政策,稅務負擔不輕。如果國家能出台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減輕小貸公司的稅收負擔,進而鼓勵小貸公司降低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則有利於小微企業的發展。
三、利用財政資金為小貸公司提供貼息支持,降低小貸機構的融資成本。對於那些支持符合國家重點產業目錄小微企業,以及支持農村小微企業和農戶的小貸公司,政府應給予一定的融資支持,並對小貸公司從商業銀行融資提供財政貼息,降低其融資成本。
四、建立專門「支農支小」批發基金,定向支持小貸公司服務小微、服務三農。央行已有「支小支農」再貸款業務,但僅限於向正規金融機構開放,建議央行放寬准入范圍,重業務本質,輕機構性質,只要小貸公司真正地「支農支小」,就可以申請再貸款的支持。國家財政和大型金融機構也可以合作建立小微貸款批發基金,向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專門為「支農支小」的小貸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支持。
小企業大作為,小微企業不僅是提供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更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想要從源頭上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除了在銀行增加供給上下功夫,還要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G. 重慶第三軍區醫院在哪個附屬醫院看皮膚科哪個附屬醫院最好。。
西南醫院,沙
H. 民營企業融資成本高 3大路徑可以降低
民營企業融資成本高 3大路徑可以降低
民營企業是怎麼融資的?融資成本高,可以有3大路徑降低,大家可以參考了解。
降低公共負債成本帶動民營負債成本下降
2013年到2014年的中國債券市場,是民營企業在資金二元供給環境中窘迫的一個縮影。2013年中,銀行間市場資金收緊,債券市場由牛轉熊,融資成 本高企。民營企業大多不堪重壓而撤回融資計劃,城投公司卻融資熱情不減。2014年超日債違約進一步推高了民企債券收益率,城投債卻成為市場資金的避風 港,走出了一波浩浩盪盪的牛市。
作為民營企業融資門檻最高的公司債尚且如此,以公司債收益率為標桿的其他融資方式可想而知。除個別暴利行業外實難承擔,融資難成為民營企業的夢魘不足為奇。
資金二元的背後是信用二元,民營企業相對高風險是長時期內的客觀事實,和國有主體融資利率差是信用風險的市場化補償。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對「三農」和中小微企業進行信貸支持安排都是縮減私人部門信用風險溢價的重要手段。
但從私人部門融資成本的構成來看,成本高企的原因不僅在於信用利差過大,也在於公共部門融資成本畸高。如果公共融資成本下降,民營企業的資金利率就相對更有吸引力,可起到降低成本、吸收資金的作用。
公共負債市場化改革推升負債成本
城投公司的引入是對公共投資進行市場化改造的嘗試。借鑒國有企業改革經驗,通過資金價格的作用機制提升投資效率、減少浪費。但與一般國有企業相比,城投公司投資領域的公共屬性更強,政企分離的難度更大,市場化探索難言成功。
首先,城投公司負債意願對於資金利率的彈性過低,價格傳導機制沒有發揮作用,反而扭曲了金融市場化建設。在財政軟約束和政績考核機制下,資金利率上升對 抑制城投公司投資沖動、提升投資效率的作用微小,最後還要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約束。而城投公司在市場化融資操作中,虛構財務報表、隨意轉移資產等行為屢見不 鮮卻免於受罰,不利於市場化契約規則的建立。
其次,城投公司和地方財政間的擔保關系沒有消失,而是由顯性轉為隱性,明確轉為或有,沒有 建立城投公司的市場危機意識,反而推升了負債成本。鑒於城投項目現金流生成能力匱乏,自身負債率較高,投資者風險評估的落腳點依然是作為外源性償債來源的 財政兜底。財政兜底在法律障礙下體現為安慰函、BT協議等形式,這種隱性、或有的擔保關系推高了資金價碼。
最後,負債主體行政級別低層化進一步推升負債成本。和其他主要經濟體相比,我國公共負債主體層級分布明顯低層化。中央政府具有赤字貨幣化的能力,而地方政府的終極償債來源只能是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不確定性較為明顯。
公共負債行政化改造路徑
市場經濟也需要公共投資,公共負債行政化存在合理性,並不是市場經濟的敵人。既然公共負債市場化改革步入歧途,對其進行行政化改造,恢復「公共」的應有之義,既是深化金融體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更能促進公共負債成本下行進而提高民營負債的吸引力。
公共負債行政化改造的核心是信用主體行政化、信用層級高端化和約束手段行政化。
信用主體行政化的第一階段是強化顯性擔保預期,包括指定特定部門對區域內城投公司的負債審批權責和償還輔導權責進行集中、調整城投負債披露標准淡化企業 自身財務狀況披露的地位、引導投資者建立基於地方財政實力的信用評價體系。第二階段是突破公共部門擔保的法律障礙,實現地方財政對城投負債的顯性擔保。第 三階段是在試點成熟後引進市政貸款和市政債,逐步完成對城投負債的置換。
信用層級高端化的短期途徑同樣是強化顯性擔保預期,包括上收新增負債的審批許可權、強化上下級財政間償債性轉移支付的明確性。長期途徑是提升國債、省級政府負債、政策性銀行負債在增量負債中的佔比,通過轉移支付和政策性貸款的方式完成對低層級負債的置換。
行政化約束堪稱改革成敗的勝負手,核心是公共預算制度的強化,將城投負債納入公共預算進行管理。
近年來,我國民營科技企業保持了強勁的增長勢頭,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造市場經濟主體、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成為區域經濟發展中充滿活力的新增長點。目前在北京,民營科技企業已經形成以電子信息產業、生物工程和新醫葯、光機電一體化以及新材料為主的四大支柱產業。1996年,北京實驗區四大支柱產業的工業產值已佔總產值的94%。其中電子信息產業佔47%,光機電一體化佔21%,新材料佔16%,生物工程和新醫葯佔10%,其他僅佔6%。民營科技企業對於這四大支柱產業的規模和市場份額擴大發揮了主導性的作用。民營科技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需要有力的資金支持,然而,其貸款融資的現狀不容樂觀。據有關資料統計,87%的民營企業的資金來自民間借貸、親朋籌措和自我積累,民營企業只有所需資金的6.8%來自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近年來,民營科技企業已走上了規范、快速發展的道路,但同時對資金的需求也進入到更加迫切的階段。然而銀行在紛紛表示支持的同時,仍有「惜貸」和「恐貸」的心理。資金緊缺已成為困擾民營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一、民營科技企業貸款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盈利能力高、發展前景好的大型民營科技企業基本上是各家大銀行的黃金客戶,比較容易得到銀行貸款。而大量處在發展和創業階段的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由於在資產規模、融資擔保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在金融體制改革相對滯後、金融市場不完善的.情況下導致在貸款時面臨著種種困難。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機制與民營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的矛盾。
國有商業銀行不願為民營科技企業,特別是對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不是因為存在貸款歧視,而主要是出於風險考慮。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正在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商業銀行過渡,實行貸款零風險和貸款決策失誤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即一旦將款項貸給借款人後收不回來,就要由放款人承擔責任。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普遍存在自有資金不足,資信不高,企業制度不夠規范等問題。給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會使銀行貸款的交易費用和監督成本增加,風險增大。這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與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之間開展的業務少,聯系和了解的更少。貸款時,銀行為了獲得有關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信用及財務狀況的詳實材料,將花費的更多的精力和更高的成本。此外,由於國有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當貸款逾期時銀行可找其上級主管部門追討,即使形成風險,也是「爛在國家這口大鍋里」,放款人責任較小。而民營科技企業無主管部門,雖然目前對民營科技企業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體制,但這些管理部門中,沒有一個是真正負責與主管的部門,這可能加劇銀行貸款難以及時回收的風險。再者一些信貸員也可能會因顧慮個人名譽,害怕承擔風險,而不願貸款給民營科技企業,從而人為減少了對民營科技企業快速發展的支持。
2、傳統信貸資金在投人民營科技企業時存在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尚未解決。
民營科技企業具有高投入、高成長和高回報的特性,企業的各項投入是以智力及其它無形資產的投人為主,而固定資產相對缺乏,這種現狀與商業銀行貸款講究資產保障的機制不可避免地發生沖突。即使民營科技企業貸款獲得成功發展,企業的利潤再豐厚,也與銀行無關,銀行只能收回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無權分享企業的高收益。而一旦貸款項目失敗,民營科技企業又無多少固定資產可以抵償,銀行就將血本無歸,損失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只承擔了企業的高風險,卻沒有享受企業的高收益。這種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降低了銀行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積極性。
3、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擔保系統尚未建立。
當前大部分民營科技企業無法得到貸款支持的主要原因是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或擔保。傳統的銀行信貸融資需要企業提供第三方擔保,但是處於發展和創業時期的大部分民營科技企業沒有不動產等傳統抵押資產向為其提供擔保的企業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尋找第三方擔保存在著較大的困難。民營科技企業自身的資產主要是知識產權和技術等無形資產,難以提供銀行認可的貸款擔保。此外,銀行的貸款審查主要注重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的考察分析,對企業的資信評級也普遍存在關注企業資產規模的傾向。而處於發展和創業中的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通常不具備較大的資產規模,也不具備良好的歷史經營業績記錄和銀行認可的擔保和抵押,在資信評級中一般不能夠獲得較高的資信等級。即使有的民營科技企業能提供抵押,也存在抵押品變現難的問題。例如抵押的房產,在貸款到期時處理起來並不易。一方面房產交易的二級市場不發達,抵押品不好變現;另一方面如何妥當安置欠債人也是一棘手的問題。國外政府可為欠債人提供廉價房或地下室,而我國目前的有關配套政策尚未建立,使銀行對民營科技企業抵押貸款的積極性不高。
4、缺少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
解決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問題的一個關鍵因素是要解決中小銀行發展的問題。這些年來由於中小金融機構的數量不足,以及本身的發展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對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的金融支持也顯得力度不夠。近年來為強化對城市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多次對其進行了「歸口」、「整頓」,其法人代表由原來的由股東選舉產生變為由上級主管行政任命,也失去了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的動力。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制度不健全。中小金融機構雖然在理論上應該承擔其經營風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存款保險制度和全國性的支付結算系統等制度未建立,有的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儲戶擠兌現象時有發生,雖然最後問題都由國家解決,儲戶有驚無險,但其商業信譽的損失是很難挽回的。這些因素阻礙了中小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減弱了中小金融機構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
5、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品種單一,貸款關系復雜,影響民營科技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首先,辦理抵押貸款環節多,收費多。如土地房產抵押評估和登記手續中,評估包括申請、實地勘測、現價估算等;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等,到房管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才能辦理他項權利證書。經歷上述過程需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且抵押評估費用也較高,如房地產抵押要收地價評估費0.3-0.6%、他項權利證書費0.1%-0.2%、公證費0.2%,等。目前銀行貸款還難以滿足民營科技企業資金「急」的要求,對急於取得資金的小額貸款戶相當麻煩,一些業務甚至會因審批貸款的時間較長而失去商業機會。銀行在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種類上,局限於短期的流動資金貸款,較少發放中長期的技改貸款和基建貸款。
有的民營科技企業,特別是民營高科技企業反映當遇到較好的項目需要中長期資金進行研發和開拓市場時,很難得到銀行中長期貸款的支持。許多民營科技企業認為銀行貸款關系復雜,尤其是歸國的留學創業人員感觸更深。去銀行貸款需疏通各種關系,為此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的民營科技企業雖然可以通過中間人得到銀行貸款,但條件苛刻,還要支付較高的回扣,有的回扣率高達5%,企業的借款成本大大增加,也降低了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6、政府有關扶持政策不配套、不到位,降低了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能力。
近年出台的許多政策法規多是按照企業規模和所有制設計操作的,對大企業和公有制企業考慮較多,對民營科技企業,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考慮較少。(1)在稅收政策上,民營科技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不但增加了企業的稅負,而且人為地減少業務交易量,限制了它的獲利與經營發展。(2)在土地政策上,國有企業可享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增值減免照顧,而民營科技企業無此優惠。(3)在銀行呆壞賬准備金核銷上,大企業可列入國家計劃及時貼息掛賬,優化資產負債結構,而民營科技企業不能享受這種政策。(4)在行業准人上,民營科技企業還受到較多限制。
二、民營科技企業貸款融資的政策建議
實踐表明,沒有民間投資的持續和高質量增長,經濟是難以健康、快速發展的。只有民間投資快速跟進並長期活躍,才能實現中國經濟的止跌回升。中國傳統的金融體制長期以來使間接融資在企業外部資金供給中佔有較高的比例,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形成了傳統的緊密關系。在目前我國民間風險投資基金缺乏且規模較小的情況下,開辟適合於民營科技企業的新型間接融資途徑就顯得尤為迫切。這是需要銀行、企業和政府等各方面齊心協力,創造條件,互相配合才能解決的問題。現建議如下:
1、利用銀團貸款支持大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對資金需求特別大,資本雄厚、內部管理完善、效益增長平穩、發展前途看好、在市場佔有主導地位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主要依賴國內的大銀行,通過銀團貸款來共同支持,也可實行貸款主辦行制度和信貸授信制。
2、開展銀行風險信貸業務,解決民營科技企業融資難和商業銀行向其融資的風險損失無法補償的雙重難題。21世紀世界經濟將由工業經濟走向知識經濟,經濟增長模式從資金密集型走向知識密集型。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商業銀行,在吸收原有信貸原則合理因素的基礎上,應當制定以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為核心內容的新信貸原則。在民營科技企業集中的地區,商業銀行可試點風險信貸業務。即商業銀行可選擇若干有較好成長性的民營科技企業,撥出專項資金向其發放風險貸款。待企業成長增值後,銀行可通過出售所持有股份或期權獲得較高的收益,以彌補對失敗企業的貸款的風險損失。目前商業銀行信貸總風險與信貸總收益相對稱的信貸方式與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可考慮結合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建設,設立專門的機構開展風險信貸業務,以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3、發展知識產權擔保融資業務。目前一些民營科技企業擁有較高的技術水平,但缺乏土地、不動產等傳統的可以用於抵押的物品,這妨礙了企業從銀行獲得必要的貸款來促進自身的發展。在目前這種知識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商業銀行應改變經營觀念,可考慮以知識產權作為擔保品替代傳統類型的物質擔保。當然要實現這種融資方式,還需要完善知識產權等有關的法律法規,建立知識產權的交易市場等。
4、鼓勵政府和民間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擔保市場。雖然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風險並不能通過擔保機構而減少,但可將風險的一部分從銀行轉移到擔保機構。因此,成立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開辟多條渠道籌集擔保資金,對降低銀行信貸風險有重要的作用。對處於初創期找不到擔保單位的民營科技企業,可由工商聯、工商部門和民營科技企業協會牽頭,由民營科技企業共同出資組建「借貸擔保協會」,發揮聯保、互保的作用;由銀行、相關企業與政府財政合作建立中小型民營企業風險擔保基金,實行有償服務。支持那些屬於政府扶持的行業,如高新技術企業、可替代出口產品企業、有市場有潛在市場的朝陽產業等。但對基金准人條件應做出嚴格限制,象信用級別低、有不良信用記錄、經營狀況不佳的企業不得進入擔保協會,基金也不提供擔保支持。在基金組建發展的初期,應更多地依託行業協會或一些社會團體,以得到業內人士的專業指導和社會方面的支持。
5、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特點,發展多種形式的中小銀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如果一個地區的經濟以資本密集型的民營大企業為主,其融資渠道以從大銀行貸款和發行股票為主。如果一個地區以中小型民營企業為主,則有效的融資方式應該是依靠中小銀行貸款。中小型民營企業需要的資金量不多,且分散,而中小銀行則因為資金規模小,無力經營大的貸款項目,對當地的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資信和經營情況比較了解,信息費用不高,因而中小銀行也願意為中小型民營企業服務。對於中小銀行可採取增加網點建設、明晰中小銀行產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支付結算系統措施來提高中小銀行的社會信用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力度。
6、准許商業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中小型民營企業服務。融資租賃的規模和期限更適應中小型民營企業經營的要求。這是因為,租賃物可以是大到上億元的大型生產線,也可以是小到幾萬元的設備,而且租賃期限比銀行貸款的時間長。目前在美國,10家公司中就有8家公司通過租賃方式取得部分或全部經營所需的設備。作為籌資手段,租賃已超過債券、商業銀行貸款和企業自有資金積累,成為企業最大的資金來源。民營中小科技企業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利用租賃的方式,就能以較少的租賃費用引進先進的設備盡早進行生產經營,還能獲得較好的技術服務,減少技術淘汰的風險。另外,在會計處理上,融資租賃設備一般由承租人計提折舊,其費用的增加,賬面利潤減少,應納稅款也隨之減少,企業還可得到稅收上的好處。商業銀行辦理融資租賃,可以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實力、暢通的融資渠道、眾多的經營網點、嚴密的管理制度,以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能很快將租賃業務開展起來,比其他的租賃的公司具有明顯的優勢。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商業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可擴大其經營范圍,盡快佔領國內市場,為參與國際競爭打好基礎。
7、加強政府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扶持。政府應為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增強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能力。包括:
(1)平等稅負。政府要對同行業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一視同仁,統一稅負,合理負擔。對增值稅進行改革,允許民營小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促進民營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2)逐步擴大民營科技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除了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項目和產品外,凡國家放開的行業和商品,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實行壟斷。在民營科技企業大力開展資本運作,實現各種形式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橫向聯合,以及採取聯合、參股、租賃、承包、購買、兼並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存量資產的優化組合時,在政策上應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優惠待遇。
(3)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要有效的制止對民營科技企業的各類攤派和亂收費,切實減輕民營科技企業的不合理負擔,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民營科技企業的法律環境,完善公安等司法服務,以保護其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安全;建立幫助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府行政機構、社區服務機構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幫助民營企業盡快的發展、完善。(4)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要盡快落實民營科技企業自營進出口權,進一步擴大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空間。民營科技企業中留學歸國人員較多,他們與國外的聯系較多,比較了解國際市場,生產的產品更具有參與國際競爭的優勢。但目前大部分民營科技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其產品只能由進出口公司代理進出口,增加了經營成本。此外,目前對民營科技企業進口國際先進的技術和設備也無任何優惠政策,這也限制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發展速度。
;I. 銀保監會: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 不得用於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9月16日,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防範化解相關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辦公廳於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內容:一是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在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對外融資比例、貸款金額、貸款用途、經營區域、貸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從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戶信息、積極配合監管等方面作出規范。三是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指導各地明確監管責任、完善監管措施、建設監管隊伍、實施分類監管、加大處罰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鼓勵加強政策扶持、銀行合作支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制度建設,與《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的施行相銜接,進一步完善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
其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此外,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9074家,全行業實收資本9478億元,貸款余額10043億元。《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亟需明確的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作出規定,有利於遏制監管套利、促進規范監管、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通知》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鼓勵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經營放貸業務,並從貸款集中度、貸款用途、經營區域等方面予以規范。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二是強調事中事後監管和負面清單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規尚未出台的情況下,本著問題導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強調事中事後監管,明確行業亟待統一的監管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嚴禁觸及違法違規高壓線,防止風險外溢,守住風險底線。三是注重發揮地方金融監管的主觀能動性。辯證把握監管規則的原則性與靈活性,減少不必要的監管統一設限,授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當地實際,細化部分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