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債權轉讓法律問題,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一、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毀胡神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纖虧意的除外。四、債權人轉做羨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五、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授讓人主張。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⑵ 公告催收的法律規定
關於催收公告,我們先從公告送達說起。所謂公告送達,指法院以凳歷登報、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方法。緝發光菏叱孤癸酞含喀由於公告送達通過在相對人住所地公告的方式,推定相對人獲知公示內容,與直接通知相對人具有較大差別,出於保護相對人利益的考慮,公告送達一般只適用於法院送達司法文書,而是否適用當事人之間的意思通知(如此處的催收公告),則基於法律特別規定。如台灣地區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我國大陸地區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只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對金融資產公司收購與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採取公告通知方式主張權利做出了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棗棗搜《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十二條)第10條規定: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岩宴響力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可見,只有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公司轉讓債權時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資產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時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資產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向債務人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斷訴訟時效,除此以外,採取公告方式主張權利不能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訴。(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⑶ 不良貸款打包處置規定
法律分析:不良貸款打包處置規定如下:
1、銀行最初採取催收的方法,催收未果,銀行就會採取法律手段處理,保全凍結處置不良資產,收回全部或是部分不良貸款;
2、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產生不良資產,會打包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雙方協商一致,銀行出售轉讓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接管不良資產;
3、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銀行按規定轉入呆賬。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七條 不兄此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慶閉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並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未經國務院批准,貸羨差迅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⑷ 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最終是怎麼處置的有什麼規定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最終是怎麼處置的?有什麼規定?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有多種方法,最常見的有以下方法:
一、法律處置
銀行貸款不能按期收回,銀行最初採取催收的方法,催收未果,銀行就會採取法律手段處理,訴訟,通過訴訟,保全凍結處置不良資產,收回全部或是部分不良貸款。
二、打包轉讓
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方法:打包轉讓,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工、農、中、建)上市前,均成立了對應的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使得四大國有銀行輕裝上陣,資產管理公司就是盤活處置不良資產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產生不良資產,會打包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雙方協商一致,銀行出售轉讓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接管不良資產。
三、呆賬核銷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銀行按規定轉入呆賬,按呆賬的種類不同,分別申請呆臘好賬核銷。如:法律訴訟類,銀行不良資產經訴訟,處置不良資產,不能收回部分貸款,進行呆賬核銷。打包出售類,銀行打包處置不良資產,價格都低於原有的不良貸款,差額形成損失,轉入呆賬,進行呆賬核銷。
銀行在呆賬核銷過程中,進行責任認定,對於有責任的經辦人、審查人、管理人進行相應處理,行政處分、罰款處理,責任不同處理不同,嚴重的會除名。
總之,銀行貸款產生不良是有原因的,主要是債務人的原因,市場原因,經營原因,資金回籠原因等,造成銀行貸款產生不良,形成損失。銀行貸款允許有呆賬,也預提了呆賬准備金,呆賬准備金就是為核銷呆賬貸款準的。不過核銷的呆賬貸款,僅是銀行內部帳務處理,不代表債務人不用還了。銀行債權還在,債務人只要有還款能力,一樣要歸還,銀行會跟蹤催收的,盡力收回,減少損失。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不良貸款基本是每個銀行現實遇到中的很頭疼的問題,不過出現不良貸款並非就代表著損失,舉個例子:之前報道的貴陽農商行不良貸款余額約100億元,不良率近20%,單以貴陽農商每年的利潤,需要20年才能把不良余額覆蓋掉,但中誠信國際仍給予貴陽農商A級的評級,這就是因為不良貸款並不代表著一定就是損失,那麼銀行對於逾期的不良貸款處理方式是怎麼辦的呢?(個人與企業的處置方式類似,因此統一介紹企業的)。
借新還舊、展期、重組 對於逾期的貸款,通過調查確認,企業只是階段性或者臨時性的經營困難,目前仍然有能力償還利息,只是暫時無法償還本金,那麼銀行一般會採取借新還舊(發放新的一筆貸款歸還舊的貸款)或者展期(把貸殲侍款歸還的期限延長)的方式,來減輕企業的壓力。
對於企業問題較大的,會通過重組的方式解決,比如由另一外一個經營正常的主體(如原來的擔保人)來承接這個貸款。貸款重組要求借款人及擔保方式均不得弱於原來的借款人及擔保方式。
貸款清收 如果採取上述方式,均無法解決問題的話,一般銀行會向法院起訴,查封、凍結、扣押企業名下的資產,通過劃轉企業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拍賣企業的資產(當然現實中不少企業的資產都分別被抵押至不同的銀行,所以銀行常常只能拍賣抵押於本行的資產),來歸還銀行的貸款,如果企業的賬戶余額或拍賣的資產不足以覆蓋全部的貸款的金額,本筆業務又有保證人的,那麼銀行會向保證人進行追償,由保證人賠償。
這個階段的,如果有抵押物的,一般可以回收的貸款本金在90%以上(因為抵押物抵押時都是按0.7折及以下的比例抵押的);如果是保證的,可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在70%以上。
貸款轉讓 有些比較難以處理的輪改鉛,比如抵押物地理位置較偏僻不好處置或者保證人不配合,每次歸還一點點等等,銀行不想花費太多時間及精力處理的,會統一打包賣給不良資產清收公司,過後不良資產清收公司無論收回的資金高於或低於銀行出賣的金額,均與銀行沒有任何關系。
通過第二及第三種方式處理後,仍然有缺口的部分,比如貸款1000萬元,通過上述方式最終只收回900萬元,那麼剩餘的這100萬元,就是真真正正的不良貸款,也是銀行確認無法追回的了,那麼銀行就會把這個差額核銷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核銷只是銀行的做賬方式,表明賬上沒有這筆不良金額了,但你和銀行的債務關系並沒有解除,如果將來有還款能力,銀行可能還會找你還款。
總結個人的不良貸款與企業的解決方式一樣,不過因為個人貸款的金額比較小,銀行一般都直接跳過第一步驟,直接從不良清收階段開始。銀行不是慈善機構,對於不良貸款,不會輕易接受損失,均會採取一切一切的措施,盡量降低損失的金額。
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都會經過催收、資產處置、債務轉讓、核銷等幾個環節,針對每筆貸款的性質和金額,處理的流程和方法也是不一樣的。
比如助學貸款,我身邊就有一個例子,女性,畢業後,助學貸款一直沒有歸還,後來列印出來的徵信報告就顯示呆賬,期間失信人步入 社會 ,更換了聯系方式,銀行一直無法聯繫到她本人,以至於她都沒有經過什麼像樣的催收,現在生活如舊,呆就呆了,用她自己的話說,都不知道應該怎麼還。
說說最常見的房屋按揭貸款,這個貸款業務有一定的廣泛性。 就目前而言,住房按揭貸款屬於相當優質的貸款,一旦貸款人開始逾期,銀行就會電話及時進行提醒,詢問相關的原因。逾期三個月後,銀行就會和按揭人協商,將房屋出售,以便償還債務。
這個時候部分按揭人是會同意的,這個時候處理房屋的價格按揭人還有很大的話語權,如果這個階段也錯過,銀行就會起訴按揭人,銀行也就會毫無爭議的勝訴,房屋進入法院拍賣系統,至於售賣價格,以評估公司提供的價格,然後再打一個折扣。
部分銀行會把一批逾期的客戶打包,出售給資管公司,然後資管公司來和債務人談判,是協商處置還是走法律程序,就看談判結果。
市面上有抵押物的貸款,比如私人借款、公司為借款主體的抵押經營貸大致都是這么個流程。這也就是馬雲所詬病國內銀行業當鋪思想的根源所在。
再來說說無抵押性質的信用貸款,比如信用卡、信用貸、稅金貸等等,都屬於此列。 目前最突出的就是信用卡、信用貸,違約逾期的特別多。
一旦逾期後,銀行或者消金機構先自行催收,催收無果就會外包給專業的催收公司,其實套路都一樣,就是威脅恐嚇,打心理戰,爆通訊錄,搞的你顏面掃地。如果你心理強大,挺過這一階段,三方催收就會撤退,銀行和消金公司就會通過自己的法務批量起訴債務人,至於怎麼判決,就看證據了。
針對這些債務,一旦走入司法程序,判決後,債權人勝訴就會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有個執行局就是干這個的,原來叫執行庭。強制執行就是查找債務人名下的財產線索,一旦發現有,該劃走的劃走,該查封的查封,查封以後就是等待拍賣。
總之,銀行對待清收不良資產是有各種手段的,債務人基本都是被動的。其實,個人類的不良貸款占所有不良貸款的比例基本都是九牛一毛,真正的不良貸款都在各地方以某些名頭掛著的,貸新還舊,循環授信掩蓋著,這才是最大的不良貸款。
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滾局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鋒瞎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大基讓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⑹ 金融不良債權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應當在《民法典》的基礎上,嚴格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相關規范,合法處置。筆者認為,除對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審查之外,下面三個方面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亦需重點審查:一、嚴格審查《債權轉讓協議》中轉讓的債權的范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的轉讓指的是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就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受讓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以證明其權利合法性和權利范圍。那麼,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債權轉讓的范圍是否包括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先入為主地認為應當包括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從而損害債務人(借款人)的權利或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二、利息的計算標准和依據。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當以原借款合同為基準;受讓人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慎大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類案件的處理中,對原告主張的利息部分,一定要嚴格審查,涉及國有企業債務人時,對受讓人請求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依法應予駁回。三、對訴訟時效的審查。《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即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對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審查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在貸款到期後請求借款人還款的訴訟時效;二是債權從銀行轉出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孝仿、受讓人請求借款人還款的訴訟時效。本案中,某銀行以催收貸款通戚纖知書的方式向被告主張還款,未超過訴訟時效;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人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主張還款,亦未超過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⑺ 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問題研究
摘要:金融資產管理會司處里不良資產案件因政策上原因,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案件,其「執行難」問題也有不同於普通民事執行案件的特色。而解決金融不良資產案件的「執行難」問題,需加強訴前論證工作,制定有效的訴訟方案,靈活運用各種執行手段,利用執行和解,實現各方利益的調和,妥善應對法院執行工作考核機制的不利影響。要做到這些喊瞎,既需要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債務人企業誠信理念的樹立,以及社會誠信機制的建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
關鍵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執行難;成因;解決對策
「執行難」是債權人最為擔心的問題之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不例外。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不良資產案件,具有訴訟標的額大、債務人多是國有企業甚至政府部門的特點,因此執行難度高於普通民事案件。早在 2002 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法 律事務部已在廣泛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聯合擬就《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難問題的反映》呈請國家有關部門審閱,並引起了高層領導的高度重視。 2002 年 10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全國法院加強執行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講話中坦言,法院執行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 [ 』〕,他明確指出,涉及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案件,涉及國企改制的案件,應為當前清理執行積案的工作重點〔 』〕。以同一時期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的數據為例,其在湖南省范圍內尚待執行的案件有 176 件,標的額高達 21 億,雖然已交納訴訟費用、執行費用 20 (刃多萬元,但已執行債權僅為 1 . 9 億[ 3 ]。不難理解,「執行難」問題已嚴重影響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大化回收不良貸款、保全國有資產、化解金融風險的經營目標。因此,如何解決不良資產案件的「執行難」,就成了一個極具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課題。
一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成因造成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很多,筆者擬從外部原因和內部原因著手進行具體分析。
(一)外部原因
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首先是外部原因作用的結果,這些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四點。第一,被執行人信用缺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在社會轉型時期,由於觀念變化過速加之法律滯後及不健全,導致我們的許多企業缺乏以「誠實信用、正當競爭」來經營企業的價值觀。在許多經營者頭腦中,守法經營觀念很差,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惜佔用他人資金或財產作為自己發展的滲鏈手段,不講商業信譽,認為逃債有利、廢債發財、賴債不會坐牢,甚至將正當經營、積極償債的行為當做不合時宜的表現。在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以各種方式、理由實施逃廢債行為,正是這種信用缺失的典型表現。
第二,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隨著全社會對處置不良資產問題關注度的不斷提高,有關調整不良資產處置關系的法律政策已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但目前仍存在著大量不利於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規定、政策以及立法和政策上的空白,這些便是造成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又一重要的外部原因。具體而言:其一,公司法對債權人保護尚不到位。公司自有財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一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公司法的共同規鄭喊空則。但由於我國關聯企業法律制度中欠缺對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限制,沒有相應的制衡機制來規范和控制企業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在此月出台的《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情況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實際上是嚴格的股東有限見》 和 1998 年 6 月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責任;加之我們的社會目前信用基礎和信用理念都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其他一些針對執行工較薄弱,從而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面對關聯企業作中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雖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客戶通過關聯交易侵害自己的債權時,難以找到切立法上的不足,但仍不夠完善、系統,不能完成滿足實可行的合法、有效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債權。實.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司法實踐表明,執行工作中踐中關聯企業逃避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種種表現,對某些問題的處理於法無據是造成「執行難」的最也正是利用了現行關聯企業法律制度的上述弱點。直接原因之一。
大量實踐案例表明,關聯企業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其四,法院內部執行制度的不合理。為應對執及法律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責任制度變成行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局面,顯示執行工作的成果,了公司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工具,甚至異化為一種法院系統普遍建立了以執行結案率為主要指標的執難以追究股東責任的法律障礙,成為控制公司逃廢行工作考核機制。為了達到結案率的要求,法院和債務、獲取法外利益的「合法」工具。受關聯企業法執行法官往往在年中和年底這兩個關鍵時期採取要律制度立法缺陷的影響,在目前的金融不良資產處求債權人申請執行中止(暫緩執行)或者通過制發置訴訟中,甚至存在著將有限責任絕對化的傾向,即「債權憑證」等辦法突擊結案。這種執行工作考核認為不管在何種情況下,股東的責任都僅限於其出機制給不良資產執行案件造成的影響是,致使許多資額,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惡意行為會給作為債權人本來有希望得以執行的案件因被中止或者領取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造成何種程度的損害。憑證後變得難以執行,從而使債務人乘機轉移資產,其二,破產制度不完善。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躲避執行。
部分被執行人無力履行債務或資不抵債的案件,實第三,地方政府幹預。從一定意義上講,只要存質上也構成破產案件。目前,由於我國的破產法修在區域經濟就有可能出現地方保護主義。區域經濟改工作尚在進行當中,現行破產法律又未能得到有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經濟狀況與當地利益直接相關,效的執行,致使大量已經完全具備破產條件的國有也與當地人們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作為地方政府企業仍然作為市場主體存在著,並成為影響社會經自然要維護當地利益。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或明或濟發展的不安定因素或「定時炸彈」。現行破產法暗採取多種手段干預執行案件。比如有些地方出於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二:一是破產法制體系的局部利益的考慮,對一些企業實行所謂「掛牌保不完備。現行調整破產法律關系的立法主要有破產護」,外地法院不得對這些企業進行執行。甚至規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其中,定本地銀行對外地法院凍結的款項不得協助劃撥。前者規定的破產主體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後者將有些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頭規定,執行某些企業必主體定為所有的企業法人。但是,對於非法人組織,須報請某級領導批准。這些現象都是導致借款人有如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一般自然人的破產,目財產執行而不依法執行的原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前尚沒有相應的立法規定。二是現行破產法未能且的債務人中,有不少是在傳統企業制度下由各級地難以得到有效的執行。由於破產法的適用對象是國方政府開辦的,或者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有企業破產案件,盡管目前具備破產條件的國有企業系。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這類企業提起償還債務已有很多,但能夠真正進人破產程序的卻很少,這除訴訟並申請債權執行時,地方政府常常通過行政幹了立法上的原因外,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往往成預阻礙這類案件的執行。例如,某金融資產管理公了國有企業難以破產的重要原因。在社會保障制度司辦事處就曾遭遇法院已全額查封保證人存款,因滯後的情況下,如果嚴格執行破產法將不可避免地造行政及司法干預而長達 20 余月未獲執行的情況閑。成國有企業大面積破產,而企業職工無法得到及時有第四,司法不公。如上所述,地 方法 院由於因體效的安置,必然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甚至引起制上原因,其人、財、物都隸屬於地方,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動盪,最終仍然會引起「執行難」的後果。是難以拒絕地方政府幹預的,因此法院為了維系自其三,執行立法滯後。我國的執行法制在整體身利益而保護地方經濟利益也就在所難免。例如:上尚缺乏系統性、全面性及完整性,目前法院開展執 2002 年某地區中級法院對債務人所欠貸款抵押物行工作的最基本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的房產及土地進行拍賣,用於清償其所欠資產管理訴訟法》第三編中的第 207 條至 236 條,這些條文過公司的貸款本息 531 . 4 萬元,由於流拍,作為債權人於原則,操作性也不強。最高人民法院於 1992 年 7 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法院在省級報刊上刊登拍賣公告,但被法院拒絕。隨後,法院違反國家「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當事人財產裁定」的明確規定,裁定以債務人未抵押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 455 . 75 萬元償還資產管理公司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多次申請法院撤銷該民事裁定書,要求依法執行債務人的抵押房產及土地,但被法院以維系債務人公司的職工生存和社會穩定為理由駁回。通過上述案例不難理解,長期以來法院作為「政法機關」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司法的行政化),與政府其他部門並沒有什麼顯著的區別,法院也因體制原因很難樹立司法的權威性,司法的地方化也就在所難免,其帶來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如上例所示,法院有法不依,執法不公,部分法官和法院以各種站不住腳的「借口」或「理由」來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二)內部原因
造成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內部原因也有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下述三點。
第一,訴訟時機選擇不當。在「執行難」的不良資產處置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主債務人經營嚴重惡化、巨額虧損或嚴重資不抵債,幾乎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的。而對於債務人上述原本幾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良資產案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卻從避免因喪失訴訟時效而承擔責任或基於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度等方面考慮,往往不惜花費巨額訴訟費用被迫起訴。在此情況下,訴訟的結果已十分明朗:官司肯定勝訴,但勝訴判決肯定無法執行。如此即使花費巨額訴訟費用,只能得到一紙根本無法執行的判決。
第二,訴訟准備不到位。訴前論證不充分,訴前、訴中財產保全 措施 不到位,也是造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勝訴後債權難以得到順利執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缺乏訴前准備工作,沒有對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財產狀況及其歸屬進行摸底調查,或訴前及訴訟中沒有採取必要的財產保全措施,給企業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致使案件勝訴後判決難以執行。
第三,執行措施、執行手段過於單一。由於各種原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勝訴案件的執行對象往往限於主債務人或擔保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執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賣,這種執行措施及執行手段的單一化,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執行力度及效果,甚至導致執行不能。
二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綜上所述,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成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內部原因。而作為消解這些原因的對策,既有賴於國家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債務人樹立誠信理念,也有賴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囿於本文主題,以下筆者僅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如何應對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問題進行若干闡述。
(一)加強訴前論證工作,制定有效的訴訟方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訴前論證工作的重點,就是對債務人企業的綜合經營情況、財產狀況、貸款法律手續情況,以及本案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可能影響程度等進行全面細致的訴前調查與分析,並對起訴後可能遇到的情況進行充分考慮,在此基礎上提出填密的訴訟方案,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起訴訟,提高訴訟技巧。另外,在查清債務人企業資產狀況的基礎上,還要考慮起訴後被告有無充足時間轉移財產,進而要求法院對被告可能轉移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訴訟保全措施。通過訴前詳細調查被告的財產狀況、經營情況,對訴訟結果和收回貸款的可能性有一個較為准確的分析,使訴訟投人與訴訟產出達到最大化。注重訴訟的及時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決定起訴的案件,應當盡可能要求法院對本案進行訴前、訴中的財產保全,避免造成勝訴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發生。最後,在債權債務仍然虛置,尚未判明被訴主體資格的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好不要輕易起訴,對決定起訴的案件,應當事前做好__,對內一定要紀律嚴明,避免企業聞風而動,轉移資產。
筆者建議,在訴前准備中有必要充分發揮各種中介機構的作用,通過這些機構做好對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調查工作。在實務中,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缺乏財產調查手段,而債務人又傾向於隱匿資產,因此要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拍賣公司、咨詢公司甚至民間調查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利用這些機構社會關系廣泛、信息靈通的優勢,全方位、多 渠道 地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轉移財產的線索,為判決得以順利執行創造條件。具體而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財產調查方案比較、招標、實行風險代理、更換或增加代理人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此外,風險代理制度在實踐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疑難項目和陳年積案的執行工作。(二)靈活運用各種執行手段為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回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應將被執行標的物局限在借款人、保證人的有限財產或抵押物上,應當對法定的各種執行手段加以靈活、組合式的運用,具體而言如下。
其一,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本人無力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法律規定,第三人在法院發出的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且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且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其妨礙執行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
其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投資權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實務中,經常會遇見企業利用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通過獨資或與他人、其他企業聯營或合資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方式來逃廢債務。在此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執行債務人企業的投資權益方式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應得的已到期股息或紅利等收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法院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直接向被執行人支付,而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直接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 收據 。法律規定,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與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權(或股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拍賣、變賣或直接將股權抵償給銀行。其三,及時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一 1 10 一果依據有關買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人承堂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另外,法律還根據情形不同,作了如下具體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人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其四,申請執行企業尚未支取的收人。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人尚未支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法院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 通知書 ,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有關單位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三)利用執行和解,實現各方利益的調和如前所述,由於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往往涉及地方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介人案件的情況也比較多,而地方政府一旦介人案件,又常常使得原本屬於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變成了「三角債」或「多角債」 , 如此增加了案件的處理難度,並最終使判決的執行也變得困難重重。因此,作為債權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執行過程中,應當本著務實的態度,積極主動地協調好與政府的關系,通過向上級機關請示、匯報以及與地方政府直接溝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爭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應當主動向地方政府闡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三者之間的互惠互利關系,樹立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觀念,特別是要讓地方政府摒棄「企業是地方的,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家的」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錯誤想法,在求得地方政府支持的基礎上,理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關系,以實現最大限度回收債權的可能性。在執行受到行政干預的情況下,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顧案件的實際情況一味要求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則容易使執行工作陷人被動,進而影響法院或執行員解決執行問題的積極性,使執行工作陷人僵局。這種情形實際上不利於甚至會阻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債權。在實務中,遇到行政干預的執行案件往往是被執行人尚具有一定財產和償債能力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提出執行和解方案,或者認真考慮債務人或執行法院提出的執行和解方案,通過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達成和解,從而實現對債權的迅速回收,並避免使執行工作陷人僵持狀態。實踐證明,通過執行和解方式往往能夠實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和地方政府三贏的局面,因此這是一種克服行政干預的有效辦法[ 5 ]。(四)妥善應對法院執行工作考核機制的不利影響如前所述,由於法院內部執行工作考核機制的存在,嚴重影響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訴訟案件的執行。為最大限度地消除這一不利影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考慮以下兩點應對措施:一是利用執行法院急於結案的心理,抓住時機,迅速執行。在年中或年底臨近時,執行法院的工作力度相對平時要大,因此對於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應當請求法院迅速執行。
二是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等技術性工作。遇到法院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出中止或暫緩執行申請或者申領債權憑證的情況時,應當向法院做好國家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有關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使執行法院正確認識並理解處置不良資產工作的性質和意義。在一定要申領債權憑證的情形下,也應當做好申請恢復執行等技術性工作。解決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問題,既需要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債務人企業誠信理念的樹立,以及社會誠信機制的建立,同時還需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
⑻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嚴格審查《債權轉讓協議》中轉讓的債權的范圍。利息的計算標准和依據。對訴訟時效的審查。
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其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當銀行難以對金融不良債權進行追償時,可以依法有償將債權轉讓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或再次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第三人向債務人追償,可協商可訴訟。倘若因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追償而發生經濟糾紛,又無法協商解決的,最好委託律師協助處理,合理合法追償債務。
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應當在《民法典》的基礎上,嚴格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相關規范,合法處置。筆者認為,除對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審查之外,下面三個方面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亦需重點審查:
1、嚴格審查《債權轉讓協議》中轉讓的債權的范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的轉讓指的是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就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受讓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以證明其權利合法性和權迅梁利范圍。那麼,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債權轉讓的范圍是否包括畝簡運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先入為主地認為應當包括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從而損害債務人(借款人)的權利或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利息的計咐鎮算標准和依據。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當以原借款合同為基準;受讓人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類案件的處理中,對原告主張的利息部分,一定要嚴格審查,涉及國有企業債務人時,對受讓人請求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依法應予駁回。
3、對訴訟時效的審查。《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即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對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審查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在貸款到期後請求借款人還款的訴訟時效;二是債權從銀行轉出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人請求借款人還款的訴訟時效。本案中,某銀行以催收貸款通知書的方式向被告主張還款,未超過訴訟時效;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人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主張還款,亦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⑼ 不良債權轉讓後的計算基數
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算利息?(9部法律司法解釋及4個典型案例梳理匯總)
閱讀提示
關於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後應如何計息的問題,因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屬於特殊歷史遺留問題,利息計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第九條的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號函答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復:《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於規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函答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復: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後利息的問題,應當參照《紀要》的精神處理;《紀要》發布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後不再計付利息,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
依據上述規定,就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後利息的問題,法院能否對所有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非金融機構主張受讓後利息的請求,均不予以支持?我們認為不能任意擴大《紀要》的適用范圍。傅松苗、吳江在《關於<海南會議紀要>適用范圍的研究》一文中認為:「經過長達10多年的處置,紀要針對的政策性剝離和半商業化剝離的不良債權已經基本清理完畢,紀要的歷史使命已經基本完成。目前進入審判、執行程序的不良債權案件絕大多數是純市場化、商業化的金融不良債權,最高法院有必要下發通知或出台指導性案例對這些案件不適用紀要予以明確,以免實踐中不當擴大紀要的適用范圍。」
最高法院於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執監433號執行裁定書中的裁判觀點,認為:並非所有非金融機構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都不能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後的利息。
本文就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息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
第九條【關於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會議認為,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告螞岩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物慧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十二條【關於《紀要》的適用范圍】會議認為,在《紀要》中,國有銀行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包括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通過組建或參股等方式成立的資產處置聯合體。國有企業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紀要》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於在《紀要》發布之後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涉及最初轉讓方為國有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相關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紀要》。
2、《關於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4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襪御於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鄂高法[2012]323號)收悉。經研究並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答復如下:第一條【向非國有企業主張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的利息,參照《紀要》精神處理】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後利息的問題,應當參照我院2009年3月30日《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以下簡稱《海南座談會紀要》)的精神處理。第二條【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停止計算利息的時間】根據《海南座談會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海南座談會紀要》不具有溯及力。《海南座談會紀要》發布前,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或者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發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發布日之後不再計付利息。《海南座談會紀要》發布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受讓日之後不再計付利息。【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的利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遲延履行利息)應按照法律規定計算至《海南座談會紀要》發布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09)民二他字第21號】
【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參照《紀要》的規定】我院於2009年4月3日發布的法發(2009)19號《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於規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定。債務人未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9)6號】
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利率】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編者按:2017民訴法修訂後,該條文已變更為第二百五十三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二次受讓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11)魯高法第2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二次受讓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根據你院請示報告中所述事實,經研究,答復如下:【法院就二次受讓商業不良債權的受案范圍】案涉爭議債權的轉讓,屬於「受償在先、轉讓在後」的轉讓情形,不符合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及2010年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的全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中關於「轉讓在先、受償在後」的不當得利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宜。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
第七條【利息計算】債務人逾期歸還貸款,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利息和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
第一條【適用范圍】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第二條【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第三條【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第一、《紀要》對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確立了特殊的處置規則,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應當嚴格按照其適用范圍的規定適用;第二、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不應一律參照適用《紀要》精神,本案中債權最初的轉讓時間為2011年,與《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不符,不應適用《紀要》關於自受讓日後停止計付利息的規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是對湖北省高院就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參照適用《紀要》規定計算債務利息問題進行請示的個案答復,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基本事實與本案不符,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意義。
【基本案情】
1、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流花支行(簡稱「農行流花支行」)經(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7號民事判決確認,對泰和公司(非國有企業)享有借款本金1150萬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債權。
2、2011年9月,農行流花支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2014年1月東方資產公司又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本案當事人正中公司。
3、關於上述債權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第九條有關受讓後利息不予計算的規定,各方產生爭議,經一、二審判決及再審裁定,最終確認上述債權應計算受讓後的利息。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於本案是否應參照適用《紀要》規定於正中公司受讓債權後停止計算利息的問題。
第一,《紀要》第九條「關於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條「關於《紀要》的適用范圍」規定:「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可見,《紀要》是對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確立了特殊的處置規則,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應當嚴格按照其適用范圍的規定適用。如果將《紀要》適用范圍以外的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一律參照適用《紀要》精神,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及司法文件依據,也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民事主體財產權益的司法精神相悖。同時,鑒於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最初的債權受讓人往往是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如一律適用《紀要》止付利息,不僅不利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且損害合法受讓人的利益。本案中,案涉金融不良債權最初轉讓發生於2011年9月,從農行流花支行轉讓給東方資產廣州辦事處;該債權第二次轉讓發生於2014年1月15日,由東方資產廣州辦事處轉讓給正中公司。可見,債權最初的轉讓時間與轉讓主體,均與《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不符,故不應適用《紀要》關於自受讓日後停止計付利息的規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是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參照適用《紀要》規定計算債務利息問題進行請示的個案答復。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中的金融不良債權屬於《紀要》第十二條規定的特定范圍內的債權。因此,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基本事實與本案不符,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意義。
總之,本案不屬於《紀要》規定的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不應適用《紀要》第九條的規定於正中公司受讓債權後停止計算利息。申訴人關於復議裁定適用《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作出裁判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原裁定的錯誤認定及處理應予糾正,債務人泰和公司應向債權受讓人正中公司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案例來源】《廣州正中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市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433號】
2、「函復」針對的情形是執行程序以及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與本案所涉情形不同,故不適用於本案。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在於東方資產公司是否有權向楊細平主張受讓債權後所產生的逾期利息。楊細平認為依據「(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湖北高院《關於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函復」,東方資產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不得主張債權受讓日之後的利息。本院認為,該「函復」針對的情形是執行程序以及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與本案所涉情形不同,因此該「函復」不適用於本案。東方資產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受讓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對天玖公司的金融債權後,一並取得主債權項下的擔保債權,即有權要求保證人楊細平承擔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的保證責任。楊細平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楊細平與上海天玖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天玖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民終8102號】
3、本案債權分別發生於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並不屬於《紀要》的適用范圍,故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後的利息應計入執行金額。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關於萬興隆公司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因案涉農行省分行與東方資產分公司簽訂的《委託資產批量轉讓協議》和東方資產分公司與泰達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分別發生於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並不屬於《紀要》的適用范圍,故萬興隆公司關於不應給付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哈爾濱萬興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黑龍江泰達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23號】
4、《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有明確限定,本案的不良債權是在《紀要》規定之後發生的,並非《紀要》適用范圍內的不良債權,不應適用《紀要》的規定。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3日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的通知(法發[2009]19號)中,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債務人對符合《會議紀要》適用范圍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號關於《如何理解法發[2009]19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載明,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會議紀要》的規定。根據《會議紀要》的適用范圍,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本案的不良債權是在《會議紀要》規定之後發生的,並非《會議紀要》適用范圍內的不良債權,也沒有其他有效的司法解釋對債權適用范圍進行擴大解釋,因此,不應適用《會議紀要》的規定。
【案例來源】《煙台嘉誠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申466號】
⑽ 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債權合法嗎
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債權正常的流程是合法的。對外轉讓債權是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是資產管理公司的一種鄭爛十分經濟的資產處置方式。但私下惡意串通,就構成違法。近年來,由於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此類案件因社會影響面廣而引起關注,使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訴訟案件中各方主體利益平衡受到沖擊。
資產管理風險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國有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貸款、金融不良債權的再度對外轉讓業務由於缺乏相關法遲叢頃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制,相關業務潛藏著大量的法律風險。本文基於不良資產的收購法律關系及相關問題的分析,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債碼陸權受讓主體資格、向外資出售不良資產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