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可以向個人借款嗎
企業可以向個人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無效:
1.企業向職工進行非法集資,一般聲稱正常借貸;
2.企業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除此之外,法律法規還對民間借貸利率有所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是應受法律保護的,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拓展資料
借貸的風險
民間借貸是我國信用體系的一個非正規的信用模式,由於缺乏一定的監管所以該方式存在一定的風險,如何科學有效的來降低這種借貸風險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功課:
一、 一定要嚴格的審查市場准入機制,對一些民間借貸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具備一定的資金、可以依法經營的私人錢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專為民間金融機構;另外一方面對於那些為了謀取高利貸的人一定要給予鮮明的打擊與取締,維護金融的良好秩序。
二、 民間借貸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規范這種民間的借貸我們要充分的來考慮借貸的需求,還需要納入我們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據放貸人的資質等級要求來進行上下的浮動,利用一些市場競爭推動借貸規范發展。
三、 把借貸引入實體經濟,民間有很多的資本,哪裡需要那裡去。但是我們還需要進入實體產業的循環環節,這樣才可以推動實體經濟可持續的發展。而不是僅僅的作為一些游離資本到處的游盪,最好是合法、規范的使用起來。
四、 民間借貸的資金的流動更加需要加強,還要實施有效的管理。要設立一些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對其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對資金進行監測管理,要進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學統計的監測指標,對一些民間借貸的資金流向、投向等情況要進行必要的監管、引導,防止一些私人房貸到處有。
Ⅱ 公司向個人借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公司向個人借款在正常情況下是合法的。
公司向個人借款合法的情形: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Ⅲ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 公司法 》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 公司章程 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民間借貸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對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進行了定義,明確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行為的。」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 合同成立 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個人借款給企業時要注意什麼? 個人借款給企業,雙方應訂立 借款合同 ,但個人借款給企業時,卻不能僅僅滿足於打一張 借條 ,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准。利率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 貸款利率 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並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准,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2、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 收條 ,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個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 證據 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3、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了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 訴訟 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 訴訟時效 ,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後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間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4、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 證人 對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為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於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於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佔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為借款提供 抵押 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認為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5、 管轄 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注意這個問題,按照 合同履行 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就有可能出現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 打官司 的情況,非常費時費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後,一定 要約 定一個對於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轄法院。 如果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公司是無權將資金借給個人的,是屬於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是可以有融通資金的。法律是禁止企業之間借錢的。但是法律是予以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