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法律案例題商業
1.法院支持。這涉及 代位求償權。
2.費用由甲負擔。
『貳』 企業可以向招商銀行申請哪些貸款
企業貸款的前提是要在招行開立對公結算賬戶,需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抵押物可以為法人代表或股東的房產,企業名下的廠房,設備等。
招行部分分行有開展特色無抵押貸款業務,如有看到/接到類似宣傳信息,詳細情況需聯系當地分行或支行客戶經理咨詢,公司名義貸款的額度一般在500萬元以上,;如貸款需求在500萬以下,可考慮個人經營性貸款,或小微企業貸款業務。
實際案例:招行上海分行小微企業在線貸款受歡迎
記者日前獲悉,招商銀行上海分行「網路接單」、「空中貸款」在線貸款服務試運行三個月來,共成功受理小微貸款191筆,貸款金額達到3.36億元。
「網路接單」渠道是指在招行「一網通」主頁提供小微企業貸款網路在線受理功能,客戶上網即可在線申請貸款。之後,客戶經理將在24小時內聯系客戶辦理貸款。
「空中貸款」渠道是「主動外呼」和「在線受理」合一的遠程接單平台,招行客戶拔打「95555轉8」即可獲得業務咨詢、業務受理、貸後服務等一站式互動服務。
(2)公司向銀行貸款案例擴展閱讀:
招商銀行企業貸款條件:
首先需要向相關銀行提出貸款書面申請,到銀行信貸科領取《貸款申請書》並填寫好交回。
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償還能力和還款方式。
同時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基本資料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已年檢)、企業法人資格認定書、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基本戶開戶行的開戶許可證、法人身份證(以上均為正本復印件)、法人簡歷;
企業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均需加蓋財務印鑒);
企業貸款卡(復印件);
企業在各商業銀行的業務合作及企業內部融資狀況;
公司章程、企業董事會人員名單;
企業章程、法人和被授權人簽字及授權書;
企業概況、有關背景資料等基礎信息資料。
(二)輔助資料
企業自身經營規模、財務狀況分析及趨勢預測;
產品情況、市場情況、企業發展規模情況、同行業所處水平;
合作需求、計劃及建議。
『叄』 求銀行敗訴的案例
對一起有關流動資金貸款借新還舊的銀行敗訴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產急需資金向B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1998年8月5日貸款到期。由於A公司資金周轉問題,不能按時還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銀行提出借新還舊,延長還款期限。為了降低貸款風險,B銀行同意借新還舊,並要求A公司對新貸款提供擔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擔保意向書請求C公司為其擔保,C公司同意為其提供擔保,並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蓋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銀行與A公司簽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A公司向B銀行借款10萬元,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6個月;C公司是擔保人,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其承擔連帶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貸款人可以直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次日,A公司將10萬元借款按事先約定償還了拖欠B銀行的舊貸款。貸款到期後,A公司未能如期償還。1999年3月15日,B銀行直接從C公司帳戶上扣收10萬元抵償。C公司認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擔保合同應當無效;同時B銀行未經其同意,擅自扣劃其帳戶存款,侵犯了儲戶所有權,請求法院判令擔保合同無效,B銀行返還被扣劃的存款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B銀行與A公司惡意竄通,利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損害了保證人利益,C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帳戶款項,是侵權行為,應返還被扣劃的存款,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於「借新還舊」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糾紛。C公司起訴時有兩個訴訟請求,一是主張C公司擔保行為無效;二是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構成侵權。
(一)C公司保證行為是否有效
對於保證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據《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來判斷。判斷的標准就是看簽訂保證合同時,銀行和借款人是否構成對保證人的欺騙,是否向保證人隱瞞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是否以欺騙的手段使保證人提供擔保。如果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不構成欺騙,保證合同有效,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簽訂合同時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構成欺騙,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在認定「借新還舊」的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時,一般首先看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是否為同一人,或者是否舊貸款無保證人而新貸款提供了保證人。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且保證人為同一人,即使在保證人出具保證時不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借新還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用新貸款償還了舊貸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款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就只針對新貸款,故較之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保證人在債務人借新還舊時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要小。比如,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而不是借新還舊,如果資金不能收回,則舊債未了又出新債,保證人因而要承擔對舊貸款和新貸款兩筆貸款的保證責任。由此,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而借新還舊的,對保證人的不利影響很小,反而只須對後一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為同一人時,無論其是否知曉新借款合同用途為借新還舊,保證人均應對後一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對此,我國擔保法有明文規定。我國《擔保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沒有保證人或舊貸款與新貸款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新貸款的保證人不知道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進行借新還舊的,應按照《擔保法》第30條第1款關於欺詐的規定,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為此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銀行)與債務人(借款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徵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不良貸款,甚至是一筆死帳。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貸款,卻讓保證人出具保證,顯然對保證人不公平,違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如果借新還舊主合同寫明是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的,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保證人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還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說來,保證人在全面衡量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內容的情況下,方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本案中,C公司不是舊貸款的保證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時,只出示了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且未說明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而作為貸款人的B銀行也未履行告知義務,即保證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因此依據上面的探討,C公司的擔保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貸款人B銀行存在不作為過錯,C公司對A公司的違約行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是否構成侵權
盡管銀行的扣劃存款行為是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但由於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須承擔借款人A對債權人B銀行的連帶還款責任。因此在本案中,雖然作為保證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加蓋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貸款人可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這一條款並非是C公司與B銀行達成的協議,C公司根本不知道這一條款的內容,它僅是貸款人B銀行與借款人A公司之間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是非法處分C公司合法權利的行為,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不能約束C公司。因此貸款人B銀行直接扣劃保證人存款帳戶內資金來償還A公司貸款本息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有關建議
(一)如實填寫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
在借新還舊中,除不能虛構借款用途外,還必須向保證人明示,避免保證人以「雙方惡意串通,構成欺詐」要求免責。建議在貸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中的「貸款用途」欄直接填明「本貸款用於償還×××(合同編號)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金」,以確保借新還舊行為的合法有效。
(二)對借新還舊的貸款用途的填寫切忌懶惰
鑒於目前立法對借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問題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決也不同,為避免司法裁判風險,防止司法實踐中判決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銀行應當規范貸款操作並注意證據保全。銀行與借款人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在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的情況下,無論保證人為同一人還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寫明「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讓保證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的貸款是借新還舊。
(三)落實擔保措施
由於借新還舊的特殊性,對貸款的擔保一定要保證其效力。原貸款為擔保貸款的,要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新的擔保方式的風險不能高於原擔保方式。原貸款沒有擔保的,要補辦擔保,並保證擔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證人存款帳戶要慎重
銀行貸款業務中,為了回收貸款的安全和快捷,銀行通常從債務人的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但是銀行在直接扣收時,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據。建議銀行在採取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前,一定要與債務人達成扣收協議,並保存書面證據,如委託轉帳付款授權書或扣款協議書等。
『肆』 甲運輸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銀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為防不測,銀行對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財
可以拒賠,理由是:財產保險合同中,事故發生時提出索賠的人應該存在保險利益,而該案例中六個月後運輸公司即將貸款全數還清,也就是說此時銀行已經對於該房屋這個保險標地不存在保險利益了,所以由此分析保險公司可以拒賠。案例涉及保險利益的轉移問題。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的基本要素至為明顯。
『伍』 案例分析:德恆公司想從銀行獲得貸款。銀行同意貸款但要求德恆公司提供擔保。
這個公司想從銀行獲得貸款,銀行同意貸款,但是需要這個公司提供擔保,那麼這個公司可以找到擔保人或者擔保的企業,為其擔保,這樣銀行就能發放貸款。
『陸』 急急急········商業銀行案例分析, 求大神分析····
案例1.
1.該筆貸款的借款單位不符合貸款資格。
2.該筆貸款的保證人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
3.該案的啟示是:借款單位必須具備借款資格,同理,擔保單位也必須具備擔保資格,否則就會出現本案例的情況——貸出的款項無法追回。
案例2
1.對Z公司故意造成重復抵押的騙貸行為,銀行可以以詐騙罪向法院起訴。
2.該案應該吸取的經驗教訓是:銀行應該對借貸方做認真的了解,同時對抵押物做認真的調查,以及要拿到抵押物的全部權益後方可放款,否則就會出現本案例的情況——被貸款方以一物多權益做多押的形式蒙騙。
『柒』 通過數據在銀行貸款成功的廢銅等回收加工企業案例有哪些
一、再生資源企業融資難點:再生資源回收業務源頭多為自然人,無法獲取進項開具發票,成本列支憑證的真實性及合規性難保障;再生資源行業普遍存在經營操作不規范、信息化程度低等問題,企業業務數據鏈條不透明、不完整,金融機構監管無抓手,企業難以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授信。
二、再生資源行業利用數據資產授信貸款首個案例:
物易雲通再生資源業務線完成首筆金融放款,廢銅加工企業樺昌電工成功獲得漢口銀行融資授信3000萬,並獲得首次放款600萬元,這是再生資源行業通過數據形成資產做授信及風控管理的第一筆放款,也是再生資源企業通過規范經營獲得數據融資的里程碑式突破。
三、數據資產授信貸款原理:
物易雲通創新推出物聯網+再生資源產融供應鏈綜合解決方案,通過綠資源平台,以」互聯網+物流+再生資源〞形式,實現再生資源產業的數據化、場景化、透明化、追溯化,同時,企業按照綠資源平台規范經營操作,統一利用物聯網技術及設備抓取信息數據,實現數據的動態管理,這些經營信息具備可驗證、可審計、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性。
在企業授權的前提下,物易雲通通過平台將企業經營數據模型加密共享給銀行與監管機構,一方面,銀行將企業規范經營獲得的數據做出行為畫像,並作為授信決策和放款的依據;一方面,從合規經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科技創新等方面為監管部門提供價值信息與政策抓手,助力企業獲得政策支持;同時,通過數字化轉型,降低了企業生產成本,提升了企業經營效率。目前,物易雲通已經實現了再生加工行業內共50餘家廢銅、廢鋼、廢鋁等加工企業的數字化覆蓋。
『捌』 物權法案例分析
1、依擔保法規定,抵押權的設立需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以不動產為抵押物的,還需進行抵押權登記。所以,兩個抵押權都成立。
2、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3、抵押權實現時,登記在先的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