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抵押貸款轉為股東的投資額
這種做法不合理。
一般公司抵押貸款,此貸款作為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股份對公司的此項貸款承擔清償責任,超過股東出資額或者股份的貸款部分,股東不承擔。但是如果某股東作為公司此項貸款的擔保人,那麼按照擔保法,如果擔保有效無瑕疵,那麼股東就要承擔償還責任。還有一種列外,就是如果這個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情況下,就要對公司此項貸款承擔連帶責任,而不受其出資額的限制。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