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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貸款公司涉事案件

發布時間:2023-06-12 03:44:04

1. 我在天津貸款被騙了6萬我不知道怎麼辦了

我也差點被騙64000元,說前期包裝費,包下款300萬,到手240萬,10年後還300萬就可。天津騙子公司好多。。。。

2. 天津聚匯小額貸款公司騙我8000元怎麼辦

1、你自坦和做己說被這個公司騙了,但我肯定不相信,警察也未必相信,需要證據。x0dx0a2、一個重要的證據就是資金往來憑證,比如匯款憑證。x0dx0a3、如果匯錢,必須提供賬戶名稱(開戶人)和賬號,二者必須對應一致、讓衡無誤,錢才能匯過去。個人賬戶的開戶人肯定是人名,企業賬戶的開戶人是這個公司的全稱。x0dx0a4、網上假冒擔保、小貸公司名義行騙的李鬼比比皆是,使用公司名義發布信息、簽合同,使用個人銀行賬號(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作為收款、收費賬號是多類詐騙的重要特徵。x0dx0a5、至於營業執照和合同:刻個蘿卜章(假公章)幾十塊錢,PS一張營業執照棚沖分分鍾搞定......騙子輕車熟路x0dx0a6、如果被李逵騙了,可以去法院起訴;如果被李鬼騙了,直接去當地派出所報案就可以。

3. 天津市平安普惠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9)晉0104民載5號

機關: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原審被告):蔣XX,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被告(原審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集慶門街272號1號樓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趙永洙(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魏靜,河北大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苗,河北大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付* *(原名付*和顧* *),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原告蔣* *,因與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發生追償權糾紛,不服(2017)京0104民初第7253號民事判決。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惠特尼擔保公司)和原審被告顧博文,並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抗訴書(津檢一(2019)第12810000301號),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 1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該案。

本案再審期間,被申請人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申訴人蔣XX的起訴,改判原審被告顧XX支付XX。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檢察員張繼全、杜文到庭。被告平安普惠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魏靜;惠特尼擔保公司通過互聯網參與了網上訴訟。原審被告人傅* *,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了抗訴意見。2019年8月15日,姜XX委託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擔保人》尾頁「姜XX」兩處簽名筆跡是否出自姜XX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

該鑒定中心出具的金開平(2019)51 《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號文件稱,2015年9月8日《反擔保保證書》(第3360號傅反擔保-001)最後一頁「擔保人」處「蔣* *」兩處簽名均非蔣* *所為。

一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的審判卷宗送達材料,分別郵寄至《反擔保保證書》記載的古* *和蔣* * * *涉案的天津市南開區黃河路格調春天18-803號,後郵寄至古* *和蔣* * * *的住所地,後於2018年1月7日《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庭審卷宗中有姜XX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現住址為天津市南開區時代奧城30-1-1701,但沒有送達此地址的記錄。

經與平安普惠天津分公司調查核實;惠特尼公司,該公司聲稱原管理人員已全部離職,不知道涉案《反擔保保證書》的形成過程。本院認定的其他事實與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認定的一致。本院認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第7253號民事判決。

以下理由:3360經審查,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中的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審法院認定蔣* *為顧* *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提租知野供擔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蔣* *應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中,根據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提交的「蔣* *」署名的《反擔保保證書》,一審法院認定蔣猛緩* *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出具《反擔保保證書》,並自願為顧* *向平安普惠瓜爾承擔連帶責弊喊任保證

天津市一中院再審期間,蔣* *提出《反擔保保證書》上「蔣* *」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簽,申請鑒定,未獲再審法院認可。故蔣* *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對案《反擔保保證書》進行質證。

再審後,姜* *委託具有鑒定許可證的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擔保人》尾頁「姜* *」的兩處簽名筆跡是否出自姜* *的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評估人員苗華、有《反擔保保證書》,評估程序合法。已簽發的京核批(2019)證字第51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號文件稱,簽署日期為2015年9月8日在「擔保人」處簽署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3360號富反擔保保函-001)。」

根據《反擔保保證書》、第三百八十七條「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判決結果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第388條規定,第:條「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第:條在第一審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江* *做到了惠特尼擔保公司主張,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證人已全部離職,不能證明涉案《反擔保保證書》為蔣* *、金開平(2019)字第51號文件鑒字第《反擔保保證書》號所簽,能夠證明作為最終案件主要證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真實性瑕疵,足以推翻一審法院對蔣* *的認定。

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的認定,進而推翻一審法院關於姜**對顧博文應負債務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判決。

綜上所述,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辯稱,同意上述抗訴意見,在本案中本公司已撤回對姜**的起訴,不再向其主張權利。

付**未到庭陳述。

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

1.判令顧**、姜**向原告支付代償金額452687.13元(包括代償本金440000元、代償利息9999.17元、代償罰息2687.96元);

2.判令顧博文、姜**向原告支付擔保費用18208.94元(包括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

3.判令顧博文、姜**向原告支付代償滯納金169304.99元(以代償金額為基數,自2016年5月6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後按照0.1%/天計算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

4.判令顧博文、姜**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3860元;

5.判令顧博文、姜**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再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償金額452687.13元(包括代償本金440000元、代償利息9999.17元、代償罰息2687.96元);2.判令付**向原告支付擔保費用18208.94元(包括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3.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償滯納金169304.99元(以代償金額為基數,自2016年5月6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後按照0.1%/天計算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4.判令付**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3860元;5.判令付**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本院原審認定事實:2015年9月8日,顧**與案外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平小額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向深平小額貸公司貸款500000元,按月計息,月利率0.65%,期限為12個月,本金按月歸還,利息按月支付,每月與實際發放日對應的日期為還本日和計息及付息日,顧**未如期償還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利息的,深平小額貸公司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

根據各方商定,當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保證人)與顧**(借款人)及深平小額貸公司(債權人)三方簽訂《保證合同》,約定顧博文向深平小額貸公司貸款500000元,借款期限為自放款日起12個月;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服務費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放款日起至主債務履行期限滿後2年止;在發生以下任一情形保證人收到債權人通知後代償:

1、借款人的任意一期應付款項逾期滿80日時;2、當發生借款合同項下約定事由而由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3、當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發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單方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

代償金額包括借款人尚未償還的全部本金、結算至代償日當天應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罰息。代償方式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向債權人支付的代償款。合同另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借款人代償債務後,借款人應當按照保證人的要求立即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

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項下借款向保證人支付下列費用:

1、前期服務費150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2、擔保費合計12000元,每月支付1000元,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3、管理費48000元,按月支付每月4000元,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上述費用計收至代償日止。

自保證人代償之日起超過30日,借款人(包括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仍未向保證人償還全部代償款的,借款人(包括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以代償金額為基數,從代償日開始計算,按照每日0.1%的標准向保證人支付滯納金。因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證人的要求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而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催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鑒定費、差旅費、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2015年9月8日,姜**出具《反擔保保證書》,自願為顧博文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最後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四年,擔保范圍為主合同債務人全部債務及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後,2015年9月15日,深平小額貸公司依約向顧博文發放貸款500000元,由出借人代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扣除了其他費用,顧博文履行部分還款義務,於2016年1月29日最後一次履行還款義務後未再償還。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於2016年5月6日替顧博文還款452687.13元,深平小額貸公司出具《履行保證責任證明書》表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已經履行全部擔保責任。至此,顧博文除前述代償款及滯納金外,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

2017年6月5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專項委託合同》,委託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代理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訴顧博文、姜**一案,並於2017年8月28日支付律師費3860元。

本院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

案中,顧**簽訂了借款合同,領取了貸款500000元,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現由於顧博文拒不償還貸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其向貸款人償還全部應還貸款本息合計452687.13元,即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了顧博文貸款的保證責任,故其有權向顧博文追償。

同時,依據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顧博文間的保證合同的約定,顧博文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理應償還。對於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代償滯納金,系雙方合同約定,顧博文應予支付,至於其比率,本院認為,本案從性質上屬於借款,滯納金含有懲罰性,但歸根結底屬於利息性質,故其利率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即不超過年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因《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顧**未能按照保證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償費用,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費用由顧博文承擔,故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顧**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姜**為顧**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顧**償還借款,反擔保條件成就,姜**理應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原審判決:

一、顧博文償還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償款452687.13元及該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24%計算;二、顧博文給付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合計18208.94元;三、顧博文給付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律師費3860元;四、姜**對上述第一、二、三項確定的顧博文應負債務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駁回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41元及公告費,均由顧博文、姜**共同承擔。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檢察機關受理姜**的抗訴申請後,姜**於2019年8月15日委託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尾頁「保證人」處,「姜**」的兩個簽名字跡是否出自姜**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該鑒定中心出具的津開平(2019)文書鑒字第51號《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落款日期為「2015年9月8日」的《反擔保保證書》(編號:富反擔保保證××-001)尾頁「保證人」處,「姜**」的兩個簽名字跡不是出自姜**的筆跡。」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對於上述鑒定意見書不持異議,表示當時一位女士到場並出示了姜**的身份證復印件,後期才了解當時到場的並非姜**本人,為此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姜**的起訴。除此之外,原審認定事實與再審認定事實一致。

另查,經另案生效判決查明,顧博文有另一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河南省項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曾於2017年3月29日出具證明:付**(曾用名付振傑,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631015781X)曾經使用過顧博文(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6910××××)的戶口信息。該戶口(註:指顧博文)於2013年2月1日注銷。

因被告經其他送達方式未果,本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對其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風險提示書及應訴通知書,公告費原告已預付。

本院再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付**基於借款合同取得了相應借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因付**未按約定償還貸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其向債權人償還了全部借款本息合計452687.13元,即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已對付**借款承擔保證責任,故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有權向付**進行追償。

同時,依據保證合同約定,付**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應當給付。對於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代償滯納金,系雙方合同約定,付**應予支付。關於計付標准,本案款項基於借款而產生,滯納金含有懲罰性,究其本質應屬利息性質,故其標准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即不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證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償費用,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且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律師費數額屬合理范圍,故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要求付**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姜**的起訴,系自行處分訴訟權利,並無不妥,本院照準。付**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452687.13元;

三、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以452687.1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向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四、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合計18208.94元;

五、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費3860元;

六、駁回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41元、公告費1380元,由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驍驍

人民陪審員劉春生

人民陪審員楊玉清

二_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金紅雙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宣判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一、上訴權的行使。當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在判決、裁定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逾期不上訴,我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在上訴期內,將上訴狀正、副本遞交本院,並按照相關規定預交上訴費用。未在上訴期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經對方當事人申請,該案件即有可能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

二、申請再審權的行使。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三、主動履行。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主動向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也可與主審法官聯系主動履行事宜。

四、申請執行權的行使。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人逾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問答:

相關問答:平安普惠貸款30萬,還了六期,已經還不上了,怎麼辦,會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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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逾期後產生的違約金,利息超過國家法律規定上限的利息違約金 ,這個是不需要償還的 。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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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亞富路小額貸款公司倒閉了嗎

倒閉了。亞富路小額貸款公司倒閉了,已經清算財產了。天津亞富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於2012年3月29日,在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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