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貸款,監事有沒有責任
公司貸款監事一般都是沒有責任的監事只是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監管,但是監管不意味著他是公司股東。因為公司有的監事和董事,他是獨立監事,獨立董事,他並不是公司的股東,他只是以一個公司外人員的身份進入公司的管理層而已。
因為有好多大學的教授,還有一些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士,會認某一個公司的監事獨立董事來對公司的某些活動進行一定的經營。當然公司該給的錢也會給,然後藉助這個人本身的才能或者社會上的人脈,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一個更好的監督以及引導作用,這是一個雙方互惠互利的過程,但是監事一般都不附帶債務的連帶責任。因為承擔債務的承擔責任的都是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擁有者,擁有公司股份的這些人。
B. 公司監事和公司貸款有關系嗎
公司監事和公司貸款沒有直接關系。
1、公司貸款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公司監事不參入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所以公司監事和公司貸款沒有直接關系。
2、公司監事如果是公司股東,則應該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從這個層面上來說,公司貸款會影響公司監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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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C. 如果公司貸款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貸款監事一般都是沒有責任的監事只是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監管,但是監管不意味著他是公司股東。因為公司有的監事和董事,他是獨立監事,獨立董事,他並不是公司的股東,他只是以一個公司外人員的身份進入公司的管理層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D. 公司貸款監事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一般來講,公司貸款監事是不承擔責任的。監事主要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等職權。如果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 如果公司欠銀行貸款監事有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在設立的時候,要設置監事會,如果規模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要有監事履行監事會的職責。監事會或者監事具有一定的職責,監事需要正確履行其職責,公司欠款監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監事只是公司設立時的一個職位或者部門。如果公司法人做了違法事情監事人有責任,監事人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