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門頭招牌要辦什麼手續
1、以鄭州市為例,根據《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2、根據《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設置的位置圖及全景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
3、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戶外廣告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4、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受理通知書,並於七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決定;申請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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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許可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違法設置查處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並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徵信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