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信貸有哪些危害
網貸有哪些危害?網路貸款的流行也引起了很多風險.你知道網路信用有什麼危害嗎?下一位編輯帶你去理解.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無法認證貸款雙方的信用狀況,容易發生欺詐和不償還債務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貸款人信息中,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網路信用的危害很多,但實際上,只有國家認可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信用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人往往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而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貸款由網路平台代理發行,網路平台疏忽自律,內部控製程序無效,或者被利用,可能會捏造借款信息籌集不正當資金.
4、一些網雀雀絡貸款平台的匯率顯示不清楚,手續費、逾期費、違約金等表現有一定的隱蔽性,有可能牢牢監禁貸款學生,逾期償還,大學生難以承受資金損失,引起先進消費的信用危機.
人行徵用產生污點
目前,大多數網路貸款平台尚未訪問人行徵收系統,但訪問人行徵收已成為必然趨勢.今後,網路貸款平台貸款逾期未償還,與銀行貸款埋或、信用卡逾期一樣記錄在人行徵收系統中,產生信用污點.如果說以前的結果,只是臉被打掃的話,徵用產生污點會影響實際生活,想買房子就不能貸款,想買車就不能貸款等.
面臨全國信任危機
現在網頃液早絡貸款平台建立了黑名單制度,黑名單各平台之間開始交流.在某個平台上借款不到期,在其他平台上再借很困難.此外,網路貸款平台通過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網路渠道公開黑名單,公開車站、機場的大畫面.讓全國人民知道,這些老賴不能還債!當然,除了惡意借款的人,一般借款人不會走這一步.
② 網上貸款有風險嗎
第一,網路交易都是虛擬的,一切都是通過網路進做鍵轎行的,借貸雙方的信息無法真正的了解,容易發生欺騙和錢款不還的情況的發生。
第二,網路平台上很多的放貸人的信息中,有一些是打著貸款公司的名義發布的,真實性不可靠。正規的亮手貸款公司都是國家批準的,而且都是值得信賴的,但是由於在網上並非現實中就比較的難判斷了。
第三,如果貸款是網純肆絡平台代表銀行發放的話,有時候網路平台難免會有一些疏忽。有時候還可能被一些非法人員利用,不僅給個人造成損失,還會對國家金融行業帶來一定的問題。
③ 網貸平台的不良風險有哪些
不良網貸是指無視法律法規,以欺詐、虛假宣傳、高利貸等手段,從借貸雙方獲利的一種不良的金融活動。這類網貸平台存在著一定的違法、不道德或者風險,給投資者和借款人帶來了較大的損失和風險。
一、高息借貸平台
高息借貸平台是指將高於法律規定的利率借款出去的平台,通常利息很高,甚至高於年利率36%的上限。這類平台通常有大量的廣告宣傳,並承諾無需擔保,很快就可以得到資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將付出高昂的違約金,甚至會被催收公司恐嚇、訛詐,並可能造成個人信用記錄的損害。
二、亂漏森P2P平台
P2P平台(Peer to Peer)是一種中介性質的借貸平台,借貸行為是由網貸平台進行撮合和管理的。P2P平台的優點在於可以為資金供需雙方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但是也有不少P2P平台因為盈利目的而採取高利貸方式,存在風險。
三、短期負債平台
短期負債平台通常指那些在資金量和期限等方面存在較大偏差的網貸平台,如借出的資金大於借入的資金,或者借期在幾個月以內。這類平台會將部分借款人的款項套至其他借款人,形成資金鏈,從而獲取更多的收益。但是如果資金鏈出現問題,整個平台就會崩潰。
四、虛假宣傳平台
虛假宣傳平台是指用誇大、虛假的宣傳手法,誤導借款人和投資人的網貸平台。這類平台通常會提供虛假的信用評級和還款計劃,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對於借款人而言,虛假宣傳的平台常常會隱瞞一些壞賬和違規操作,讓借款人在前期信任深厚後,逐漸收緊審查標准。
不還款的後果主要有:催收、討債嘩畝、訴訟、信用記錄損害、關系破裂等。如果借款人連續數月沒有還款,平台通常會採取強制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委託第三方催收公司、法律訴訟等。在催收過程中,借款人可能會面搜緩臨到恐嚇、訛詐、騷擾和脅迫的行為,甚至會涉及到麻煩和危險的問題。同時,由於借款人的信用記錄會因此受到損害,可能會對以後的借貸產生影響。
總之,網貸行業的不良平台會給借款人和投資人帶來很大的風險和損失,合理選擇正規的網貸平台,避免無謂的風險和收益太高的誘惑,是非常必要的。
④ 如何申請網上貸款網上貸款有何風險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人們的生活習慣也將為之改變,網上貸款也正在成為一種趨勢,藉助互聯網的優勢,可以足不出戶的完成貸款申請的各項步驟,包括了解各類貸款的申請條件,准備申請材料,鎮慶一直到遞交貸款申請,都可以在互聯念茄網上高效的完成。那麼如何申請網上貸款?網上貸款有何風險?對此有興趣的朋友們。不妨跟隨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如何申請網上貸款?
1、申請階段借款人務必詳細、准確、真實地填寫貸款用途、貸款金額和抵質押物及收入等情況;
2、貸款審核:貸款調查專員將對借款人的需求和資質等進行初步審核,預審時信息真實並初步判斷有潛在可供匹配的貸款機構的,還將有電話調查環節;
3、審核結果:網路管理員將給借款人發送一條站內消息,告知其預審結果
A、若借款人資質良好、且有可匹配的貸款機構,網上貸款將直接推薦給合作機構;
B、若借款人資質不夠,或暫時未能匹配到合適機構,網上貸款系統將借款人的貸款需求屏蔽聯系方式後發布到網上,替其尋找更多獲貸機會;
4、簽訂合同:需要出資的銀行再次審查之後,將主動聯系借款人索取相關資料信息,並溝通具體貸款利率、期限、額度和還款方式等細節問題,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相關合同。
網上貸款有何風險?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仔旅察「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如何防止網上貸款騙局?
1、公司名頭比較大,所謂的「誠信集團」、「xx貸款集團」、「xx貸款集團公司」等,這類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工商部門也不可能允許此類公司名稱注冊。
2、有的會假冒銀行或知名公司的名義,但是均沒有辦公地址,也無法提供真實的公司營業執照和個人身份證。
3、廣告信息中一般只提供手機號及聯系人,通過手機號碼查詢可看出發布者集中位於國內少數幾個省份。
4、放貸條件容易,不需抵押也不需查看收入情況,基本上是一個身份證就可以貸款。
5、當求貸者動心後,騙子們會利用各位理由要求先收取費用,比如「利息、律師費、核實費、保險費、手續費、保證金」等等。
6、當求貸者先付費後,發現騙子的手機再也撥打不通,甚至某些求貸者不知道對方的公司、個人姓名,身份證,甚至連對方身處何地都不知道就已經上當受騙。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如何申請網上貸款?網上貸款有何風險?的全部內容。
⑤ 網貸都有什麼風險
1、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2、面臨利率自由化的風險。
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採用優先投標規則,以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為原則確定最終的借款利率,是一種完全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完全體現市場需求和供求關系主導下的自由利率。
3、借款人的金融隱私權不易得到有效保護。
P2P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網站或者擔保機構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投資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容易泄露,借款人的隱私權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5)網上平台貸款風險擴展閱讀:
P2P網貸(peer to peer)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作為新型借貸平台,貸款公司通常是在線運營,因此它們可以以較低的管理費用運營,並且比傳統的金融機構更便宜地提供服務。
⑥ 網貸的危害
1、無抵押,高利率,風險高
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無抵押貸款。並且,央行一再明確:年復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一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風險
網貸平台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一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於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台創建者有些目的也並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
3、缺乏有效監管手段
由於網貸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央行和銀監會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網貸。對於網貸,監管層主要是持中性態度,不違規也不認可。但隨著網貸的盛行,相信有關措施會及時得到制定和實施。
大學生網路借貸的危害:
一些網貸平台的費率標示不清,在手續費、逾期費、違約金等表述上存在一定的隱蔽性,這就有可能將貸款學生緊緊套牢,一旦還款發生逾期,大學生很可能難以承受資金損失從而造成超前消費的信用危機。一位業內人士表示,由於網上貸款分期消費門檻很低,為大學生提供了一個超前消費、奢侈消費的平台,但不少大學生由於沖動消費,導致負債累累,給正常學習帶來困擾。該人士還表示,一旦出現逾期不還的情況,將會影響大學生在銀行的個人徵信。而一旦有了個人信用污點,未來踏上社會後,不管是辦理信用卡還是申請貸款,都要比別人支付更大的成本甚至可能因此被拒。此外,這些小額網貸公司一旦出現變故,大學生的學生證和身份證等隱私信息也存在泄露的隱患。
網路借貸可以提前借錢來用,並且大學生過度的消費,還沒有能力償還。也會養成大學生喜歡沉迷於享樂,不顧後果的習慣。
⑦ 網貸的風險分析
我們現在都覺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並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風險呢,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據統計,目前,全國已有兩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規模累計達三千億元。P2P網路貸款,即點對點信貸,指的是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路平台實現借貸。P2P網路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導致投資人(出借人)無法收回本息,從而引發訴訟。筆者系統梳理了各類訴訟案例,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P2P網路貸款的債權轉讓、風險備用金、獨立擔保與反擔保、風險買斷的性質、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認定、利息與違約金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一、債權轉咐粗悄讓P2P的實質是民間借貸,但其與傳統的民間借貸不同。傳統的民間借貸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達成借款協議,中間通常沒有第三方的參與。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中間網路平台衡渣達成借款協議。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貸法律關系;平台與雙方簽訂居間合同,是居間法律關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時,平台也作為一方主體參加進來,明確寫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平台償付出借人的本息,債權轉讓給平台。那麼此時,相當於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個債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時,不發生債權轉讓的後果。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轉讓合同才開始進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債權轉讓合同雖然同時簽訂,但是後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為前提,相當於附條件生效的情況。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情況之外,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很多平台也凳爛都推出了協助借款人債權轉讓的服務功能,以促進資本流通。此時,第三人作為新的借貸協議的債權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平台本身作為債權受讓人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雖然平台作為廣義的第三人可以成為債權受讓人,但有專家認為,從監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為債權受讓人,不應成為借貸協議的一方主體,應僅作居間人與雙方形成居間法律關系。因為在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平台受讓出借人的債權,相當於平台對債權人進行隱性擔保,不利於風險隔離。若平台受讓的債權出現嚴重的債務違約,造成平台破產,會形成系統性風險,影響平台整體投資人的權益。二、風險備用金實踐中,除了上述借貸合同中嵌入債權轉讓合同的形式外,還有的平台與借貸雙方約定,如果債務人按期未履行還款,平台以風險備用金(有的平台稱為風險儲備金)償付債權人的本息。風險備用金來源於平台向債務人所收取的服務費。此種償付受有限償付和按比例償付規則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額本息償付,根據情況而不同。在同期備付金余額賬戶充足的情況下,可能足額償付;在同期備付金余額賬戶不充足的情況下,可能只是有限償付。這與一般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同,平台並不承擔全部的擔保責任,只是相對程度的風險補償。平台上的風險備用金屬於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費,平台為實際的所有權人。其以風險備用金向債權人清償後,取得了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此時平台即成為案件的原告。這里涉及風險備用金的監管問題。風險備用金帶有一定程度的擔保性質,是否應該設成獨立賬戶,由有關部門進行運行監管和第三方資金託管,以使資金使用更透明和規范。三、平台擔保平台在性質上一般都登記為「金融咨詢」和「信息服務」公司,並不具有擔保公司的法定資質。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賦予擔保公司的相關許可權行使擔保權利。平台一般引入擔保公司,由其與借貸雙方簽訂協議,進行擔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時具有擔保公司的資質,對債務進行擔保,代為清償後,也可以成為原告,但與平台因債權轉讓協議成為債權受讓人後的原告並不相同。平台提供擔保,是平台作為擔保人,其對出借人履行的是擔保責任,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其向出借人代債務人清償,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其是因追償權而成為原告,非因與借款人有借款關系而成為原告。平台因債權轉讓協議為債權受讓人,其是直接作為借款人的債權人,與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貸關系,並不是作為債務人的追償權人。很多專家學者從理順平台定位而言,認為平台應只成為居間人,不應該提供擔保或進行債權受讓;且擔保也有擔保資質和借貸交易數額不斷增長擔保力不足的問題。也有專家認為,目前的擔保和債權轉讓情況是個過渡階段,符合我國網路借貸的現實需要,在徵信體系不完備、大數據還不能完全抓取到個體信用的情況下,引入擔保對於消除出借人的後顧之憂,促進民間資本流通是有積極意義的。但各方專家普遍認為,如果進行擔保,平台還是引入有擔保資質的公司進行擔保,平台自身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更有利於平台的中介性質,理性回歸其自身的角色定位。當然,具體如何操作,還有待於監管規則的制定和相關立法。四、其他擔保主體除了平台擔保外,實踐中最多的還是其他主體擔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質押擔保,或由擔保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專門的擔保機構等。例如,陸金所是由平安集團旗下的平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額擔保公司,如有利網;開鑫貸除了小貸公司擔保外,還與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如江蘇省國信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瀚華擔保等。為進一步控制小貸公司的擔保風險,引入再擔保機制,即在省內小貸公司提供擔保的同時,江蘇金創信用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出借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再擔保。電子商務平台的招財寶平台引入眾安保險公司進行擔保;而眾安保險公司承諾進行擔保是因為債務人有自己的資產可以作為授信依據;淘寶和天貓上的商戶作為借款人是以其應收賬款作為對眾安保險公司的質押;購買了招財寶上理財產品的用戶作為借款人,是以其所購買的理財產品作為向眾安保險公司的信用擔保。擔保增強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導致網路借貸在去年出現井噴式發展,但有的擔保公司擔保力不足,擔保資金無法匹配迅速擴張的借貸交易量,已經違背了法律關於擔保杠桿的規定。所以當借款人違約時,擔保公司並不能履行擔保責任。到訴訟階段,擔保人可能與債務人一起構成共同被告。擔保人敗訴後,無實際償付能力,造成判決執行不能,影響了司法判決的權威性。五、反擔保的登記有的公司進行擔保時並不要求債務人進行反擔保,如陸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後,要求債務人對其提供反擔保。在反擔保中,有的需要進行抵押物登記。在實踐中,由於主合同是在網上簽訂的電子合同,登記部門不進行抵押登記。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對擔保人的反擔保不能生效,擔保人在對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償後,自己向債務人追償時權益的實現不能得到保障。電子合同被廣泛應用在網路貸款中,因電子數據自身可能被無痕篡改、容易滅失、原始性無法保障等給法律適用帶來很多困擾。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原件形式」成為法律關注的熱點,急待權威機構進行可信時間戳認證,用於解決數據電文的真實存在性和內容完整性證明,以使其適用於法律效力的證明需要。六、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擔保合同中約定,即使借貸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依然有效,擔保人無條件承擔擔保責任,應如何看待?根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原則承認擔保合同從屬性的同時,似認可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自治,即擔保合同如果約定獨立擔保,獨立擔保可以有效。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物權法的但書看,物權法否定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獨立擔保,僅認可法律的例外規定。為適應國際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目前,我國司法實務掌握的原則是僅確認國際商事交易獨立擔保的效力,其他情況即使擔保合同有約定,也不承認獨立擔保的效力。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考慮到獨立擔保顛覆了經典意義上的擔保權從屬性規則,取消了擔保法對擔保人的一些權利保護,責任具有異常嚴厲性,使用該制度可能產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弊端。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處理擔保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七、風險買斷的責任性質有的公司與借款人簽訂風險買斷協議,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與出借人的借款協議,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無條件承擔償付責任,並不再向借款人進行追償。風險買斷的概念曾出現在中國證監會[2010]30號《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訂合同,由擔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對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與符合條件的保本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義務人支付費用,保本義務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現虧損時,負責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償付相應損失。但償付後保本義務人放棄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償權。此意見把擔保人與風險買斷的保本義務人區別對待。從風險買斷的特徵看,其具有擔保的屬性,但又與擔保法意義的擔保不同,風險買斷人在代為償付後,放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顯然,風險買斷的責任比擔保更嚴厲。在保本基金的問題上,因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無效的情況,所以並未引起爭議。但在P2P網路貸款情況下,如果主合同無效,買斷協議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買斷協議的性質,爭議很大。如果比照擔保法的規定來處理,主合同無效,那麼風險買斷協議即使約定了無條件承擔全部償付責任的條款,也應認定無效。另有一些學者認為,風險買斷由於不具有追償性,不屬於擔保,不能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處理,應按一般合同來處理。主合同無效時,並不必然導致其無效。但如果風險買斷協議依然約定了對借款人的追償權,那與上述保本基金的風險買斷實質上不是一個內涵,原則上還是屬於擔保法的范疇,應依擔保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八、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蹤或死亡後,乙利用其賬戶和密碼以其名義進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擔保人是否應承擔責任?一般而言,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義欺詐出借人而簽訂的借款協議,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應屬無效。一般情況下,對於個體主體,不涉及國家利益的,屬於出借人擁有可撤銷權的情況。出借人可以選擇是否撤銷,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並不申請撤銷。如果出借人申請撤銷,借款協議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借款人應承擔合同被撤銷後而無效的全部法律責任。出借人是基於對擔保人的擔保信任而與借款人簽訂協議,合同被撤銷,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專家從另外的角度分析認為,由於網路交易的特殊性,當事人通過網路簽訂電子合同,一般非實體見面,比照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宜直接認定合同有效,更有利於維護網路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保護。九、本金的認定以及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並存的問題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如果預先扣掉利息,那麼本金應是以扣除利息後的數額計算。但出借人並未預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從借款人處扣除平台居間費。本金應如何認定?傳統民間借貸因不涉及平台作為第三方,故不存在這一問題。在網路貸款中平台居間費的性質不屬於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數額為計算標准更符合合同的實質。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借貸法律關系和平台與借款人的居間服務合同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平台扣除居間費用是平台與借款人的法律關系,並不能影響出借人的權益。如果借貸雙方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原告同時主張,應如何處理?逾期利息體現了對借款人不按時還款的懲罰性,苛其以加重的責任。違約金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二者可以同時適用,但不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p2p網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1、業務模式風險目前國內的P2P業務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及收益權轉讓模式。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發布借款標,出借人投標。到期借款人按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例如,某拍貸)根據《合同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貸關系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風險如下:借貸合同風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絕大多數P2P平台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債權轉讓模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台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模式具體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無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務關系,出讓人從法律關系中退出),二是債權轉讓及回購(出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出讓人沒有從法律關系中退出,當原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向受讓人還本付息時,需要出讓人來回購債權)。2、非法集資風險非法集資其實包括了四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如上圖所示。P2P無法繞開「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兩條,但是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批准以規避條件(一),並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來規避條件(三)。集資詐騙,屬於欺詐行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好區分。話說P2P平台為什麼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與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一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未出,資金銀行存管也未落實。很多平台表面宣稱其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或者有銀行存管等,但實質上借貸雙方的資金仍然會經手平台賬戶,聚集起來也就是形成了我們常說的「資金池」。3、信息安全風險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信息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借貸隱私風險,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P2P網貸平台應採取數據交換加密、多重密碼保護和容災備份,加強網站安全以保護客戶信息安全。但是新鮮的事物,高回報的事物總會和高風險相伴,所以p2p網路貸款行業存在一些風險也是無可厚非的。不管怎麼說國家已經開始重視p2p行業了,也就是說p2p行業的前景是應該被大家所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