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蓋公司的章公司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沒有。因為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只是證明該員工的收入情況,只是作為給出貸方一種憑據,讓出貸方相信貸款人有貸款償還能力。這種只是一種證明憑據,應該是不與公司有擔保責任的,因為公司沒有出具擔保證明,只是員工的財力證明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② 房貸收入證明蓋章的公司需要付法律責任嗎
可以據實出具證明,虛假證明需承擔法律責任。
③ 收入證明蓋章單位有風險嗎
收入證明不能隨便蓋章。④ 在收入證明上蓋公章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收入證明是對勞動者在職期間正常收入標準的確認。如果屬實的話,蓋公章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
收入證明的用途:
1、在申請信用卡或者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時候,收入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
2、許多人在要求單位開具收入證明的時候並不知道標準的收入證明是什麼樣的格式,導致很多收入證明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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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證明的用途:
收入證明是我國的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的經營的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的收入的一種證明了,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的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了。它是在辦理的買房的按揭時的主要參考內容之一了,直接反映了辦理人的還款能力的。
銀行批款是否只參考收入證明上的工資了?
如果申請人已婚,一個人的收入證明啊低於其月供的,則可以夫妻的雙方同時開具收入的證明來申請貸款的,符合條件後,銀行也可以審批。另外,還有家庭的一些其他的資產,如大額存款、債券、房產等也可以作為收入證明,銀行是一般會作參考的。
虛假「收入證明」既是一種弄虛作假的不道德行為,更會給購房者自己帶來巨大的風險。
所謂開虛假收入證明是指用人單位為本單位員工或非本單位人員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收入證明。它包括三種情形:一、用人單位為本單位員工出具收入情況比實際收入情況高的證明;二、用人單位為本單位員工出具收入情況比實際收入情況低的證明;三、為非本單位人員出具虛假收入證明。
對於個人來說,如果最後被銀行識破,無法通過審查關,購房者要求退房就屬於違約行為,而另一方面自身還款壓力較大,如果最後無力支付月供,更與開發商與銀行沒有一點兒關系了,弄虛作假的風險全由購房者自己承擔。
貸款買房開虛假收入證明,屬於合同欺詐的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是,銀行可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貸款合同。
建議大家在買房子的時候自己去辦理收入證明,如果需要中介來幫忙代開的話,也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圍內,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⑤ 買房貸款公司蓋章承擔責任嗎
1、單位為員工貸款提供收入證明的,如果證明的開具實事求是,單位不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承擔擔保責任。
2、單位為員工貸款提供收入證明的,如證明提供虛假數據,導致銀行認識錯誤,而提供貸款的,單位應當賠償銀行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單位為員工貸款提供收入證明,同時提供還款擔保的,在員工不能近期償還貸款,單位應當承擔代為還款的擔保責任。
⑥ 買房收入證明公司蓋章需要承擔風險嗎
法律分析:蓋公章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收入證明是對勞動者在職期間正常收入標準的確認。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收入證明只是對發生的事項的證明,並不是對未來情形的擔保,所以是沒有責任的。即使產生了變化也是動態變化的必然,與證明機關是不會有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⑦ 貸款買房幫蓋公章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貸款買房單位幫蓋公章是否有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定。單位為員工貸款提供收入證明的,如果證明的開具實事求是,單位不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承擔擔保責任;如證明提供虛假數據,導致銀行茄談羨認識錯誤,而提供貸款的,單位應當賠償銀行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單位為員工貸款提供收入證明,同時提供還款擔保的,員工不能近期償還貸款,單位應當承擔代為還款的擔保責顫拍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侍早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