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抵押貸款有哪些風險
房產抵押 貸款 :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人)以提供房產作為還款的物質保證的抵押貸款。以穩定的收入分期向貸款人還本付息,若不能按照約定還本付息,貸款人可將房產出售,以抵消欠款。
房產抵押貸款: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行稿唯款人)以借款人提供房產作為還款的敬橘物質保證的抵押貸款。借款人以穩定的收入分期向貸款人還本付息,若借款人不能按照約定還本付息,貸款人可將房產出售,以抵消欠款。
同其他商業行為一樣,房產抵押貸款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其風險主要有:
1、評估風險
評估機構在利益的驅使下不惜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人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或者當貸款人拍賣被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2、租賃權對抗的風險
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貸款人也將難以處置抵押物。
同時,如果借款人在與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前,與承租人簽訂了較長期限的租賃協議,並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了租金,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價的租金將房產出租,貸款人獲得的租金將不足以用於還貸。
3、登記風險
一是虛假登記,二是「一物多押」的風險。當借款人破產需處置抵押房產時,虛假登記使貸款人權益得不到保護,「一物多押」使抵押的房產處置變現困難。
4、優先受償風險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貸款在有權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後,可以優先受償。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依照《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45條第1款規定,若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稅收就優先於擔保物權。
5、抵押物的價值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價格波動頻檔培繁,房產價值起伏不定,存在較大的價值波動風險。
6、變現風險
抵押房產的處置至少要經過起訴、評估、拍賣等幾個環節,每個環節都耗時、費力,導致抵押房產變現成本大,變現能力降低,變現執行難等諸多變現風險。
7、貸後管理風險
如果信貸員缺乏風險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則容易導致抵押物有被偷賣、損壞及價值降低的風險。
綜上所述,雖然抵押貸款風險小,但不等於沒有風險,作為貸款人切不可缺乏風險防範意識,無論是貸款調查、審查,還是貸後跟蹤檢查等各個環節都要嚴把關,不能放鬆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