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額工資怎麼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算小額。
小額訴訟的試用條件為:
1、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准。
3、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本文簡介: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目的在於建立適應本公司發展需要的,科學、規范的薪酬管理體系。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不含試用員工)。第三條薪酬分配的依據薪酬分配的依據是:崗位價值、忠誠度、技能和業績第四條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本文內容: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目的在於建立適應本公司發展需要的,科學、規范的薪酬管理體系。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不含試用員工)。
第三條
薪酬分配的依據
薪酬分配的依據是:崗位價值、忠誠度、技能和業績
第四條
薪酬政策原則
公司在確定薪酬政策時遵循以下原則:
1、競爭性原則:在薪酬結構調整的同時,根據市場薪酬水做核平的調查,對於與市場水平差距較大的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
2、激勵性原則:打破工資鋼性,增強工資彈性,通過績效考核,使員工收入與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緊密結合,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另外,開放更多條薪酬通道,不同崗位的員工有同等的晉級機會。
3、公平性原則:薪酬設計重在建立合理的價值評價機制,在統一的
規則下,通過對員工的績效考評決定員工的最終收入。
4、經濟性原則:人力成本的增長幅度應低於公司總利潤的增長幅度,用工資成本的適當增加引發員工創造更多的經濟增加值,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薪酬體系
公司的薪酬體系包括兩個方面,即薪級體系和薪酬結構。
依據崗位性質和工作特點,公司將所有的崗位進行分類,每類崗位內部實行分級,並由此構建與崗級相聯系的薪級體系。
同時,公司根據員工勞動價值和公司認為應該對員工予以體現的期待與關切,將員工的薪酬在結構上劃分為勞動報酬性質的工資和其他性質的津貼、補貼等不同的部分。
第二章
薪級體系
第六條
公司依據仔胡罩崗位性質和工作特點,將所有崗位分為A、B、C、
D、E共五類:
A崗,系工作員崗,主要從事操作層面的工作,共分為10級。其中1至4級為初級工作員,5至7級為中級工作員、8至10級為主辦工作員。
B崗,系初級管理崗,副主管職級,主要協助部門主管主持或代理主持本部門工作,共分為5級。
C崗,中級管理崗,主管職級,主持本部門或某方面的工作,共分為5級。
D崗,高級管理崗,副總經理、總監、總經理助理等職級,主要根據總經理安排,分管某部門或從事跨部門的管理,共分為5級。
E崗:高級管理崗,職務為總經理,受董事會委託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與上述崗念鬧級劃分相聯系,構建公司薪級體系。薪級系數的設定詳見附件。
第三章
薪酬結構和薪酬的支付
第七條
公司對E崗高管(總經理)實行年薪制的薪酬管理,個別D崗高管根據公司需要參照E崗進行薪酬管理。專職信貸業務員工實行提成工資制,其他員工實行崗位工資制。
第八條
薪酬結構從整體上包含標准年薪、崗位工資、各類津補貼、年度目標獎勵、福利等元素,並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性質進行不同組合。
年薪制薪酬=標准年薪+年度目標獎勵+津補貼+福利
崗位工資制和提成工資制薪酬=崗位工資+津補貼+福利
第九條
年薪制高管的標准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構成,其中績效年薪又分為季度績效年薪和年度績效年薪。
標准年薪=基本年薪+季度績效年薪+年度績效年薪
第十條
基本年薪為年薪制高管人員的年度固定收入,按照標准年薪60%的標准按月平均發放。
第十一條
績效年薪為年薪制高管人員的年度浮動收入,是其經過努力而取得的工資單元,按照標准年薪40%的標准,分別在季度和年度發
放,且與季度和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其中季度績效年薪占績效年薪總額的5%,年度績效年薪占績效年薪總額的20%。
季度應發績效年薪=績效年薪5%×季度考核系數
年度應發績效年薪=績效年薪20%×年度考核系數
季度績效年薪在季度考核,在下一季度每個月發放。
年度績效年薪在第二年農歷春節前發放。員工中途離職,在當年度工作時間未超過半年的不予發放;超過半年的,按實際工作時間以所在期間的季度考核結果平均分數進行發放。
第十二條
年度目標獎勵,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在年度終了對年薪制高管一次性計發。
第十三條
崗位工資是體現崗位工資制員工和提成工資制員工崗位相對價值的工資單元,屬於員工勞動報酬的性質。主要由基礎工資、職級工資和績效工資(含提成工資)所構成。
第十四條
基礎工資是用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品質的工資,同時也是衡量不同崗位價值的基準。
基礎工資原則上按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
職級工資
職級工資是從崗位價值和員工經驗積累方面體現員工的貢獻及對企業的忠誠度,主要取決於當前的崗位性質和工作內容。
員工職級工資應與其崗位和職務等級相符,員工兼有多個職位的,依所任最高職位確定職級工資。
職級工資=基礎工資×職級系數
職級工資的支付為按月發放。
第十六條
績效和提成工資
基於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根據公司在不同發展階段所具有的發展速度和發展水平,公司有彈性地按月發放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按營業收入的1.5%提取。其中1%為按月發放的一般績效工資,0.5%為不定時發放的績效提成工資。一般績效工資以職級為基本依據發放,實行提成工資制的專職信貸營銷人員一般績效工資按其他同職級員工的70%發放,同時根據《信貸管理責任制度》的規定,在信貸項目順利結案後按規定比例專項發放績效提成工資。即:
崗位工資制員工的績效工資=上月營業收入×1%×該員工職級系數÷∑全員職級系數
提成工資制員工的績效工資=上月營業收入×1%×該員工職級系數÷∑全員職級系數×70%+績效業務提成
季度或者年度終了,公司根據當季或當年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可以另外再計發一次性的季度績效獎勵或年度績效獎勵。
第十七條津貼和補貼
1、工齡津貼
為體現員工的貢獻積累,設立工齡津貼。工齡津貼依據員工在本公司
工作時間確定,不足一年按一年工齡計算津貼。
離職的員工,當年不計發工齡津貼。在職員工的工齡津貼,於次年1月一次性發放。
2、學歷津貼
學歷津貼是公司根據員工學歷水平,對員工接受較高層次教育所付出的時間和經濟投入的補償,同時也反映公司對不同學歷員工的不同期待。
公司對取得國民教育序列相應學歷的員工,按月發放學歷津貼。
3、職稱津貼
擁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員工,其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均達到了一定的水準,是公司發展的骨幹力量。公司按月向這類員工發放職稱津貼,同時以此方式激勵其他員工加強學習和實踐,提高專業理論和技術實務水平。
領取職稱津貼的員工,其所獲職稱必須是經濟、會計或其他能夠與該崗位工作內容緊密聯系的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4、交通補貼
公司按月發放交通補貼,用以對員工上班、下班、外出辦理公司各項業務(不含出差)等所花交通費用的補償。
已由公司配置專車的人員,不再享受交通補貼。
5、通信補貼
通信補貼是公司對員工利用自有通信工具從事與公司有關的各類活動所花費用的補貼。通信補貼按月發放。
6、誤餐補助
員工可能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時下班,在正常就餐時間不能完成就餐。
公司因應上述情況專設誤餐補助按月發放,用以提高員工進餐的數量和質量,保障員工身體健康。
7、其他津貼和補貼
根據特定崗位對特定技能的要求,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發放相應的專項津貼、補貼作為崗位工資的補充,其性質和崗位工資一樣。
第十八條
福利保障
公司為員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與員工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用。社保繳費標准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員工享受公司住房公積金待遇,享受公司提供的相應勞保福利。
第四章
薪酬調整
第十九條
薪酬的整體調整
薪酬的整體調整,是指對公司全員或某類員工所做出的薪酬調整,具有普遍性。
公司主要以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為依據,通過對每個員工基礎工資的調整,相應地調整與基礎工資掛鉤的各項薪酬。
公司每年初根據經營和發展的現狀,重新審查績效工資按營業收入提取比例的合理性,重新審查專職信貸營銷人員在利息收入中提取提成工資比例的合理性,決定是否予以相應調整。
公司每年初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狀況,重新審查各類津補貼的合理性,
決定是否予以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薪酬的個別調整
薪酬的個別調整,是指對個別員工薪酬的調整,具有特定性。方式有兩種:
1、根據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考評進行個別調整
公司每年應對員工的工作表現進行考評,並根據考評結果對員工在該崗位的級別進行相應調整。原則上每年調升級別的員工不高於全部員工總數的30%(調升比例應與公司發展的階段相適應),調降級別的員工不高於全部員工總數的10%,調升和調降均應逐級進行。
2、根據個別員工工齡、學歷、職稱、職務等的變化,及時對其薪酬進行個別調整。
公司應制定員工薪級管理辦法,根據員工能力、崗位、職務的變化,及時調整員工薪級。
員工薪酬的個別調整,應由員工所在部門申請、人事部門審核、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違規、違紀受到扣薪資處罰或個人過失損害賠償的,應按規定或確定數額在員工薪資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附件:1、薪級系數表
薪酬管理制度
2、津、補貼月標准
② 薪酬管理制度該怎麼寫啊!
轉載以下薪酬管理制度範文供參考
公司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風險收入。
二. 工資結構
第三條 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住房補貼、誤餐補貼、交通補貼。
第五條 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40%。
第六條 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0-60%。
第七條 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後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審批後予以發放。
第八條 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缺勤、扣款(含貸款、借款、罰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代扣通訊費等。
三. 工資系列
第九條 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管理層、職能管理、項目管理、生產、營銷五類工資系列。
第十條 管理層系列適用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一條 職能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從事行政、財務、人事、質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第十三條 生產工資系列適用於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第十四條 營銷工資系列適用於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四. 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系數(0-1)
第十七條 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准。待崗人員工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試用期員工工資參照附件1《試用期員工工資標准表》。
第十八條 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試用期與待崗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確定方法見表2。
四. 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系數(0-1)
第十七條 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准。待崗人員工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試用期員工工資參照附件1《試用期員工工資標准表》。
第十八條 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試用期與待崗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
六. 關於員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員工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1)公司員工工資標准經董事長批准;(2)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可以變更員工工資標准。
第二十四條 員工工資核定。員工根據本人業績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聘用的崗位和職務,核定其工資標准。具體的人員工資確定應根據薪酬區間,由用人部門提議,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確定。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的工資直接由總經理確定。對於特殊人才的工資標准,由總經理提議,報董事長特批。初次從事該崗位的員工,原則上自該崗位薪酬區間下限起薪,經年終考核後,再調整薪級。
第二十五條 銷售員的薪酬按《銷售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工齡工資:工齡工資以到公司服務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年每月發工齡工資50元,每年年初增發,5年封頂。
第二十七條 員工工資變更。根據崗動薪變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從生效之日起下一個支薪日,按新崗位標准調整。
第二十八條 員工工資變更辦理。由薪資申報人員填寫《工資調整申請表》,由直接主管建議調整薪級,並報人力資源部按有關審批流程辦理。
七. 工資發放
第二十九條 工資計算以月為計算期。月平均工作日為20.92天,若需計算日工資,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日工資額=當月工資/20.92。
第三十條 公司考勤實行指紋打卡管理,由人力資源部每月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在考勤扣款中體現。
第三十一條 公司員工固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5日,績效工資在次月15日合並發放。關於加班、帶薪休假以及當月考勤扣款等項目將在次月兌現。如果工資發放日恰逢節假日,工資在節假日前一天提前發放。
第三十二條 加班工資:在法定節日加班的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支付其加班費。員工加班工資的折算以每月20.92天,每天7小時計算。
第三十三條 帶薪休假工資:員工在休假期間按照實際休假天數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即當月績效工資扣發額=當月績效工資÷20.92×休假天數,其它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四條 員工請假、休假時工資標准,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員工試用期滿後的轉正工資,均於正式轉正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辭職(辭退、停職、免職)人員,於辦理完交接手續正式離開公司(或命令到達)之日起停發工資。
第三十七條 工資誤算、誤發時,當事人(部門)必須在發現後立即糾正,公司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同等額度的處罰。因誤算而超付的工資,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可向員工或部門行使追索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集會或經公司同意的培訓、教育或外事活動,公司按規定付給員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