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北京鑫泰小額公司貸款了。合同也簽了,交了4000元錢,還說要交6000元,我沒交,我懷疑我被騙
你好,估計你已經被騙,建議報警試試
利息比較低 手續快 挺不錯
⑶ 向多人簽訂借款合同將所借資金用於銀行過橋是非吸嗎
1、公報案例:主合同當事人虛構借款用途,實為「借新還舊」,構成保證欺詐,保證人免責!
2、還舊借新,保證人能否要求免責?
3、最高院判例:只有部分借款用於借新還舊,擔保人能否要求全部免責?
4、借新還舊,需不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無還本續貸」模式下抵押風險防範!
5、最高院判例:只有部分借款用於借新還舊,擔保人能否要求全部免責?
6、最高院:銀行違背續貸承諾導致過橋資金無法收回,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附4大典型案例)
我在研究「借新還舊」的相關問題時,發現部分法院有這樣的裁判觀點:以過橋資金歸還舊貸再以新貸(續貸資金)償還過橋資金的方式,並未因過橋資金的介入而改變借款人用新貸還舊貸的實質,應認定為以貸還貸,適用以貸還貸的規則,如果保證人不知道是以貸還貸,保證人免責,但保證人是舊貸的保證人除外。
先看四個典型案例案例1: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趙志宏、無錫賽克特商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蘇民申1808號【裁判要點】貸款人與借款人有多筆業務往來,新貸資金部分用於歸還舊貸,部分用於歸還過橋資金,實質上構成以貸還貸。上述資金流轉環環相扣、對接,可以證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新還舊的合意。在無證據證明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明知貸款實際用途的情況下,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保證人享有免責抗辯權,但保證人是舊貸的保證人除外。案例2:泰州金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揚州斯普萊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江蘇高院(2014)蘇審三商申字第00309號【裁判觀點】江蘇高院認為:關於案涉貸款是否屬於實質上的以貸還貸問題。從案涉貸款的出借過程看,鑫泰公司前一筆貸款於2011年9月22日到期,鑫泰公司無力償還,遂向蔣樹名借款200萬元用於歸還該到期貸款,然後鑫泰公司以向篤誠公司購買鋼材需要資金為由,再次向同一銀行申請貸款,並委託泰州分行將200萬元貸款匯入篤誠公司賬戶,篤誠公司隨即將200萬元轉回至鑫泰公司賬戶,鑫泰公司再將該200萬元償還給蔣樹名,鑫泰公司事實上並未向篤誠公司購買鋼材。上述款項劃轉的事實表明,鑫泰公司新貸的200萬元款項的真實用途系用於歸還前一筆貸款,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貸款符合借新貸償還舊貸的法律特徵,實質是「以貸還貸」並無不當。擔保公司騙取反擔保人提供擔保,構成保證欺詐,反擔保保證人免責。案例3:南通輝煌彩色鋼板有限公司、劉允華與江蘇如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飲泉支行,南通紅知鏈蟻王鞋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蘇商申字第243號【裁判觀點】江蘇高院認為:上述借款、還貸以及再次貸款用於歸還借款系一個完整的過程,每個環節的時間緊密銜接,前後兩筆貸款亦均發生在紅蟻王公司與飲泉信用社之間,其中雖有如東縣中小滑褲企業互助協會的參與,但並未改變紅蟻王公司用新貸還舊貸的實質。在新貸和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情況下,借新還舊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的保證責任,相比於借款人按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從而保證人需要對前後兩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須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顯然更小。故無論保證人是否知曉借新還舊,均應承擔對後一份貸款的保證責任。案例4:南京歐麥爾化工有限公司與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申3864號【裁判觀點】江蘇高院認為:雖然鹽金公司以過橋資金歸還舊貸再以新貸償還過橋資金的方式循環使用借款,但鑒於新、舊貸款的貸款人均為金湖農商行、借款人均為鹽金公司,即新、舊貸款的債權債務主體一致,且雙方主觀上存在以新貸還舊貸的合意,客觀上存在以新貸還舊貸的行為,故鹽金公司以過橋資金歸還舊貸再以新貸償還過橋資金的方式,並未因過橋資金的介入而改變鹽金公司用新貸還舊貸的實質。鹽金公司借新貸還舊貸免除了歐麥爾公司對舊貸的保證責任,歐麥爾公司僅對新貸承擔保證責任,而新貸與舊貸的本金數額相等,故而未加重歐麥爾公司的保證責任。歐麥爾公司據此主張金湖農商信猛簡行與鹽金公司惡意串通而欺詐歐麥爾公司,擅自變更合同主要條款且未取得歐麥爾公司書面同意,歐麥爾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不能成立。
⑷ i簽了紙質貸款合同,提供了銀行卡號,信貸員用我的手機操作了,但沒有放款,會不會是已經被騙貸了
直至貸款合同。提供了。銀行卡號。現在原來用我的手機操作了。但沒有我放款會不會我覺得。有可能。鑫泰源用你的手機。操作的一些貸款的方式。唉,你還有錢。供了銀行卡,有可能是。他在這兒。一些其他的事情不要任意的輕信一些其他的人。做的某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