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各個銀行傳統的信貸業務
銀行傳統的信貸業務是
1、傳統業務,包括一般貸款、簡單外匯買賣、貿易融資等,主要是靠大量分行網路、業務量來支持。
2、信貸業務又稱為信貸資產或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通過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所以信貸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贏利手段。
3、在商業銀行的全部信貸資金來源中,自有資金所佔小,一般為全部負債業務總額的10%左右,但是自有資金銀行經營活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4、它是商業銀行開業並從事銀行業務的前提,其次,它是銀資產風險損失的物質基礎,為銀行債權人提供保障,再次成了提高銀行競爭力的物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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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1、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2、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資產的重要基礎。
3、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由存款業務、借款業務、同業業務等構成。
4、負債是銀行由於受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
5、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6、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
7、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交易業務、清算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業務、託管業務、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
❷ 涉金融案件執行中如何保護銀行抵押權益
一、抵押物轉讓或出租後,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在對抵押物進行處置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以下兩種常見的情況:一種情況是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即銀行的同意,擅自轉讓或出租,或雖通知抵押權人銀行,銀行卻不同意轉讓或出租的。對此,根據《擔保法》第49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7條第2款和第49條、《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7項,《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第7項的相關規定,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的行為應屬無效。在此情況下,抵押權銀行有權請求法院依法裁定享有抵押權,並及時通知受讓人或承租人,防止無效轉讓、出租行為對銀行抵押權益的實現造成可能的侵害。若與抵押人或第三人由此產生抵押權糾紛時,銀行則可以依法請求法院確認抵押人轉讓、出租行為無效,保護銀行抵押權益的安全。另一種情況是,抵押人將轉讓或出租抵押物的事項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銀行,銀行同意的。則根據《擔保法》第49條第3款之規定,抵押人轉讓或出租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上述款項如不作清償債權數額的,由債務人另行清償或重新提供經抵押權銀行認可的抵押擔保,否則,抵押權銀行可以拒絕同意抵押物的轉讓或出租。為避免抵押物轉讓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抵押權銀行應主動請求法院參與並及時追償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防止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的無端流失。
二、原抵押范圍內土地上新增房產時,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根據《擔保法》第55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44條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原抵押范圍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包括以房屋作為抵押,其所佔用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或者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該副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兩中情況)。不屬於抵押財產,銀行對新增房產據此就不享有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但在實際執行操作過程中,為便於對抵押物變現能力的有效實現,抵押權銀行應當有權請求法院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原抵押的房地產作為一個整體一同變賣或拍賣,抵押權銀行對原抵押房地產變賣、拍賣所得的款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保證銀行抵押權益的及時實現。
三、抵押人對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權,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在抵押貸款中,有的抵押人對抵押物雖不享有所有權,但對其卻享有用益物權,且該用益物權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可得利益。如果抵押人除此之外,已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對這種抵押,因為《擔保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但也沒有限制。法院在執行中,為保證銀行債權的依法實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並積極執行。並以對抵押物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及時清償抵押權銀行的合法債權。
四、抵債返租,實現銀行抵押權益。
抵債返租是一種新的執行方式的探討,即將抵押人原設定的不動產抵押物,因其價值較大,經依法評估後變賣或拍賣價直接折抵給抵押權人銀行,抵押物所有權(土地一般為使用權)則歸債權人銀行所有,債權人銀行再將其租賃給他人,在同等條件下,原企業對租賃物享有優先租賃權。抵債返租可以務實地落實金融債權,進一步融洽銀企關系,有利於改善融資環境。目前,房地產抵押貸款中,以鄉、鎮企業廠房所有權及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現象較多,而這些企業多是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企業的其他不動產也多屬於政府,這就使政府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理直氣壯。原抵押的不動產抵債返租後,企業作為承租人僅對債權人銀行負責,可以不再受行政干預,在銀行的支持下,大膽投入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理順了新老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規范和完善了企業的改制工作。這種對抵債資產的處理方式,在目前企業破產受到一定限制的情況下,可以說是金融部門對困難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實現抵押債權的最好方式。但在抵債返租方式的具體實施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對抵押物的性質必須查清。如是否屬於抵押人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被租賃給其他第三人等等;2、如抵押人所設定抵押的廠房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該企業的,首先必須徵得土地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同意(主要針對鄉鎮企業)。3、抵債返租方式僅對還貸無望的企業適用,正常生產的企業不適宜用此方式執行。
綜上,在金融案件執行中,為保證抵押債權的有效實現,防止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筆者認為,法院對金融案件的執行必須加大公力救濟的力度,在執行維權意識上應與其他當事人一視同仁,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的情況下,該強制執行的就應當有所為。只有這樣,金融債權案件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
❸ 我買商鋪要貸款,可銀行卻說商鋪是返租不可以貸款,請問為什麼
關鍵的問題不是反租,而是你的反租合同怎麼簽的。銀行抵押一般不會選擇租金比較低、租期很長的商鋪,因為國家法律規定商鋪租賃協議在前,銷售在後的話,不影響之前簽訂的租賃協議內容,如果修改租金、期限等條款,必須租賃者同意,如果租賃不同意就要打官司,很麻煩。就商鋪的評估價值來說,你現在收到的租金肯定不高,如果抵押貸款除了問題,抵押的商鋪銀行沒有辦法拍賣變現,所以會形成事實意義的壞賬。所以他們一般不會接受這樣的商鋪抵押貸款。我估計你的反租協議簽了8-10年,每年租金不會超過評估價值的10%,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