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某公司從銀行借款500萬,能否將此款轉借給另一個公司,能,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銀行是不允許這樣操作的,因為另一個公司的資質和信用不一定能夠有能力償還貸款。如果另一個公司可以貸款,那麼可以由他貸款,款項下來給最初貸款的公司用於歸還,那麼這個公司名下再去還貸。
『貳』 A公司欠B公司100萬,C公司幫忙還款,怎麼做分錄
如果A公司還需要償還C公司的錢,那麼分錄就是還了B公司的應付賬款,再記一筆欠C公司錢的分錄,長期借款之類的。
如果不需要償還C公司,根據C公司的角色判斷是接受捐贈還是股東出資。
望採納。
『叄』 A公司欠B公司700萬元貨款未還, B公司因為流動資金被套,難以償還工行貸款500萬。 而貸款即將
一、B公司可以申請破產;
二、當破產受理之後,B公司不再享有隨意支配債權的權利,也不能再清償債務;
三、B公司的700萬債權實現之後,將用於統一分配,銀行對該700萬債權沒有優先權;
四、對法定代表沒有影響。
『肆』 急,請各位高人幫幫我。 A公司(一般納稅人)拖欠B公司貨款200000元無力償還,現雙方協商進行債務重 組。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1、計算A公司抵債設備的處置損益、債務重組收益。
處置收益=140000-(140000-20000)=20000(元)
債券重組收益=200000-140000×(1+17%)=36200(元)
2、計算B公司的債權重組損失。
債權重組損失=200000-140000×(1+17%)=36200(元)
3、編制A公司用設備抵債,結轉抵債設備賬面價值及處置損益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120000(140000-20000)
累計折舊 20000
貸:固定資產 140000
借:應付賬款 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00(140000×17%)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362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 20000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伍』 a、b兩公司都想借入3年期的500萬美元借款,a公司想借人固定利率借款,b公司想借
確定並借入本金
A公司以固定利率借款,B公司以浮動利率借款
利率互換,(4.5%+ 6月期優惠利率+1.5%)-(5.0%+ 6月期優惠利率+0.5%)=0.5%
互換利率分配 中介0.1% ;A公司0.2% ;B公司0.2%
A公司成本 6月期優惠利率+1.5%-0.2% = 6月期優惠利率+1.3%
B公司成本 4.5%-0.2% = 4.3%
支付浮動利率
支付固定利率5% 6月期優惠利率+1.3% 6月期優惠利率+0.5% 6月期優惠利率+0.5%
中介---------------------> B公司--------------->
A公司<----------------------------------中介<----------------------B公司
固定利率5% 固定利率4.3%
利差:A向中介支付利差=(5% + 1.3% - 5% = 1.3%) 1000 x 1.3% x 1/2=
中介向B公司支付利差=(5% + 0.5% - 4.3% = 1.2%) 1000 x 1.2% x 1/2=
『陸』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後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購。甲乙公司之間的債務將歸於消滅的原因是
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後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購。甲乙公司之間的債務將歸於消滅的原因是混同。
混同,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廣義的混同,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2.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狹義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況。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並,合並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並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柒』 民法中的新貸還舊貸是什麼意思能舉個例子碼
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合同,以新貸的款項來清償舊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目的是為了消滅債務人的逾期貸款。
例子就比較通俗了,比較A公司向B信用社貸款500萬,約定在今年年底還清,但快到年底A公司沒有能力還清,於是又向B信用社貸款1000萬來把快到期的五百萬還上去。
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請舉個例子說明下.還有民法上的混同是什麼意思
「情勢變更」和「混同」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
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例如:70年代甲和乙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甲租用乙村的一塊荒地用於種植果樹,合同約定甲每年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租期為50年。甲經營果林經營的很好,多年來賺了一大筆錢。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如今的50元與70年代的50元的價值已是完全不同的了。如今若甲仍按原合同每年僅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則明顯有失公平,損害了乙村的利益。
此時即出現了情勢變更的事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賦予乙村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引起情勢變更的事由有多種,如物價飛漲、匯率大幅變化、國家經濟貿易政策的變化等。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合同法》第91條和第106條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