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對企業的授信批復分為幾種
商業銀行授信分為基本授信和特別授信兩種方式;
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
特別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融資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
1、授信是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2、授信批復是企業向銀行發出貸款申請後,提交相關資料給銀行審查,銀行經審查後會對前述申請給予批復,同意或者不同意,又或有條件同意。在批復中會對銀行同意的授信金額、品種、用途、利率等要素做明確的答復;
㈡ 企業向銀行申請經營性貸款審批需要多久
一般來說,企業向銀行申請經營性貸款審批時間是比較長的,大概要20天到一個月以上,辦理條件也比較嚴格,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辦理。如果對時間要求比較緊,也可以考慮正規小額貸款公司辦理,速度比較快,條件也相對銀行要寬松不少。
拓展資料
企業申請銀行貸款流程:
1、提交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資料。
2、銀行受理審查
(1)銀行接到客戶提交的《借款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後,對客戶情況進行核實,對照銀行貸款條件,判別其是否具備建立信貸關系的條件。
(2)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3)貸款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審查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3、簽訂借款合同
如果銀行對借款申請審查後認為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同意貸款的,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申請銀行貸款需要注意事項:
調查企業資質:通常在申請貸款時,貸款機構都會對企業的自身條件進行調查,看該企業是否滿足有關貸款條件,一般內容包括有企業前景、企業收入、是否營業正常、企業規模等,主要目的是為了判斷其是否具有較強的還款能力。
觀察企業信譽:個人在申請貸款事都會考察其個人信用記錄,當然企業也不會例外,為此,貸款機構也會要求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以此來判斷企業的貸款資格,如果企業信譽不好的話,那麼其還款能力也是會受到威脅的。
了解貸款用途:一般來說,企業在申請貸款時,貸款機構都會規定企業將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必須只能用於企業經營周轉,不得用於房產投資、炒股、走私等風險用途,若是企業不能將資金用於指定用途的話,那麼貸款機構是會拒貸的。
企業經營狀況:和個人貸款不同,企業在申請貸款時,貸款機構還需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生意慘淡,對貸款機構看來,還款能力較弱,即使申請貸款也會被打回原形的。
企業負債率:雖說即使已經背負著貸款也是能再次申請貸款的,但如果企業負債率過高,那麼存在的財務風險和償還能力就有待考證了,通常貸款機構就不會輕易發放貸款,根據有關規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必須低於70%,才能有申請貸款的資格。
㈢ 銀行授信批復函
法律分析:提交相關資料給銀行審查,銀行經審查後對申請給予的批復,企業向銀行發出貸款申請後,提交相關資料給銀行審查,銀行經審查後會對前述申請給予批復,同意或者不同意,又或有條件同意。在批復中會對銀行同意的授信金額、品種、用途、利率等要素做明確的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