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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網路貸款公司信息披露

發布時間:2023-08-03 18:17:26

㈠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什麼時候實施

2016年8月17日。

為加強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加強網路貸款公司信息披露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1、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網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3、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提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為網貸機構提供充足的發展和創新空間,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引導其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質,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

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

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4、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平台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

同時,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根據相關部門意見,與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資有關規定銜接,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避免刑事執法混亂,規范行業亂象,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

5、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戶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台有關經營管理信息,對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布,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㈡ 銀保監會將加強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此舉釋放了哪些信號

銀保監會出台文件,要加強貸款的管理,釋放出的市場信號,就是對現在的網路貸款進行一定的規范和限制,現在越來越多的小額網路貸款出現,影響大家正常的經濟生活。因為以前在這沒個選擇,現在部分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消費慾望,過多的超前消費就形成了未來的負債。

他們不查這個東西,目的是為了更容易的把錢放出去,有些人根本沒有考慮過未來會不會還得起的問題,因為他覺得現在自己再不貸款自己現在就活不起了。所以問題就出現了,他現在把這個錢貸出來,到時候他還不起呀,而且這個貸款會利滾利,你貸的時候可能就3000塊錢一個月之後再還,變4000了,你半年不還,他變1萬多了。你說他這東西違法,但是你獲取貸款的過程不也是違法的嗎?為了避免這樣的爭議出現,就限制這種貸款的發展。

㈢ 北京網貸備案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北鏈逗雹京 網貸備案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及目的】為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釋義】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依申請對轄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轄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機構,法律 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是本市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備案登記部門,負責轄區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各區金融辦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審。 各區金融辦應增加監管力量、提升監管能力,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可委託外部中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北京銀監局負責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協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同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市通信管理局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市工商局及各區工商分局負責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注冊。 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和協同管理機制。 第四條【投資者適當性】參與網路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並承擔相應風險。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審核制度,認真開展投資者適當性審核評估,並在互聯網平台和相關文件、協議中顯著位置向投資人充分提示風險。 第二章工商注冊及變更登記 第五條【工商注冊登記】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 營業執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 公司名稱 中標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並在 經營范圍 中明確「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京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持總公司的備案登記證明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並將經營范圍明確為「在隸屬企業備案及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工商變更登記】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經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整改合規後,到工商登記部門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備案登記 第七條【設立條件】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能夠依據適當性原則有效識別合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棚帆業務等客戶群體,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風險管理能力識別等; (二)擁有獨立的投訴受理部門,能夠獨立、及時解決消費者糾紛投訴,鼓勵通過自行和解、行業自律組織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三)業務系統能夠與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對接,滿足監管信息報送和監管檢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穩定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系統和災難備份,能夠保障業務連續性,保障交易客戶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夠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達成資金存管安排,實現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賬戶指穗隔離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八條【備案申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後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地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 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並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由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九條【備案材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按要求填報真實信息,並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名稱、住所地、經營地、組織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經營地的 房屋產權證 明或 租房合同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名稱、網址及相關APP名稱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服務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申請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五)合規經營 承諾書 ;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七)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和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報告等; (八)內設部門情況,財務、技術、風控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其主營業務; (十一)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 2.風險管理制度, 3.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合規經營承諾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嚴格遵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區金融辦與北京銀監局的監管工作; (三)業務系統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確保及時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區金融辦與北京銀監局報送真實、准確、完整的數據、資料; (四)公司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十一條【補充材料】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遵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設立條件,並提交第九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信息和整改情況說明等。 第十二條【公示和審核】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提交全部材料後,由所在區金融辦初審並出具初審意見,報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將機構基本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並對涉嫌違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情況進行核實。公示期滿後,對於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發給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應採取多方數據比對、網上核驗、監測預警、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交的備案材料和核實後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辦理時限及要求】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區金融辦予以受理。區金融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機構申請備案材料報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反饋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告知申請機構。 對於申請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區金融辦或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申請補正書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於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未准予備案的,市金融工作局應出具本市不予備案登記書面告知材料並說明理由,由所在區金融辦告知申請機構。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區金融辦和市金融工作局應當分別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做出相關決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辦理時限內。 第四章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銀行資金存管 第十四條【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登記證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申請機構應當自收到增值電信業務 經營許可證 後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結果反饋所在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於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條【資金存管】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應當持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選擇由本市監管部門認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將資金存管協議的復印件在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所在區金融辦,區金融辦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工作局。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諾按監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所在區金融辦和北京銀監局提供相關材料和業務情況,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告知。 第十六條【數據接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和簽訂銀行存管協議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業務數據和信息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各區可根據機構監管需要,開發建設管理系統,並與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對接。 第五章備案公示 第十七條【信息公示】市金融工作局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將業務數據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後,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於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市金融工作局進行網上公示後,方可對備案信息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公示內容】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區金融辦和北京銀監局應加強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現場檢查和風險處置,根據風險情況對備案機構定期開展全面業務檢查,必要時會同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銀監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應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共享,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信息分析,建立行業(領域)不良行為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市工商局應適時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提示風險,加強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 第二十一條【評估分類】市金融工作局應當根據相關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分類標准,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條【一般風險信息報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向所在區金融辦報送風險排查報告。在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在區金融辦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重大風險信息報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通過所在區金融辦向市金融工作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貸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各區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報送所在區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應當及時將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管理】外地已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京設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總公司備案登記文件送達所在區金融辦。 各區金融辦在日常機構監管過程中發現京外公司分支機構在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未向本市報備的,應及時向市金融工作局通報,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並進行風險提示。 第二十五條【自律管理】支持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包括開展自律檢查,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組織行業培訓和特殊崗位培訓,加強執業能力建設;建立機構及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並予以公示;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調解糾紛等。 第七章備案變更和注銷 第二十六條【備案變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經營地、分支機構基本情況、組織形式、注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資金存管銀行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並、重組、 股權變更 比例超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依法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變更,經區金融辦初審後報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審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情況核實並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備案注銷】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不少於30個工作日,書面報備所在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督促機構妥善處理好存量業務並完成風險處置後,報市金融工作局辦理備案注銷。 報備的資料包括: (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平台基本情況,代償資金及投資人基本情況,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 清算 完成情況,終止業務的具體方案,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應對措施等; (三)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公告方案; (四)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 (五)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分工和聯系人的聯系方式;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宣告破產、進行清算的,備案自動注銷。鼓勵機構通過並購重組等方式化解風險,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應及時公示備案注銷信息,並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門通報,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銷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機構責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對備案登記所提交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存在拒絕監管、不按規定報送數據、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行為的,北京銀監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可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評估類別、進行信用懲戒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警告 、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業務取締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涉嫌非法集資的,納入本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處理。 第二十九條【銀行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承諾或有關規定報送材料或告知情況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銀監局有權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換存管銀行。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機構檔案】市金融工作局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建立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檔案,並將檔案信息與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區金融辦等進行共享,加強日常協同監管。 第三十一條【時限解釋】本辦法對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關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按工作日計算,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接受社會公示監督及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二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北京對於網貸的備案管理也是為了我國的金融秩序不受到破壞,也防止網貸在貸款其間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使大家受到金錢上的損害,網貸本來就是屬於小額貸款遍布全國,而國家對於網貸中心的管理也是特別的嚴格,因此,本著雙方合法權益都不受到破壞的情況下制定了本條例。

㈣ 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一是合理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範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三是規范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准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信息披露,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機構進行清收。五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對商業銀行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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