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資產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
比如: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或者擔保。
二)國有企業用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形成的實際資產屬於企業法人財產,企業有權獨立支配並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國有企業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佔用的各項資產作為抵押物取得貸款(國家另有具體規定的除外)。
貸款抵押並不改變抵押物的產權歸屬,只是預示在不能正常還貸時將要發生產權轉移。國有企業的資產能否保全,不在於貸款時是否設定抵押,而在於企業能否有效地運用借入資金開展生產經營或投資活動並取得經濟效益,以保證按時還款。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1)以前在國資公司的貸款擴展閱讀: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㈡ 國有企業向個人借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其實,判定借款是否合法有效並不是主要根據借款人來看的,公司和個人都是屬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借款的主體,也都能夠向他人借款和借款給他人。只要按照借貸的程序來進行,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合法的借貸關系,其借貸的利息在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以內,都屬於合法借貸,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但需要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企業和個人借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合法,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㈢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向職工借款嗎 國有企業向職工借款還以前單位欠下銀行的貸款現在允許這種行為嗎
應當不允許向職工借錢這種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四十一、集資詐騙案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因此,兩者之間的界限在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對於非法集資案,處罰是比較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㈣ 公司在銀行貸款放在政府國資公司吃利息犯法嗎
摘要 公司的閑置資金可以存銀行,公司不可能把銀行貸款完全用完,沒有用的資金放銀行,沒有任何問題。
㈤ 國資公司資產是否能否抵押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比如: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或者擔保。
如果抵押物屬於「國有資產」,它在抵押之前需要評估(註: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4條。), 拍賣抵押物的時候又要再次評估(註: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3條。)。「國有資產」評估要經過「立項」、「審批」、 「確認」等程序,牽動一個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評估機構」組成的網路,是一個比訴訟本身更為復雜的程序(註: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12—19條。)。此外,評估是一種特許業務,專利、商標、證券、不動產評估分別是專項特許。一個評估機構有資格評估土地使用權,未必有資格評估地上建築物,因為兩者的評估是由不同政府機構授予特許權的(註:建設部:《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1997),第4 條;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1993)。)。當事人為評估一樁作為抵押物的房產而聘用兩個以上的評估機構是常見現象。當然,所有的評估必須向評估機構交費,與訟費一樣,評估收費也是按照「財產標的」之一定比例徵收。一般說來,評估價值為100 萬元的不動產需要交納1.5萬元左右的評估費, 與法院的案件受理費大致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