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給女朋友分期買的手機,還沒有還完分期就分手了,手機還可以要回來嗎
男女雙方在戀愛關系中送給對方的禮物屬於贈與,受贈人接受後,所有權發生轉移,除非可以證明贈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並非出於正是意思表示,否則不可要回。
贈送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有時也會出現一些大額贈與,如高檔手錶、金戒指、貴重項鏈、名貴汽車等等,這些通常不屬於日常生活消費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後是否追回,則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當時的目的進行界定。
如果贈與一方貴重物品不是為了結婚,只是為了討得對方的歡心,這種贈與屬於一般贈與,一旦轉移財產就無法要回。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那麼這種贈與以結婚為前提,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贈與」。如果男女雙方最後分手,贈與財產所附帶的前提條件無法實現,基於不當得利,接受財物的一方應當將受贈的貴重財物予以返還。
戀愛期間的消費性贈與
消費性贈與是指贈與一方贈與接受一方財物讓其消費,屬於一般性的贈與。在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為另一方支付吃飯、住宿、娛樂、旅遊、醫療等等費用。在消費性贈與中,由於消費的現金已經不存在,並且一方向另一方贈與的並非實物,所以一旦戀愛關系終結,消費性贈與無論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無論贈與數額是否巨大,贈與一方都不能向受贈一方主張返還。
戀愛期間的紅包、轉賬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情感,雙方常常通過發紅包、轉賬的方式來表達愛意。通過支付寶、微信進行的紅包、轉賬雖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關的數據和憑證,但其法律性質及是否應當返還依然難以確定。在實踐中通常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確定紅包及轉賬的性質。
第一,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如果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給的,比如在情人節、七夕節、婦女節,給付對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應當認定為是贈與,受贈一方無需返還;
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時間不以特殊數字形式,但卻在紅包上註明「愛你」「照顧好身體」之類的,應當認為這系男女戀愛期間的一種表達愛意的物質形式,將這些紅包、轉賬認定為贈與比較妥當;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也未註明「愛你」「照顧好身體」之類的錢款往來,那麼就不排除是戀愛期間基於共同生活消費、贈與、借貸等多種法律關系。
第四,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的因素,應當考慮到這樣的資金往來有可能以締結婚約為目的,在男女終止戀愛後,由於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接受錢款的一方應當返還其接受的大額財物。
2. 請問之前談的女朋友用我的網貸軟體給她分期了個蘋果11手機,當時她的意思只是說借的意思錢會給我
你想多了,還你,還你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如果他願意自己貸款自己購買,那肯定沒問題,他有自己的考慮,也有他的廠房能力,而且你的卡給他買,那說明他外面已經烏貸款了很多。自己的信用額度已經沒有了,所以他的負債率太高了。
3. 我給女友買的手機分手了我找他還錢然後我把他手機摔壞了我會負什麼責任
我覺得要看是在什麼情形下購買的手機,若果是借款或貸款,分期付款,雖然有贈與行為,但是因為分手了,這種的是要還錢的。若果她把手機給你了,你把手機摔壞了,你不用負什麼責任,借款由你歸還。若果她既沒有還錢也沒有給你手機,你把手機未經她同意拿走了,就涉嫌盜竊或侵佔。如果她按你們的約定還錢了,手機所有權就歸屬她了。你把她手機摔壞了,那就要看她怎麼想了,於情於理你應該重新賠付一部新手機。舊手機若果還能用你留下用。或者經過修理留下做紀念品。
4. 跟前女友在一塊的時候。她分期買了手機。作為男朋友,我是不是必須幫她還款
不是必須的。首先,不管你是她男友還是前男友,都沒有這個義務,你是找女朋友,不是包養她,更不是她的提款機。從義務上講是不存在的,她自己沒錢買手機,你也沒錢給她送,那麼她分期買就應該大部分是她還,你最多隻是幫忙還小部分,這才是正常的節奏。現在,她已經是前女友,你更沒有這個義務,幫她還款,以前還顧著是自己女朋友,幫忙還點,現在啥關系都沒了,這臉皮得有多厚才會讓你幫她還款啊。別替她還,你的錢不是白來的,不存著點,以後你老婆,你拿啥寵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