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1)A公司向B銀行貸款500萬元擴展閱讀
案例:以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 陝西二男子分別獲刑
自作聰明以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未料聰明反被聰明誤,取得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且到期後貸款及部分利息拒不歸還,黃粱美夢落空自食惡果。
陝西省延川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案件,被告人高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並處罰金2000元。
經查明,2012年,被告人高某和劉某某(已判刑)商量,准備以劉某某的延安A公司的名義向延川縣X銀行申請貸款500萬元,由高某為股東的延安B公司為劉某某的公司擔保,貸到款由高某使用。
但是在貸款時延安A公司和延安B公司已經是稅務零申報、零納稅,處於無運營狀態,兩公司均無償還能力。由於貸款需要,高某便聯繫到延安C公司,並聯繫到被告人陳某某為劉某某公司製做貸款所必需的資料,陳某某根據貸款所需,偽造了購銷合同、製作了相關貸款材料,提供了虛假財務報表進行了財務審計,並出具了財務審計報告。
陳某某將所有貸款所需資料做好後交給劉某某,並獲取了一定的製作報酬。於是,在2012年10月份,劉某某拿著陳某某為他製做好的貸款資料來到延川縣X銀行以公司資金周轉為名借貸一年。經過延川縣X銀行同意後給延安A公司劉某某貸款300萬元。
26日,延川縣X銀行根據貸款資料中的鋼材購銷協議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將貸款資金300萬元轉到延安C公司賬戶上,隨後,延安C公司將貸款資金轉到高某個人賬戶。據調查,截止至2014年12月30日,共清償利息634658元,至今再無清償本息,該300萬元貸款已被延川縣X銀行列為損失類貸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陳某某虛構事實,以虛假材料,騙取延川縣X銀行貸款300萬元,並改變貸款用途且到期後經催收300萬元貸款及部分利息仍未歸還,被列為損失類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B. a企業向銀行借入500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利息率為6%編制還本付息的會計分錄
第一年與第四年利息的賬務處理均為
借:財務費用 300000
貸:應付利息 300000
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3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時,
借:長期借款 5000000
財務費用 300000
應付利息 1200000
貸:銀行存款 6500000
如果以前每年支付利息,到期還本以及支付最後一年的利息時,
借:長期借款 5000000
財務費用 300000
貸:銀行存款 5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