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甲公司因引進設備需要資金,向乙銀行申請貸款50萬元,並以其價值80萬元的廠房抵押,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來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源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接下是回答:
(1)分別進行抵押權登記,則都成立
(2)抵押權成立,可以進行拍賣追償
(3)乙銀行先登記,具有優先受償權
(4)乙銀行先登記,具有優先受償權,拍賣所得不足50萬的,償還乙銀行貸款;大於50萬不足90萬的,50萬優先償還乙銀行貸款,剩餘部分償還丙銀行貸款;大於90萬的,分別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