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個業務。企業貸款借新還舊的業務
在我國銀行信貸業務發展的過程中,借新還舊貸款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違規業務,直至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公布並施行的《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規定了借新還舊貸款可以認定為正常類貸款的四個條件,才開始對借新還舊的合規性予以承認,但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條件一直未予明確。
一、借新還舊貸款對商業銀行信貸管理的影響
借新還舊貸款是雙刃劍,如果在操作中做到嚴格准人、規范運作、劃明責任、強化管理,則短期內對商業銀行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一是商業銀行至少可以在形式上落實資產保全措施;二是可以繼續維系信貸關系,可以獲得一定的利息收人;份是有利於改善因貸款期限與企業生產周期不匹配而人為造成的企業流動資金緊張。但部分借新還舊貸款在執行中操作變形、行為扭曲,成為商業銀行掩蓋不良貸款的重要通道,這部分借新還舊貸款在實際中會給商業銀行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並極易引發道德風險。
(一)借新還舊使貸款的風險狀況和內在損失程度不能如實、按期反映,延緩了信貸風險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銀行資產質量和經營信息失真,加大了不良貸款的監管難度。一是影響了貸款風險分類的真實性;二是導致銀行計提撥備不準確,實際撥備頂蓋率不足;三是使應計人表外的應收利息轉人表內,虛增了銀行的當期收人,影響了經營成果真實性
(二)不利於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一是不利於信貸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弱化了貸款責任追究機制。二是不利於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信貸文化。
(三)造成信貸資產流動性下降。借新還舊已成為部分行處理到期貸款的一種習慣方式,造成部分行貸款實際收回率不高,信貸資產依靠借新還舊維持運行,這部分貸款雖然是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但實際己被客戶長期佔用,使銀行資產被『。固化」,造成貸款實際流動性不高,難以做到真正按照商業化、市場化的原則合理配置信貸資源,影響了銀行對新業務、新客戶的拓展,導致機會成本的增加,不利於銀行真正提高盈利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四)可能造成銀行喪失清收貸款的最佳時機。由於銀行發放的貸款大多數為擔保貸款,在借款人因第一還款來源出現問題時,銀行可通過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或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而借新還舊延長了原貸款的期限,使借款人、保證人經營情況或抵押物的價值的不確定性加大.當借新還舊難以為繼時,不良貸款就會立刻暴露,但此時可能導致銀行已喪失貸款的最佳清收時機
(五)對借款人不守信用的行為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不利於社會信用環境的建設。貸款到期不按時歸還而實施借新還舊,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借款人對商業銀行債務負責的主觀意識,造成企業信用觀念淡化,擠占挪用信貸資金嚴重,不但對銀行信貸資產形成潛在風險,而且對社會整體信用環境的建設極為不利
二、借新還舊貸款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規范的借新還舊准入規定和操作依據。監管部門沒有對商業銀行辦理借新還舊貸款做出明確的限定條款和操作規范,只是在(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中規定了借新還舊貸款可以認定為正常類貸款的四個條件。在基層銀行操作中,普遍將這四個條件作為辦理借新還舊的條件,實際上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四個條件之一「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其實形同虛設;二是對辦理借新還舊的次數和管理沒有約束;三是對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和資產質量信息失真沒有任何限制
(二)績效考核機制存在缺陷。近年來,各級行普遍將貸款質量作為經營成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但在考核指標設計上,過分強調不良貸款數量上的「雙降」,而對貸款風險分類的真實性考核力度不夠,使被考核者為完成考核任務,千方百計地通過借新還舊貸款維系風險貸款表面上的正常,掩蓋資產真實質量。部分基層行分支機構在操作過程中規定「不良貸款在誰的手中發生,則追究誰的責任,直到貸款收回」,這種不考慮不良貸款形成的真實原因和過程的機械考核制度,很大程度上挫傷了信貸人員的積極性,也誘發了信貸人員利用借新還舊貸款隱瞞不良貸款的動機
(三)尚未形成科學的信貸文化。一是思想認識上的誤區。一方面商業銀行對個別競爭性客戶貸款實施了主動借新還舊,認為優良客戶貸款風險低、收益高,擔心一旦不能滿足客戶提出的借新還舊貸款要求,造成優良客戶流失,主動降低了對優良客戶的信貸管理要求,對到期貸款實施了借新還舊。另一方面表現為部分行風險意識不強,對貸款借新還舊風險認識不足,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受地域經濟的限制,客戶資源相對x乏,無新的信貸投放對象,為維持現有信貸規模,對本應退出的客戶貸款實施了借新還舊。二是經營管理粗放。主要表現為貸款期限設定不合理,還貸時間與企業回籠資金時間錯配;貸後管理工作不到位,放鬆了對到期貸款的及時催收;對客戶現金賬戶監管不力,還貸資金流失等原因造成銀行對到期貸款被動借新還舊。
(四)企業間接融資為主的資金籌集方式與生產經營資金周期之間的不匹配,客觀上導致部分大額到期貸款實施借新還舊。目前,法人客戶貸款一般是一次發放、一次性收回,信貸資金投人到企業生產經營中往往轉化為原材料、產成品、應收賬款、貨幣資金等資產一定比例的組合,循環周轉。同時企業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一般盡量壓低閑置貨幣資金佔用,大額貸款到期後,一般難以利用企業正常的經營貨幣收人對全部貸款實現貨幣收回,銀行有時不得不通過借新還舊方式維持客戶存量貸款周轉。
三、政策建議
(一)監管部門應明確界定辦理借新還舊的條件。促使其在合理范圍內發揮作用。由於銀監會對於辦理借新還舊的條件沒有予以明確,各國有商業銀行自行設定了一些情況予以辦理,標准不一,把握不一,容易造成風險。因此,監管部門應盡快出台辦理借新還舊的限定條款,明確規定可以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原因、次數、期限等內容。
(二)監管部門應合理確定貸款期限,盡量避免借新還舊貸款的發生。應在修改咬貸款通則》和有關貸款期限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時,明確銀行應該按照企業對信貸資金的使用期限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在此基礎上科學協商具體的還本付息方式,從制度上避免和減少借新還舊情況的發生。
(三)結合貸款五級分類的核心定義,進一步規范借新還舊貸款的分類認定工作。應明確規定凡辦理借新還舊的貸款,其分類級別最高不超過關注類。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借新還舊貸款,分類級別應為次級及以下類。具體條件為:(1)企業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利息;(2)借新還舊貸款辦理次數超過2次(含2次);(3)企業在重組、合並、分立過程中,銀行不能完全落實債權,或存在法律風險隱患的;(4)經營狀況下滑或抵押物貶值,貸款擔保風險系數低於原貸款擔保風險系數的。
(四)盡快確立以風險為本的信貸管理體系,切實提高銀行信貸管理水平。貸款需要辦理借新還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業銀行在具體信貸業務工作中對貸款『·三查制度」的落實不到位,對企業經營周期、經營狀況、行業特徵了解不夠,因此必須要求商業銀行盡快完善信貸管理體系,有效防範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五)建立以效益為中心兼顧近期與長遠利益的考核評價體系。盡快建立起包括內部運營指標、客戶指標和員工發展指標等在內的完整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科學體現和引導未來績效。改變目前存在的重經營業績,輕業務管理的傾向,在經營績效考評辦法中,增加內控管理、規范經營、資產質量真實性等指標的權重,避免因資產質量指標要求過高,脫離實際,結果造成銀行基層壓力過大,在業務擴展中動作變形、行為扭曲。
2. 法律如何認定貸款為借新還舊
最高人民法院
舊貸償還後,又貸出一筆相同金額的新貸,不屬於借新還舊。
閱讀提示:「借新還舊」與「還舊借新」在法律效力上有顯著差異。「借新還舊」要求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新的借款合同,用新借出的錢還舊貸。「以舊還新」是指舊的貸款還清後,簽訂新的貸款合同。即使兩筆借款金額相同,但時間差也只有幾天。但由於先還舊貸,後借新貸,法律效力與「借新還舊」明顯不同。
裁判要點
「借新還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用新借出的錢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借款人償還舊貸後,向銀行借款與舊貸金額相同,不屬於償還舊貸,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應免除。
案例簡介
1.2003年12月25日,萬里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借款4000萬元;2004年1月8日,萬里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還款4000萬元。
2.2004年1月13日,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與萬利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貸款本金4000萬元。同日,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與迎賓公司、祥和公司、龍飛公司、游樂港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同意為4000萬元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上述合同簽訂後,農行河北支行按合同約定發放了貸款,但萬利公司未能償還本息,擔保人也未履行擔保義務。
4.一審:原告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起訴借款人萬里公司及擔保人,要求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迎賓公司主張,涉案借款是借新還舊,其對此並不知情,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天津高院認為,涉案借款不屬於借新還舊,故判決擔保人迎賓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5.二審:迎賓公司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主張借款人償還原4000萬元是為了取得涉案借款,故應屬於借新還舊。最高法院認為,迎賓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對借新還舊理念的誤解,故決定駁回上訴請侍脊求。
裁判分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4億元借款是否因構成借新還舊而免除擔保人迎賓公司的擔保責任。「借新還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用新借出的錢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本案中,借款人於2004年1月8日償還借款4000萬元,後於2004年1月13日借款4000萬元,不屬於以新還舊2。最高法院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擔保人迎賓公司的抗辯和上訴理由是對「借新還舊」概念的誤解,故判決擔保人迎賓公司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實踐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國最高法院對此案的判決中涉及的實際要點總結如下,以供實際參考:
1.本案中,最高法院通過認可天津高院的一審判決,明確了「借新還舊」的概念。認清「借新貸還舊」首先是認清新貸舊貸發生的時間節點。只有在舊的貸款還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銀行才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貸款合同,用新的貸款償還舊的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首先
2.在《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銀行與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的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主張免責。但從實際訴訟中的事實證明難度來看,擔保人作為銀行與借款人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要證明雙方惡意串通騙取其擔保的事實是極其困難的。本案中,擔保人萬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其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
《擔保法》
103010[發市[2000]44號]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本案判決書的「本院意見」部分。一審天津高院、二審最高法院討論涉案借款是否構成借新還舊問題: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迎賓公司提出本案借款是借新還舊。事實上,萬里公司於2003年12月25日向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借款4000萬元。2004年1月8日,已還人民幣40,000,000.00元,這是另一筆薯談戚貸款。所謂借新還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以新貸款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款。本案的借款發生在2004年1月13日,不是新借款,是舊借款。迎賓公司關於涉嫌刑事犯罪及本案借數陵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其他辯解,未提供相應證據,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認為:「本院認為,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與萬里公司於2004年1月13日簽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與被告迎賓公司、祥和公司、龍飛公司、游樂港公司於同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與盛發公司於2004年12月7日簽訂的《保證合同》,以及魏黎明於2004年1月10日簽訂的承諾書,均為各方真實。103010簽約後,農行河北支行履行了4000萬元的放貸義務。借款期限屆滿,萬里公司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所有擔保人未履行擔保義務,均屬於違約,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迎賓公司提出這筆借款。
款是貸新還舊的上訴理由,屬於其對貸新還舊概念的理解錯誤,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訴還認為本案借款屬於借款雙方惡意串通的詐騙行為,沒有證據支持,雖經本院調查取證,也未發現有關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天津迎賓廣場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萬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62號]
延伸閱讀
有關如何認定「借新還舊」和「還舊借新」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1、該借款屬於「還舊借新」不構成「借新還舊」,並未損害保證人的利益。
案例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江都支行與黃靜、揚州愛麗佳家用化學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終195號]
江蘇省高院認為:「愛麗佳公司2013年12月10日歸還江都工行400萬元是針對2012年12月20日的400萬元貸款,該筆貸款於當日償還後江都工行才向愛麗佳公司發放案涉400萬元貸款,此並不屬於借新還舊,並未損害黃靜的合法權益。」
2、銀行更換貸款憑證新貸款並未實際貸出,其真實用途為「借新還舊」,以貸還貸。
案例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南湖支行與沈陽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沈陽和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71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沈陽建投是否應當承擔沈交銀2004年公司保字032號《借款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問題。本院認為,雖然交通銀行南湖支行在訴訟中主張該筆借款為「還舊借新」,並提供了加蓋銀行轉迄章的2004年3月19日《還款憑證(回單)》和2004年3月22日《(臨時貸款)借款憑證》,但因其未能提供沈交銀2004年公司貸字032號《借款合同》項下1500萬元借款劃至和光集團賬戶後資金去向的相關證據,故應當認定該借款合同項下的資金沒有實際貸出,交通銀行沈陽分行製作的相關憑證僅是更換了貸款憑證,該筆借款的真實用途為以貸還貸,系為了歸還沈交銀2003年公司貸字008號《借款合同》項下和光集團的還款義務。一審判決關於該筆貸款為「還舊借新」的認定,與事實不符,本院予以糾正。由於沈陽建投亦是沈交銀2003年公司貸字008號《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協議借新還舊,新貸和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沈陽建投關於交通銀行沈陽分行與和光集團惡意串通,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銀行貸款到期2個月未歸還,你的徵信已經顯示逾期,貸款逾期記錄本身就是對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說是當前有逾期貸款。
作為一家正常的銀行,風控體系也不會允許有當前逾期貸款的借款人申請貸款,更不要說借新還舊了。
銀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許借款人還舊借新,而拒絕借新還舊。
還舊借新和借新還舊雖然只是字眼順序不同,但是二者還是有本質不同的。
借新還舊是借款人本身已經無力償還欠款,是期待銀行再發放出一筆新的貸款用來結清借款人上一筆貸款,本身銀行是給借款人同時辦理了兩筆貸款。
還舊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筆貸款到期前,以自有資金結清該筆貸款,為了持續經營,補充資金流動性,重新向銀行申請一筆新的貸款的情況。
借新還舊是自己已無力結清貸款,對於銀行來說風險系數是很高的。而還舊借新恰恰能表現出借款人的個人實力,本身具備償還能力,同時不會影響個人徵信。
因此建議你先以自有資金結清貸款,消除個人當前貸款逾期記錄,再考慮向銀行重新申請貸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