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歷時兩個多月的意見徵求之後,7月17日,《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落地,相較於意見徵求稿,正式出台的《辦法》在互聯網貸款的貸前調查這一部分做了相對的條件放寬,稅務、社會保險基金等不作為強制性信用狀況判斷要素。
銀保監會相關發言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因各家業務開展差異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
稅務、社會保險基金等不作為強制性信用狀況判斷要素
在意見徵求稿的基礎上,銀保監會表示考慮到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多維度、多要素判斷借款人信用狀況特徵,採納了相關機構反饋意見,因此對貸款的貸前調查這一部分做了相對的條件放寬。
具體來看,在放款控制方面,由原來的「商業銀行應當在獲得授權後查詢借款人的徵信信息,通過合法渠道和手段線上收集、查詢和驗證借款人相關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稅務、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狀況。」改為銀行在明確商業銀行放款環節加強風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身風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選擇是否再次進行徵信查詢。
同時,《辦法》不再把「稅務、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信息」作為強制性信用狀況判斷要素。
在擔保增信方面,增加「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鬆對貸款質量管控」要求,強化商業銀行主體責任,防止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空心化」。
暫不限制地方法人銀行跨區域展業
銀保監會發言人表示,《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
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還強調應該規范互聯網貸款的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
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除此之外,《辦法》為了防控互聯網貸款風險,還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規定「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這是為了防範居民個人杠桿率快速上升風險。
《辦法》還要求銀行要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銀行應當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狀況,並通過風險監測預警模型持續性進行監測和評估,發現預警觸發條件的,應及時預警。
對此,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就消費用途而言,由於購車、裝修等大額消費必須走線下,互聯網貸款渠道中20萬元的額度足夠了,能滿足幾乎所有消費需求。
而大額消費貸款的主要問題集中在資金流向難以控制上,現實中,很多大額消費貸款被提取出來,並未用於消費,而是流入股市、樓市及其他理財投資渠道,給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用途管理帶來很大難度,也變相提高了居民杠桿率,並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樓市泡沫。
他進一步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將互聯網貸款上限設置為20萬元,既能滿足各方對消費貸款促消費的訴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費貸款資金流入股市樓市的壓力,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杠率的增速,一舉多得。」
② 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一是合理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範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三是規范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准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信息披露,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機構進行清收。五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對商業銀行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③ 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該辦法是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防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出來的。
法律依據:《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路消費、網路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督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④ 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互聯網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數據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借款人進行身份確認,以及貸款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監測、預警和處置等環節收集、使用的各類內外部數據。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模型是指應用於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的各類模型,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認證模型、反欺詐模型、風險評價模型、授信審批模型、風險定價模型、風險預警模型、貸款催收模型等。本辦法所稱的聯合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具有貸款資質的機構按約定比例出資共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下列貸款不納入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
(一)商業銀行線下進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後,借款人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的貸款;
(二)商業銀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類型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辦理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短期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市場定位、發展戰略、競爭策略、客戶特點等,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明確業務模式、業務對象、業務領域、地域范圍,以及業務發展的年度和中長期目標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在總行層面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實行集中運營和統一管理,將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貸款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機制、網路信息系統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確保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實際發展速度、業務規模與銀行的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⑤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
1.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准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商業銀行應根據合作內容、對客戶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對銀行財務穩健性的影響程度等,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許可權。
2.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作機構資質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的原則,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確保合作機構與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當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選擇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還應重點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水平、杠桿率、流動性水平、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審慎確定合作機構名單。
3. 商業銀行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書面合作協議應當按照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約定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機構承諾配合商業銀行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等內容。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准;商業銀行不得向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變相進行融資用於放貸。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託合作機構執行。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
4. 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和產品要素說明界面等相關頁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類產品的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詢投訴渠道、違約責任等信息。商業銀行需要向借款人獲取風險數據授權時,應在線上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詳細閱讀授權書內容,並在授權書醒目位置披露授權風險數據內容和期限,確保借款人完成授權書閱讀後簽署同意。
5. 商業銀行與其他有貸款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本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管理機制,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並對貸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制定因合作機構導致業務中斷的應急與恢復預案,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於依賴而產生的風險。
6.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發展戰略、經營模式、資產負債結構和風險管理能力,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按照零售貸款總額或者貸款總額相應比例納入限額管理,並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與合作方合理分擔風險。
7.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商業銀行與有擔保資質和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合作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鬆對貸款質量管控。
8. 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9.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將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
⑥ 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防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了《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郵編:10014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關於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反饋意見」字樣。第一條【制訂目的及依據】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防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路消費、網路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第三條【功能定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路小額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主要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網路小額貸款的渠道和成本優勢。
第四條【監管體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督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⑦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有關問題的解答,以下是我J.L分享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解讀,更多創業政策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創業網。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職責分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問:《辦法》中網路借貸、網路借貸業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麼?
答:《辦法》中規定的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范。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范,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2.問:網貸的特點及發展網貸的意義有哪些?
答:網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空限制,使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范圍,有助於為社會大多數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進一步實現了小額投融資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對於「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貸款難以及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問: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機構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點。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余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台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網貸行業形成以來由於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風控,不少網貸機構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時有經營者捲款、「跑路」等事件發生,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信心和行業聲譽,且不少網貸機構網路信息系統脆弱,易受黑客等攻擊,存在客戶資金、信息被盜用的安全隱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規則,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戶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少網貸機構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路概念「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環境,網貸行業有關信用體系建設和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不健全,成為行業健康發展越來越明顯的障礙。
4.問:《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發布,是當前指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網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要堅持市場為導向、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發揮好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創新企業和百姓投融資需求。二是以行為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准入審批,監管部門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底線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四是實行分工協作,協同監管。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促進有關主體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5.問:《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麼?
答:根據《指導意見》和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范,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鑒於《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類機構,且將網貸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為此,《辦法》明確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制度規則,督促和指導省級政府做好網貸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同時,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故《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6.問:對網貸機構如何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答:《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辦法》明確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照後備案,並分類管理的規定,屬於事後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著眼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范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為下一步加強網貸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奠定基礎。
7.問:《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監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范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等,《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借款人在網貸機構上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應當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8.問:《辦法》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注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時,《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注冊;借款人應當提供准確信息,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復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同時應當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於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9.問:客戶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規范發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於規范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轉、資金清算和對賬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路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的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10.問:如何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答:網貸行業作為新興行業,會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使行業在保持一定發展勢頭的前提下,提升監管的有效性,控制相關風險,需要有關各方積極創新,相互配合,並建立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發揮政府、行業、市場力量。
在這種全新的監管框架下,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對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十分必要,有利於建立統一數據登記平台,完善風險預警、監測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加強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樹立行業的正面形象,營造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11.問: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麼?
加強對網貸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改進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對信息披露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特別是關於網貸機構的相關義務,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以及風險評估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等。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機構對自身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情況,包括交易金額、撮合的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佔比等在其網站上進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還將根據行業反饋制定信息披露有關細則,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問:《指導意見》中明確網貸包括個體網貸及網路小額貸款,《辦法》只對個體網貸進行規范,對網路小額貸款監管如何考慮?
答:《指導意見》中的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該類機構不同於P2P個體網貸,兩者經營主體不同,網路小額貸款經營主體仍然是小額貸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資金而非出借人資金,通過互聯網發放小額貸款,其資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聯網企業的電商等。因此《辦法》只對個體網貸即P2P網貸進行規范。銀監會擬在下一步對網路小額貸款進行專門研究,其辦法將另行規定。
13.問:《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後,銀監會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銀監會將密切關注各方意見,並根據具體的建議和意見,展開專題論證和研究,並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如《辦法》無重大修改,擬以四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對外發布,並啟動《辦法》有關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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