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貸款和財務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沒有關系。只能說財務人員有義務提醒股東或者法人近期應償還的貸款,但是財務人員已經提醒,但是到期公司還是無法還貸就和財務人員沒有關系;因財務人員失誤應到期還貸未還,這個財務人員是有責任的,至於處罰的話可以追訴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2. 公司貸款不還財務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財務人員有義務提醒股東或者法人近期應償還的貸款,但是財務人員已經提醒,但是到期公司還是無法還貸就和財務人員沒有關系;因財務人員失誤應到期還貸未還,這個財務人員是有責任的,至於處罰的話可以追訴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 貸款財務負責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企業貸款不會追求經辦人責任,除非在經辦過程中出現明顯有損貸款人和借款人利益的情況時才會提升到法律程序。一般情況下,只需要企業去銀行做一份新經辦人員印鑒的留取就可以了,不用擔心別的法律責任。如果在經辦過程中,利用偽造文件等進行貸款申請,會追究企業和經辦人員責任的。
法律依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並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