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母公司使用銀行借款對全資子公司增資用於在建工程,利息在個表和合表如何處理
母公司負擔借款成本。
在會計實務中,集團公司的母公司借款融資能力強於子公司、借款費用低於子公司,在子公司有資金需求(在建工程)時,由母公司負責統籌向金融機構借入資金,母公司再將資金提供給集團內的子公司使用,以滿足子公司的資金需求(在建工程),子公司等額支付母公司該借款發生的借款費用。從母、子公司個別財務報表角度看,母公司負擔借款成本,但母公司賬面上不存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從而不能將借款利息資本化,子公司賬面有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且子公司等額支付母公司就該借款發生的借款費用。從合並財務報表的角度來看,母公司負擔借款成本而子公司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記賬,基於合並報表實體理論,二者是同一個合並個體,該借款費用應增加符合要件資產成本減少利息費用。
② 母公司貸款可以給子公司使用嗎
法律分析: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