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講兩個我做銀行信貸經理時經歷的案例,希望能給創業者以警示
大概沒有人能比一個銀行信貸經理更能體會生意失敗群體的痛苦了。生意失敗不只存在於那些創業初期的人群,有些還是久經沙場的老兵,這些人要麼是因為決策失誤,要麼是因為大環境急轉直下被拖垮。這些人因為生意失敗而還不上貸款,我們又因為他們還不上貸款而對他們進行分析,積累經驗,日後盡量不把貸款發放給那些可能會經營失敗的人。
下面我就來講述兩個我作為信貸經理時親眼見到的案例,希望能夠給正在創業的人一定的警示。
一個三線城市的購物廣場在過節的時候能做到萬人空巷,交警封路,可想而知,它的現金流該有多麼充足。可是誰都沒想到,它在經歷了十年左右的輝煌後因為資金鏈斷裂而破產了。
由於它是我們銀行的信貸客戶,我也有幸了解到它從繁榮到消亡的很多內幕。
這個購物廣場的老闆也算白手起家,他通過一系列的努力將一個幾十平米的小商店,發展成了幾千平米的大型商場。這個商場甚至還帶動了周邊區域的經濟活力,形成了以該商場為中心,方圓一公里的大商圈。
一到節假日,這家商場門前的路就要實行交通悔知慶管制,不允許私家猛圓車進入,人流量特別大的時候,公交車也不能進入。六車道的公路被直接改成步行街。
可就是這樣一個購物廣場卻倒閉了,倒閉原因竟然是現金流斷裂。替商戶收的錢沒有辦法按時結算給商戶。這是典型的因為資金挪用而把生意拖垮的案例。後來了解到,購物廣場的老闆投資建了一個飲料廠,專門生產功能型飲料,它的飲料在那個三線城市相對暢銷,但一直沖不出三線城市。
要知道飲料的利潤率雖高,但是它幾乎是一個完全競爭市場,想要在一片紅海中脫穎而出,是相當難的。眼看功能型飲料不能獲得盈利,老闆又轉做茶飲料,茶飲料又沒成功,又做純凈水。生產線一換再換,最終把購物廣場拖垮了。
從一個小商店發展成一個購物廣場的成功源自於老闆的專注,從購物廣場到飲料廠的失敗源自於老闆的不專注。創業不是不能跨行業,但一定要將自己的主營業務和新做的業務隔離開,防止新業務沒有做成,反倒將核心業務拖垮。
海外留學生確實有光環,可是這個光碧握環卻不一定能夠帶來事業上的成功。在創業面前,危機並不會因為你是海外留學生就繞道而走。
我的一個貸款客戶抵押了父母為他買的房子,從銀行貸了50萬。當時他申請貸款的時候說的是要裝修這套抵押的房子,我信以為真。可是沒想到在貸款的第五個月就還不上貸款了。
後來調查發現他是用貸款資金開了一個俄式餐廳。他在留學俄羅斯時非常喜歡那裡的 美食 ,一直夢想著要把俄羅斯的 美食 引進國內,目標是做一個具有知名度的連鎖俄式餐廳。
俄式餐廳在前些年還沒有出現,我能看出這位海外留學生有較強的市場開拓精神。可是很明顯,他的市場開拓能力不行。他相信會有很多人的口味和自己一樣,再加上大家都喜歡嘗試一些異國 美食 ,盈利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可是市場並不會按照他所設想的去發展,無論怎麼做活動,餐廳的翻台率總是提不上來。一邊是貸款要還,一邊是給員工發工資,每月的收入基本上就是左口袋進,右口袋出。
這位留學生現在在一家公司里做職員,再也沒有做過創業的夢。對他而言,幾年的留學生涯總共也沒有花50萬,可是這半年不到的時間,他就欠下了近50萬的債,甚至房子也差點沒有保住。這對他的打擊不可謂不大。
借錢去創業是十分冒險的行為,如果我當時知道他要挪用資金,我是絕對不會為他辦理貸款的。借錢要付利息,這無疑也就壓縮了他盈利的空間。
再加上本錢是借的,在投入方面,他在面對類似於廣告這種可能不會立即有效果的投入上就會謹小慎微,最後形成惡性循環。一邊不敢投,業績就差,業績越差,越不敢投。
由於我做過銀行的信貸經理,我知道基本上所有的經營類不良貸款都與生意失敗有關。令我記憶猶新的就是上邊講到的兩個案例。一個是進行跨行業經營,而且沒有將主營業務和新業務進行風險隔離,最終被新業務拖垮;另一個是創業時只憑一腔熱情,還使用貸款,加杠桿投入,加大了失敗的概率。
希望這兩個案例可以給看文章的創業者帶來一些警示。
B. 求銀行敗訴的案例
對一起有關流動資金貸款借新還舊的銀行敗訴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產急需資金向B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1998年8月5日貸款到期。由於A公司資金周轉問題,不能按時還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銀行提出借新還舊,延長還款期限。為了降低貸款風險,B銀行同意借新還舊,並要求A公司對新貸款提供擔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擔保意向書請求C公司為其擔保,C公司同意為其提供擔保,並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蓋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銀行與A公司簽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A公司向B銀行借款10萬元,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6個月;C公司是擔保人,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其承擔連帶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貸款人可以直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次日,A公司將10萬元借款按事先約定償還了拖欠B銀行的舊貸款。貸款到期後,A公司未能如期償還。1999年3月15日,B銀行直接從C公司帳戶上扣收10萬元抵償。C公司認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擔保合同應當無效;同時B銀行未經其同意,擅自扣劃其帳戶存款,侵犯了儲戶所有權,請求法院判令擔保合同無效,B銀行返還被扣劃的存款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B銀行與A公司惡意竄通,利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損害了保證人利益,C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帳戶款項,是侵權行為,應返還被扣劃的存款,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於「借新還舊」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糾紛。C公司起訴時有兩個訴訟請求,一是主張C公司擔保行為無效;二是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構成侵權。
(一)C公司保證行為是否有效
對於保證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據《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來判斷。判斷的標准就是看簽訂保證合同時,銀行和借款人是否構成對保證人的欺騙,是否向保證人隱瞞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是否以欺騙的手段使保證人提供擔保。如果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不構成欺騙,保證合同有效,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簽訂合同時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構成欺騙,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在認定「借新還舊」的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時,一般首先看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是否為同一人,或者是否舊貸款無保證人而新貸款提供了保證人。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且保證人為同一人,即使在保證人出具保證時不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借新還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用新貸款償還了舊貸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款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就只針對新貸款,故較之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保證人在債務人借新還舊時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要小。比如,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而不是借新還舊,如果資金不能收回,則舊債未了又出新債,保證人因而要承擔對舊貸款和新貸款兩筆貸款的保證責任。由此,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而借新還舊的,對保證人的不利影響很小,反而只須對後一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為同一人時,無論其是否知曉新借款合同用途為借新還舊,保證人均應對後一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對此,我國擔保法有明文規定。我國《擔保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沒有保證人或舊貸款與新貸款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新貸款的保證人不知道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進行借新還舊的,應按照《擔保法》第30條第1款關於欺詐的規定,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為此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銀行)與債務人(借款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徵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不良貸款,甚至是一筆死帳。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貸款,卻讓保證人出具保證,顯然對保證人不公平,違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如果借新還舊主合同寫明是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的,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保證人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還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說來,保證人在全面衡量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內容的情況下,方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本案中,C公司不是舊貸款的保證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時,只出示了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且未說明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而作為貸款人的B銀行也未履行告知義務,即保證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因此依據上面的探討,C公司的擔保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貸款人B銀行存在不作為過錯,C公司對A公司的違約行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是否構成侵權
盡管銀行的扣劃存款行為是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但由於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須承擔借款人A對債權人B銀行的連帶還款責任。因此在本案中,雖然作為保證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加蓋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貸款人可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這一條款並非是C公司與B銀行達成的協議,C公司根本不知道這一條款的內容,它僅是貸款人B銀行與借款人A公司之間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是非法處分C公司合法權利的行為,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不能約束C公司。因此貸款人B銀行直接扣劃保證人存款帳戶內資金來償還A公司貸款本息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有關建議
(一)如實填寫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
在借新還舊中,除不能虛構借款用途外,還必須向保證人明示,避免保證人以「雙方惡意串通,構成欺詐」要求免責。建議在貸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中的「貸款用途」欄直接填明「本貸款用於償還×××(合同編號)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金」,以確保借新還舊行為的合法有效。
(二)對借新還舊的貸款用途的填寫切忌懶惰
鑒於目前立法對借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問題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決也不同,為避免司法裁判風險,防止司法實踐中判決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銀行應當規范貸款操作並注意證據保全。銀行與借款人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在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的情況下,無論保證人為同一人還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寫明「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讓保證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的貸款是借新還舊。
(三)落實擔保措施
由於借新還舊的特殊性,對貸款的擔保一定要保證其效力。原貸款為擔保貸款的,要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新的擔保方式的風險不能高於原擔保方式。原貸款沒有擔保的,要補辦擔保,並保證擔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證人存款帳戶要慎重
銀行貸款業務中,為了回收貸款的安全和快捷,銀行通常從債務人的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但是銀行在直接扣收時,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據。建議銀行在採取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前,一定要與債務人達成扣收協議,並保存書面證據,如委託轉帳付款授權書或扣款協議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