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人代表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面以公司的名義借錢,簽合同,股東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律師建議如下:
1、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股東只要按照規章足額繳納了出資,那麼公司對外所欠的債務跟股東是沒有關系的。因此你不需要承擔返還的義務。
2、只有在對方能證明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存在混合,即公司受股東的控制,在業務和收益上與股東混合,公司的錢都進入股東的賬號,那麼股東是需要與公司一起承擔法律責任。但從你股東離開公司1年多,沒有參與公司任何決策來看,股東與公司是嚴格分開的,因此股東不須與公司一起承擔法律責任。
3、只有股東沒有盡到規定的出資額,那麼在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股東需要在未出資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打個比方,股東按照規定需要出30萬,但實際上股東只是出了15萬,那麼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比如還差30萬,那麼股東就需要在其未繳納的15萬內承擔責任,即股東只需要還30萬中的15萬。這個也是股東有限責任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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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司法人個人對外借款,並將資金用於公司運營,則該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案例:
李清珍作為邯鄲縣滏川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北巨恆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鄲縣滏川商貿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巨恆投資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廢止的情況下,仍在借款收據上加蓋廢止的公司印章,並指定公司會計的個人賬戶為收款賬戶,上述借款行為應認定為李清珍的個人行為。
李清珍辯稱,其屬於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不是個人借款,本院不予採信。因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認可所借款項用於巨恆投資公司的生產經營,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應共同償還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2)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私用擴展閱讀:
1、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 公司法人拿公司去給別人借貸違反公司規定嗎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為個人所用是違法的,甚至是屬於觸犯刑法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特別法對特定情形下必須加蓋公司印章有特殊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這些規定。
比如《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第155條規定公司發行實物債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等等。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加蓋公司印章並不是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文件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別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沒有加蓋公司印章的文件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對民間借貸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明確記載了借款人為企業,亦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系用於法定代表人個人,即使該合同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加蓋公司印章,通常也應將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確定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公司法人的行為代表公司,不用公司授權之類的,只要該法人以公司的名義做出的,都可視為公司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了代表許可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基於一定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沒有超越代表許可權的,其代錶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表。綜上所述,公司法人實際上其身份只是在公司的內部起到一種承擔責任和規范整個公司經濟運行的主體作用的,所以法人不能以公司的名義來為自己的利益謀取好處,如果一旦達成其目的後並且讓公司蒙受損失的情況下肯定是要被刑事處罰的。
④ 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私用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其他股東要不要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個人名義,一種是公司名義:
個人名義:
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屬於個人債務,其他股東沒有責任。
公司名義:
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