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網路借貸糾紛法院不受理
法院知識不受理網路借貸糾紛「先予仲裁」裁決,並不是不受理網路借貸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復明確,網路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最高法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等都包含在內。
據介紹,「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特指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訂立的借款合同,並不包含P2P網路借貸平台,互聯網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貸糾紛。《規定》自9月7日起施行。
❷ 網貸逾期起訴一般多久開庭
十五日內開庭。被告要積極的應訴,說明自己不還款的原因和困難,並不存在惡意拖欠不還款的目的,求得銀行的諒解,協商能否延長還款的時間或者向親戚借款還清全部的貸款,如果法院判決後,欠款人還不履行還款的義務,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❸ 網路借貸合同糾紛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地法院
答案是:主要分為以下兩步:
1、先確定法院級別。
根據不同的級別,人民法院可以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一般的借貸糾紛案件的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管轄分為1億元和5億元兩個標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21〕27號)》
一、 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 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再確定法院地域。
根據不同的地域,可以分為全國各地人民法院。
借貸糾紛案件的一審,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當然,借貸糾紛案件的一審,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內容適用於雙方沒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管轄,但對於有法律意識的人來說,約定管轄是一件再普通不過的事情,這時就要看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
理論上說,借貸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以下幾個地點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簽訂地;
4、原告住所地;
5、標的物所在地;
6、其它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超出了以上幾個地點的人民法院,該約定是無效的。此時,就要適用沒有協議約定管轄時的規則處理。
❹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網路借貸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網路借貸合同糾紛,但由北京、廣州、杭州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均由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其他地區的網路借貸合同糾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網路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