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後甲公司分
【答案】C【答案解析】
C本題的考點為公司分立後債務的承擔。根據《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為丙、丁、戊三個公司時約定由丙公司承擔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債務,並沒有與債權人達成書面協議,因此,不改變其對原債權人應該承擔的連帶責任。
B.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
1.李某與古董店老闆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於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於此種情況。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於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的時候,就已經准備事後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於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於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應認定合同有效。
案例三: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願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於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案例四:
1.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於要約,由於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撤銷要約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一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相當多的准備工作,並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所以,百貨公司宣布撤銷要約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合同已經成立。
3.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該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確定性,不在賠償之列。
C.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後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購。甲乙公司之間的債務將歸於消滅的原因是
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後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購。甲乙公司之間的債務將歸於消滅的原因是混同。
混同,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廣義的混同,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2.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狹義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況。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並,合並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並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